法律咨询热线
13592501591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华崛起方略 > 论现金管理及其他

论现金管理及其他

浏览次数:1584次文章编辑:管理员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论现金管理及其他


 


作者:李明月  谈睿  李敬民   李绍坤


 


关键词:偷税漏税   诚信泯灭   企业汇票   贫富悬殊   洗钱天堂  现金管理  滞后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流量  行贿受贿


 


内容提要代引言


 


    在现金流通领域里,企业上百万的提取现金,个人(主要是贪官)把上千万的现金囤积到家里,或者公开的存到银行,甚至可以直接存到国外。企业汇票无法流通,企业支票无法流通,甚至银行本票也不象现金那样受到欢迎!我们几乎随时都能够看到的是:富翁收入来源不明,因为他们的智商并不高,官吏收入来源不明,因为他们的付出并不大,甚至一个普通的打工仔也无法证明 自己全部的收入来源,因为他或者她用汗水换来的收入几乎百分之五十以上都是用现金形式来进行表现的,……于是乎:一栋栋行贿受贿的交易所,一座座洗钱的天堂,一片片偷税漏税的污海,一个个贫富悬殊的浊塘,就这样公开地、勇敢地、与时俱进而且是毫无羞涩地摆到了我们的面前。


如果我们没有危言耸听的话,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在当今这个社会里,几乎所有的成功者,包括那些准成功者,都成了违法待罪之身。


还有比这更可怕的是:我国的中央人民银行甚至并不一定知道它们自己发行的货币在哪里,特别是不必然知道这些货币有多少掌握在那些企图破坏我国货币稳定的经济大鳄手中。如果这些人在一夜之间向市场抛售人民币,我们的黄金储备有没有足够的能力保证我们的货币稳定,我们的货币信誉包括政府信誉会不会在一个瞬间崩变……


怎么办,我们的课题讨论就是从这里开始进行的。


 


    一 . 现金管理与权利分子财富积累需求出现了矛盾




   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号令: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已经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三条规定: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第五条规定,非现金结算起点为1000元。第八条规定: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和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第十一条规定: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从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看,我国对现金的管理,至少对企业、事业、政府机关的现金管理是有章可循的。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的是:几十年来,现金流通流域中这一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似乎很少有人知道,至少很少有人执行。包括那些会计师、法定代表人和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企业和政府机关。究其原因,大体是因为如果这样的 一个条例被执行,就不可能方便单位领导(其中也应该包括中央人民银行的领导)动用资金进行违法勾当。如果领导不能做违法勾当,他们就无法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资本积累。


而市场经济常识又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具体环节上,企业(包括事业单位和部分被贪官污吏控制的政府机关)追求的终极目标恰恰是利益最大化,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当然是需要有足够的资本积累。为了完成资本积累,(当然需要让权利分子首先完成资本积累)就不能接受政府对现金流通进行太认真的管理。尽管现金的非法流通可能导致行贿受贿条件的容易成就,导致社会财富的非法积累,导致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导致国家经济调控政策的屡屡失灵,导致财产犯罪(当然包括抢劫、盗窃、抢夺、绑架勒索、行贿受贿、洗钱、诈骗、贪污、侵占与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数量增加,而且被侦破的难度加大,但是,由于我国正在摸索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由于我国对社会管理层还缺乏基本的管理和监督体制,由于我国的法律地位包括宪法地位还有待于理论界展开深层次的讨论,那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诸多条款的形同虚设也就不太难以理解了。


 这,也许仅仅是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一直不为人知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也无法排除是中国人民银行(包括所有的金融机构)不愿意宣传、不愿意检查、不愿意落实这个条例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 . 将自然人列入现金管理主体


 


   我国虽然对企业有现金管理制度,有现金库存量报备制度,但对于自然人,至今没有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制度设计,考虑到我国的自然人经手的现金流量已经成为我国现金总流量的主力军。考虑到我国的现金流通领域甚至成了一些人偷税漏税、行贿受贿的合法场所,我们在《社会保障法建议稿件》中设计的一人一卡一号制度就已经具备了施行条件,现摘录如下:


税卡(第13章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登记、纳税情况和社会保障卡(简称身份卡、税卡或保障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证明其身份、学历、职业、年龄、性别、民族、婚姻状况、收入状况、不动产拥有状况、存取款状况、交纳社会保障金状况、购买商业保险状况、借贷记录、诉讼事务记录、住所地、成年家庭成员姓名、联系电话、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有无参政、议政权、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唯一凭证,有磁卡和书页两部分组成,分为绿、蓝、白、黄、黑、紫、红七种颜色。


税卡持有者只能登记一个经常居住地。在本行政管辖范围内需要变更经常居住地的公民应当持住所证明到公安机关登记。每个公民将终生使用一个卡号。作为持卡人享受各种权利和履行各种义务的凭证,重点保障持卡人的生存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就业权和获得基本生活资料保障权,同时备检居民收入来源、财产状况、纳税记录。该卡号不仅含有持有者基因特征代号,而且将成为居民获得合法收入、纳税、购买不动产、入学、获取学位、申报职称、就业登记、享受社会保障、参政议政、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结婚、离婚的唯一识别号,任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其他与此条规定相矛盾的识别号。  第二十五条:绿卡(税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性居民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纳税人持有,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参政、议政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第二十六条:蓝卡(贵宾卡)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性居民但是已经在辖区内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的纳税人持有,在领域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纳税水平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平均纳税水平两倍以上者,其他蓝卡持有人不得参政、议政,经全国人大批准通过公示、公选程序聘请的各种专家除外;第二十七条:白卡(限酒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持有,其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其进行200元以上的独立消费时,经营者必须通知其监护人,如果监护人不同意持卡人消费,则消费合同无效。其不能消费含酒精饮料,不能消费卷烟。


  第二十八条:黄卡(保障卡)为依赖社会保障金、企业津贴、政府津贴生存的人持有,没有被选举权。
   第二十九条:黑卡(破产卡)为破产人或者欠债不还又不愿意申报个人破产的人持有,该卡不能消费任何奢侈商品,比如高级宾馆和饭店。破产人终生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再享有被选举权。该卡具有自动冻结卡内超过最低生活保障金余额的功能。第三十条:紫卡(功勋卡)为因战、公、工、或达到享受养老保障金年龄可以申领津贴或者保障金生存的人而暂缓申领津贴和养老保障金同时年平均劳动收入又可以维持生存的人持有。  第三十一条:红卡(公职卡)为连续三个月以上从事国家资产管理、上市公司(包含非上市公司但曾经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过大额贸易行为的公司)资产管理、公共权利管理、以及其他从事社会公职的人员持有,该卡的消费和收入记录对社会公众公开。社会公众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以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手段抓拍、抓摄红卡持有人的任何行为及言辞而不受法律追究。 


因为一人一号,一人一卡,记录收入、纳税、资产、学历、婚姻、诉讼、诚信等情况在我国不仅具备了可操作性,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必备基础要件之一。而公开公职人员身份和收入支出情况更将势必成为我国遏止腐败的必由之路。这篇文章的全文已经发表在敬民法律网(WWW.LAW168.NET)和敬民法律博客(1221713785)上,有兴趣的可以到那里去阅览,因为版面问题,我们不方便在这里更多的摘录。


 


             三 . 设立货币价值防震动预案


   


    对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或区域而言,只要有足够的黄金储备,就可以有计划、有目的地调整市场货币的流通价值。通过时紧时缩的政策调整,达到刺激经济,发展经济的目的。但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经济体制尚未成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吏治腐败的因素,考虑到我国金融体制的脆弱,考虑到个别国际财团对我们的觊觎,考虑到国际公约对我们的束缚,我们仅仅依靠黄金储备将无法控制人民币的基本稳定,如果人民币信誉受到威胁的话。我们建议,应当设立预案,未雨绸缪,以应对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可能面对的人民币信用危机。


我们认为:对那些非法持有人民币,或者虽然是合法持有,但拒不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报备的企业和个人,包括国际上一些不怀好意的人民币持有大鳄,我们有权利随时执行货币替代政策。对未报备现金采取限期兑换政策,兑换的比例可以是十比一,甚至是1000比一,严厉打击非法持有人民币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减缓因财产分配不平衡、人民币财产被少数人持有而造成的通货紧缩压力。防止通涨内力凝聚后在一夜之间突然爆发。


 


结束语


 


由于遏止腐败已经成为关乎政府存亡的头等大事,修改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至少一人一帐户、一企业一帐户、1000元以上使用银行卡或者汇票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因此我们建议:配合《社会保障法》的出台讨论,利用经济危机给我们带来的契机,强力推行一企业一帐号,一人一保障号的条件也已经完全具备,对这些问题的实施细则,我们也开始了尝试性地研究,因篇幅有限,不方便具体论述。如能获得有关机关的立项支持,我们非常乐意在现金管理领域中能有机会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谢谢。


 

律师人气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