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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限代

浏览次数:1746次文章编辑:李敬民文章来源:工作报告

 

 

我们应该怎么办

李敬民关于法律服务所在事业单位备案以及执业范围被最高院民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限制后的特殊历史时刻中遇到问题的问答

?法律服务所是中介组织,所以不能办理事业单位的相关手续。

答:该说法违背司法部令《法律服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法律服务所是未经编委比准成立的机构,所以不是事业单位。

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1 12条规定,法律服务所成立不需要编委行文,只要在成立之后到编委备案即可。而且司法部1995年明文批复:法律服务所不需要进行事业法人登记。

?法律服务所没有人事档案怎么办

答:法律服务所有人事档案,在郑州市基层处。没有进行工资与岗位职称管理是该行业性质决定的,如果进行工资与岗位职称方面的档案管理,那仅仅是未来工作的一个内容,与法律服务所是否是事业单位不是一个概念。

?法律服务所已经进行改制,所以,已经不是事业单位?

这种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尽管司法部2000814日下达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由于种种原因,郑州市至今没有进行改制。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没有人制定过改制方案,二是没有人享受过改制政策,三是目前郑州市没有一个法律服务所是合伙所,都是由政府组建的法律服务所。

?改制后的合伙法律服务所与未改制的法律服务所有什么不同?

从组建单位看:合伙所的组建发起人是全体合伙人,未改制的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是基层司法局或者基层人民政府。

从法律依据看:组建合伙法律服务所暂时没有法律依据,而组建事业单位的法律服务所是司法部令。

从负责人产生的程序看:合伙所的法律服务所负责人的产生程序是合伙人推举,事业单位的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产生的程序是政府任命

?法律服务所改制需要哪些必须经过的程序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各地按照下列步骤组织开展脱钩改制工作。一是部署发动,二是调查摸底,三是拟定脱钩改制方案,四是事实脱钩改制,五是检查验收,重新登记。(内容可以查询该意见的全文)。

?法律工作者在改制的过程中享受哪些待遇,如何计算

:补办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发给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安置费用。

《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钙改制实施方案》第六条人员安置的有关问题第二项规定:脱钩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以怪靠单位名义调入的)工作人员,一律按人事、劳动部门的规定办理。凡是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事业保险的,应予以补办。

第三项:脱钩单位工作人员的安置费用及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从脱钩单位的资产中解决,不足部分,有脱钩单位于挂靠单位协商解决。脱钩单位和挂靠单位确无力支付安置费用及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的,各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解决被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问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生活费的计算依据:《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2条: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不能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不能正常工作之日起按月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生活费。

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

?改制职工领取安置费用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该规定的安置费用计算原则是协商一致。  但是,本人记得有文件规定是三到五年的区域上年度平均工资,具体是那个文件,需要查找。

郑州市对企业职工的标准是:(法律工作者不是企业职工,不能参照企业职工,只能参照事业单位安置费用。或者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必须切实做好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国有企业改制时,应首先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提留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全民固定工按全市职工上年年均工资的3倍提留,合同制职工按全市职工上年年均工资的1倍提留。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为:全市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乘以3除以30乘以实际工作年限,30年封顶。合同制职工的补偿标准为: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1985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集体工,按全民固定工的提留和补偿标准执行。

法律服务所目前参与事业单位养老统筹还需要哪些具体的工作要做:

1、促成司法局将法律服务所成立的情况提交郑州市编制委员会事编处备案。

2、促成郑州市编制委员会收到郑州市司法局相关备案文件后及时备案。并在备案后30日内为法律服务所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然后,法律服务所即可以到郑州市事业单位统筹办理大厅办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账号开设事宜。

?法律工作者为什么不能参加企业职工、城市居民、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

因为法律工作者不是企业职工,不是一般意义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就像法律工作者不能参加公务员统筹一样,而不能参加其他的统筹。

?你是如何看待如下现象的

1991920,司法部令第19号颁布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

20021210颁布的《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司复[2002]12号)规定: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2015年元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4日生效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托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工作者在提交委托书的同时,还应该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文件。

2015413,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率先在立案程序中不要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作为代理人应当提交所谓“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证明材料”

2015625日,司法部在对四川省司法厅批复中,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辖区理解为县区。

答:这是我国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现象,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建立初期,由于更多的律师相对与法律工作者来说,属于书生类职业人,他们不仅年龄小,而且没有足够的社会经验,由于教育制度的相对畸形,使得他们往往心比天高,命比纸薄,面对法律服务市场的激烈竞争局面,大事做不来,小事不愿做,越来越多的年轻律师手持执业证因此跌入苟延残喘,生活困难的窘境之中,特别是在1991年前后,这种问题特别突出,我国政府为了呵护年轻的律师队伍,让他们在和法律工作者竞争之中取得更有利地位,除限制法律工作者不得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之外,而且限制法律工作者不得接受辖区外当事人的委托,从而把更大的市场交给了律师。甚至赋予律师对法律工作者的指导地位,以保障刚刚走出校门的律师们逐步有能力与法律工作者在同一平台上进行竞争。因为当时对法律服务所设计的性质属于事业单位,而律师事务所属于自由职业者,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措施是临时的,过渡性的。尽管这些措施对律师队伍的成长曾经起到过决定性的作用。

2015211前后,最高人民法院收到了来自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紧急报告,立案庭相关负责人首先意识到了要求法律工作者在提交委托书时还应当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是违法而且荒谬的,所以,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名义,直接在立案程序否定了所谓法律工作者在提交委托书时应当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的规定。即使个别法官在审理的时候按照沈德咏、奚晓明、杜万华三个人的个人理解审查跨区域代理案件法律工作者提交的所谓“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也已经错过了“提交委托书时”,这个特殊时期。至少对跨区域代理原告在立案时已经提交委托书的代理人丧失了审查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证明材料的机会。

就这一点上说,我们可以理解为最高院的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并不全是支持或者认同沈德咏、奚晓明、杜万华三个人限代理论的。为此,我要对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参与《关于人民法院登机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所有法官,说一声:谢谢。因为最高法院自成立以来,从来没有在不足三个月内对同一个问题做出完全不同解释的先例。谢谢,谢谢那些敢于和荒谬强权对抗的最高院立案庭法官。

至于2015625日司法部对四川省司法厅的批复,完全是直接对沈德咏、杜万华、奚晓明三个人个人著作中关于限代理论的直接否定和公开批判。你三大法官不是在理论著作中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位于法律服务所名称中的最小行政单位即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辖区内么,我司法部偏偏不那样批复,尽管1991年部令《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细则》第24条明文规定,辖区确实是指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行政辖区之内,但是,司法部考虑到大部分法律工作者已经和政府编制脱钩,失去了享有辖区的主体人员资格,于是,毅然决然的对四川省作出了辖区在县区的批复,尽管这个批复不能得到广大法工的认可,尽管这个批复和最高法院三个大法官的理论一样荒谬,尽管一个区域不可能有多个辖区的主管机关,但是,本人依然认为,这是新时期特殊时间内司法部相关人员拥有大智慧的表现,更是公开对最高院直接代替司法部参与管理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直接迎战。尽管我们可以不认为司法部这个批复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尽管我们也不否认司法部2015625日对四川省司法厅的批复是荒谬的,但是,面对最高法院的无理夺权,面对7万法律工作者的殷殷期盼,在当时的情况下,司法部能够干什么,可以干什么,难道我们可以要求司法部公开出面否定最高院三大法官的荒谬理论,我个人认为,以荒谬对荒谬也许就是司法部在当时特殊情况下唯一可以选择的正确方案。

为此,我仅以个人的名义,向司法部2015625日制作对四川省司法厅批复的相关官员 周院生司长、刘文清处长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由衷的敬佩。至于要么给市场,要么给待遇的执业待遇原则,那是可以以后慢慢研究的。因为这不仅牵涉顶层设计的改革问题,更要面对的是最高法院一家独大要全面掌握司法权、立法权的问题。因为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中的百分之九十以上都位于该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政府管辖区域内。设区城市内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毕竟不足整个队伍的十分之一。而相关资料又显示,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是有财政编制的财政全供事业单位人员。

?你认为法律工作者与区域外居民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因为《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那就是: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照上述《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条件,没有一个是说法律工作者与区域外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属于无效的。因为司法部的部令虽然没有作废,但其法律地位是规章,而不是法律和法规。所以,我们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合同是有效的。

?假定人民法院的个别法官以法律工作者无法提交当事人一方属于本辖区证明文件为由拒绝法律工作者履行委托代理合同中的合同义务,拒绝法律工作者在诉讼程序中为区域外居民提供法律服务,你感觉应该如何处理。

报告。立即向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大常委会、政府法制办公室、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请求他们对类似问题研究后解决。

?你认为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限制法律工作者为区域外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动机、目的和意义在哪里

我虽然是一个资深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但至今没有已知的学生和同仁步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所以,没有资格回答最高人民法院限制法律工作者服务对象的目的、动机和意义。但能为我猜测和联想到的不外乎有如下几点?

1、从社会文明发展的角度考虑,以司法部不符合实际但却至今没有被宣布作废的部令做依托,以制造更多的社会矛盾为代价,比如法律工作者和承办法官之间、法律工作者和委托人之间、委托人和法官之间的矛盾,从而引起公众关注法院作为融法律的执行人、解释人于一体的特殊地位,关注部门规章不及时清理的后果,乃至关注我国的司法是否应该独立等等问题的讨论,为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出台奠定基础。

2、受个别利益集团所操控,比如律师集团,比如司法考试培训集团,以酩酊大醉时的智慧渴望通过制度的打压措施迫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社会舞台。

3、变相神话法律工作者的个人能力,让更多的社会高层知道法律服务市场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才是该领域里能力卓越超群的 法律服务人。公开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向公众告知,司法部限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范围、限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对象的部令不仅没有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过度人物退出历史舞台,反而让他们中间辈出了更多的优秀人才。他们的优秀已经让最高法院感觉如不用更强悍的打压制度压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也许,律师,这支受到司法部令几十年照顾而且在人员数量上已经超越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倍以上的队伍如果没有最高法院的特殊呵护或许就不足以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这就类似于高段位棋手可以让低段位棋手先放几手棋子一样,属于对律师的能力的贬低。可惜,律师们看到该条款后,不仅没有人感到羞耻,反而以司法解释呵护了其法律服务地位而沾沾自喜呢。这也许不仅是律师整个群体的耻辱,更是我们每一个法律服务人的耻辱。

?你对未来法律服务市场有何期待

从市场经济体系的角度看,任何成熟的市场都是开放的,非垄断的。从这一点上讲,法律工作者和律师都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参与者,无论是从人数和业务能力,律师已经和法律工作者旗鼓相当,甚至在很多领域里尤其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高端领域已经完成了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全方位超越,律师队伍已经进入的发展时期,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继续享受国家政策在服务范围、服务区域的特殊照顾。因此,包括司法部1991年出台的法律服务所业务细则第24条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人进行地域限制的条款都可能被修改或者进行作废宣布。因为律师有能力也有义务把自己置于和竞争伙伴法律工作者在同一个平台上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只有这样,一个成熟的法律服务市场才可能尽快的在我们面前展现。当然,考虑到律师这个品牌应当归属于法律服务人的原因,我国也有可能将包括律师在内的所有法律服务工作者统一称谓为律师,统一管理。
司法部可以考虑将法工的名称改掉解决燃眉之急,或者考虑将人员分流整合,
     
1.落实律师法关于考核授予资格使一部分法工从事律师工作;
       
2.退休一部分解决了年龄已到老法工的后顾之忧;
        
3.年轻的法工司考一部分(门槛底),就像前几年法院为了工作的需要解决法官资格一样;
    4.
考录一部分 充实到司法所占事业编  

现在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国办发2015-32号文第二条明文规定: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在这种大环境下,三个大法官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著作的教唆形式公开限制法工代理案件,公开以自己的理解干扰司法解释的记载内容,公开和国务院、中央文件的精神对抗,结果是我们公众无法预知的。但是,我预言:

目前个别法官受到最高院奚晓明 杜万华、沈德咏三个人的个人著作影响,对法工限代,不会坚持多久,他们的书卖完之后,稿费挣够了,也许就不会继续进行贯彻了。下一步是各地法官知道真相的阶段,法官一但知道真相,知道限代是个人理解,而不是88-2条款表述的内容,他们就不可能继续盲目崇拜这三个人。假定,这三个人不出来给公众道歉,假定我要求司法局给我事业单位待遇的请求被抱回,我可能会起诉这三个法官个人,因为他们的理论著作误导了我。他们是要负责的。假定有人因为信奉了这三个人的著作理论,而成了这次打压法工风波的牺牲品,那样的结果是我们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我们应当看到,虽然限代问题得到了部分解决,比如将法院的全方位限代表现为立案程序不限代,审判程序也不绝对限制代理,司法部以批复的名字将91年部令中第24条关于辖区的概念有乡镇街道办事处解释为县区,但是,由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拥有县区这么大的辖区没有依据,由于多个法律服务所不应该拥有同一个辖区,那么,社会动乱的隐患依然存在。本人三个月前曾经预言,六个月不解决限代问题,出乱子,三年不解决法工限代问题,会出政治家。现在本人依然坚持这个预言的准确性,那就是,从今天开始,6个月内不全面解决限代问题,就会出乱子,三年不彻底解决,就会出政治活动家。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如何应对法律服务所在执业活动中需要提交服务对象属于本辖区证明以及避免当事人产生误解的问题。

进行业务协作或者由法律服务所根据历史档案资料出具法律服务所辖区证明。

司法部颁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细则》第7条第二款规定。“不同地区的乡镇法律所,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业务协作”。

协议书建议样本及内容如下:

法律服务所跨区域合作协议

为了解决各合作人在开展法律服务活动中代理区域外当事人收到限制的问题,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开展业务合作,凡是涉及自己一方当事人的案件被其他合作伙伴接受委托的,自愿出具业务合作函。收费      元。

业务合作单位单位名称:      

地址: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法律服务所业务合作介绍信

人民法院 

我所根据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细则》第7条第2款规关于“不同地区的乡镇法律所,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业务协作”之规定,指派业务合作单位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作为本所服务辖区居民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特此通知。

法律服务所           

    2015       

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

介绍信暨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一项的效力区域,经查阅本所历史档案,参考最高院2015716日公布制作的2015民申字第1080号民事裁定书允许区域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当事人出庭案件的实际情况,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代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可以覆盖贵院地域管辖区内各级法院所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88条第二款关于还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之规定:本单位根法律的效力区域、辖区的历史传承原则以及最高院公布法律文书的指引作用从而证明: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当事人均位于本单位法律服务辖区之内。同时介绍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李敬民、李筱琴、李绍坤 、赵宇、江华星、崔成路、 曹艳娟, 作为相关案件的代理人参与贵院以及所属的各级法院的相关诉讼活动。

特此介绍并证明。

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

          负责人:      (签名盖章)  电话:67529860 

               二零一五年   月二十八  

附:  执业证书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20154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中并未要求代理人提交所谓的位于本辖区的证明。考虑到该规定包含关于“自20155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立案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的内容。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民诉法解释》第88条第二项规定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提交材料上内容不一致,所以,应当以后来的司法解释----即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即可。常识告诉我们,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来说,公函和执业证复印件就是自己的身份证明。

李敬民友情提醒,假定部分法官不接受本介绍信的观点,不要和他们争论,只需要给本人留言。本人愿意对证明的效力和依据承担说服法官的责任。因为我将可能告诉他们的是,根据《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细则》第4条规定,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归乡镇人民政府(司法助理员)领导,他们作出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出庭决定,属于司法行政行为,任何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或者认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均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来解决,而不是和具体执行公务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开对抗。

当事人关于确认代理人声明

代理人已经告知本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8条第2款关于法律工作者代理民事案件还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位于本辖区证明材料”的内容,告知本人司法部2015625日出具的司复(20154号《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中关于《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24条第4项“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本辖区”是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的内容。

为了避免本人和法官、本人和代理人以及代理人和法官之间产生不必要的诉讼矛盾,我声明: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有权选择代理人,那么,在本案本程序我选择的唯一代理人就是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工作者李敬民,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与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无效,或者确认他无权代理,或者确认我无权委托,请直接将记载相关内容的法律文书送达给我的代理人,我平时比较忙,没有时间参与诉讼工作,也没有变更代理人的计划。特此声明。

      声明人:            2015     

           附件:委托书  身份证复印件  

避免个别无良法官挑唆当事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矛盾时使用

如果最高院和司法部以及全国人大拒不理睬全国部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中国公民个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建议方面的呼声怎么办?

呼吁成立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待协会成立后,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以协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诉,也可以联系各自认识的全国人大代表,通过他们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会议解决。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2条第二款明文规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你认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成立之后应该做好哪些事情,理由是什么?

应该做七件事:
  润滑社会矛盾  善待历史分工

当社会管理学家把各种利益集团的齿轮放入齿轮箱而让他们紧紧得咬合在一起的时候, 当法律服务终于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职业,当法律服务人作为社会矛盾润滑产业的执业者必将义务反顾地承担起润滑社会矛盾重任的时候,尽管他们也许不懂得制造,不懂得兵戎,不懂得教育,甚至不擅长农耕,但是,有没有足够的、高素质的法律服务人,必将成为衡量一个城市甚至是一个国家是否文明不仅而且是唯一的重要天平。

    索觅文明径蹊     把握民族进程

当不一定合理的人流终于把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甚至是环城道都堵塞的水泄不通的时候,当城市规划没有上千年、上百年哪怕是三五十年生命都没有甚至可以冠以荒谬绝伦的时候,当强权分子驾驶机动车肆意横行而不受约束甚至迫使交通警察不得不背诵他们车号的时候,当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甚至包括环城道都根本找不到一条畅通无阻的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通道(千万不要说盲道)而迫使他们不得不冒险进入快车道的时候,当城市道路仅仅以改善交通为名主要承担拉升经济产值甚至承担洗钱功能的时候,当公共设施包括不仅限于道路、桥梁的质量脆弱的不堪一击的时候,人们是不是应该想到,城市道路如此,社会管理呢,中华民族的文明之路在哪里,延缓子孙的智慧凝聚在何处,这,也许正是法律人所必须知道和理解的。

  守护法律秩序  点亮沧海绿灯

在茫茫的大海上,如果没有灯塔,在隆隆的战火中,如果没有罗盘,在漆漆的黑夜里,如果没有北斗,在朗朗的蓝天下,如果没有航线,在航母起锚或者个人事业发展的征程上,如果你遇到了合适于您的法律顾问,也许就可以让你看到自己计划抵达的每一个港湾。所以,我们能够说,法律人,在协会的正确领导下就可能成为社会秩序的守护神。

  捍卫事主权益    托起正义天平

有人说,法律人可以或者应该用自己微弱的 双手托起被权利、  贪婪 、 而导致倾斜的文明天平。

当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了侵害,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能够视而不见么,视而不见,就是对邪恶行为的默许,我们能够委屈求全吗,委曲求全,只能纵容邪恶的出现,我们能够隐忍求安吗,隐忍求安无异于纵容犯罪,怎么办,我们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因为只有法律,才能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没有法律人的时代,只能是一个野蛮的时代。

你认为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应该如何产生?

无记名投票产生。5年一选举。省、市设立由民政部门非企业法人登记的法律工作者协会。县区设立分会。百分之十以上的法律工作者联合签名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罢免协会会长并推动法律工作者大会的召开,并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出新的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协会会长不得连任。

五 立足本职调研,应对矛盾萌芽

解决好最高院《民诉法解释》第88条第二款给基层法律工作者代来的新问题。组织副会长、理事到郑州市各级法院、检察院、政府、监狱、公证、企业、各个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等相关部门进行调研,情趣他们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建议。

  关注会员福祉、解决历史问题

解决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为没有法人资格而无法按照事业单位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以及无法确定养老保险缴纳义务人的问题。

七 建立科学制度,冶炼法治干才

通过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及其助理、规则起草人及其助理的竞选、会员培训、诉讼代理业务示范等行为,陶冶一批适合依法治国的管理和诉讼代理人才。将中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打造成我国第一个可以凝聚会员智慧、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重要平台。在我国简政放权的征程中留下第一个有实际内容的真实脚印。

如果有人委托,本人愿意起草协会章程和会长、副会长、理事产生及其弹劾管理办法。

现在将本所人员积极参与会长换届选举的文件附后:

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关于是否应将本单位列为郑州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理事候选单位、将本单位推荐的 代表李筱琴列为本届会长候选人的报告

郑州市司法局

郑州市基层法律工作者第三届代表大会会务筹备组:

本所系郑州市中原区司法局于2001年依据司法部59号令申请组建,经郑州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它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九十号303305两个工作室内。现有从业人员12人,其中本所持证执业人员7人,外所待商调持证执业人员2人,司法辅助和管理人员3人,本科学历11人,研究生学历一人。每年处理各类民事行政代理案件300起左右,人均年代理案件50件,法律服务对象主要是省内和市内,偶尔也有省外客户慕名而来者,虽不是络绎不绝,但确实是年年都有。因此,我们能够说,我们所在我们郑州市、河南省乃至全国,都是有一定知名度的法律服务机构。

在郑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市场里一直享有胜誉的金明友赵宇、江华星、李筱琴、李绍坤、张颜林、刘秋生、曹艳娟 、崔成璐、李敬民等人均在我所工作。其中李敬民不仅是我省位数不多的法律咨询专家之一,而且曾经被中国管理科学院人文科学研究所聘为特约研究员。他在百度知道栏目被评定为12级法学专家,其建立的法律168网站,以及法律168,幸福走万家这句广告词,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广为周知的广告熟语。其在郑州市最繁华区域友谊大厦门廊里设置的巨幅广告和宣传栏,成为郑州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形象树立的最优秀的名片之一。我所还长期关注对生效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理论研究工作。我所同仁在我国各类核心期刊发表的立法类研究文章,领域涉及了社会保障、闲置房管理、政府房屋征收、无形资产计价、司法领域里的鉴定乱像、民诉法修改意见、社会保障法建议、关于遏制人中退化的《婚姻法》修改建议20章、物权法与宪法的冲突、人民币信用危机的对策、等等数多方面。

我所同仁编著的立法建议巨著《中华崛起是方略》是目前已经被发现出版的最有见地的一本立法研究和顶层设计类著作。

我所同仁目前正在计划出版的另外一本巨著----《呐喊》,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面临最高院个别权威人士随意限制和打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区域后最长的报告类著作之一,目前已经完成了第一稿的校对、封皮初步设计和书号申请工作,出版日期指日可待,计划今年十月一日之前完成定稿工作。

毫不夸张地说,由本所出任会长单位,可谓为实至名归,但是,假定本所在这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表大会上连理事候选人单位都无法涉足,那么,这次会议的代表性,广泛性是否可以完全的得到体现,特此报告。请斟酌。谢谢

另外:我所经反复研究和讨论,拟推荐李筱琴女士出任本届理事会会长候选人参与会长竞选活动。特此报告。简历附后。

最值得一提的是:本所是本领域中为数不多的民主管理所之一,几乎所有的所内十五,都是由大家协商而成。

                  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

       负责人:赵宇    电话:67529860   联系人:李敬民   13592501591

 

郑州市第三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表大会会长候选人

李筱琴简介暨会长工作计划摘要

李筱琴,女,汉族,197416日出生,住郑州市陇海路, 联系电话:13007540160

本人早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系,19973月入行基层法律服务之前,是一名小学教师,入行后,先后就职于郑州市天平法律服务处、郑州市公平法律服务处,现执业与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对我国的民法、婚姻法有独到的研究,在多年的法律服务生涯中,曾应邀作为嘉宾主持人长期主持河南省人民广播电台的相关法苑节目。曾 直接参与处理过郑州市纺织品大世界商户状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摊位使用权纠纷案件,参与处理过郑州光彩市场被拆迁户状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国家赔偿案件。系《中华崛起十方略》课题研究小组编委会成员之一。擅长处理民事、经济案件,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疑难的合同纠纷案件。

是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民主管理中的主要管理人和决策人之一。

竞选条件:年富力强、知名度高、愿意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提供有效的会长服务。

会长工作计划建议书主要内容:

1、            服从司法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司法局领导的各项指示。

2、            就加强队伍培训,开拓市场,打造职业品牌。建立网站、编辑会刊、服装统一、文书格式、立案、结案、职称评定、奖励处罚等问题提出具体建议供大会研究。

3、            就润滑社会矛盾、守护法律秩序、索觅文明径蹊、捍卫事主权益等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供大会研究。

4、            任期内解决最高院个别权威人士随意以理论著作的形式打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区域的问题。会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证明材料”的格式和认可的问题联合签署文件。

5、            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基层法律服务所因为无法人资格而无法办理养老保险帐号的问题。

6、           

                                     二零一五年   

你如何评价最高人民法院2015413日发布51日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关于“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之规定,你是否注意到了该规定并未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立案程序中提交所谓的“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问题。

:我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我个人完全赞同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应对新出现问题的行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同一问题在不足三个月的时间内,做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定是历史上罕见的,但是,从而也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委会成员并不完全认同至少是目前在立案登记工作领域中并不认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为起诉时,应该提交所谓“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证明材料”是正确的和必须的。

该规定为了避免各级法院对不同的司法解释执行和理解不一的问题,明确规定了“以前有关立案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民诉法解释》第88条第二项规定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所谓“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证明材料”的规定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提交材料上内容不一致,所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为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不需要提交所谓“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

你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领域中个别无良法官以《民诉法解释》第88条第二款规定为道具,继续剥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的行为有何预期。?比如他们说,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六条提交的材料有个“等”字,这个“等”字,就是包含最高院民诉法解释第88条中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之内容。

:最黑暗的时刻已经降临,黎明还可能远么。既然最高院在立案程序中主动以列举式的格式否定了自己刚刚做出的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所谓的“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证明材料”的规定,那么,在审判领域里取消该规定的效力,也仅仅是一个时间长短的问题。而所谓的“等|”字根本不能直接和《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中“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划等号,假定最高院的本意是需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提交委托书时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只需要继续列举或者直接写明参照《民诉法解释》第88条执行就可以了。值得欣慰的是,目前大部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并未因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证明材料”从而剥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代理权。

你有没有什么话借此机会告诉你的同仁们:

有:现在发布:

  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李敬民

致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一封公开信

---   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

各位朋友,各位嘉宾:

大家好!

2015年元月31日,最高院以审判机关的特殊地位制作和颁布了民诉法解释88-2条款,其中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提交委托书时还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虽然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并不能难倒我们,但是,一些无良的法官主要是最高院的沈德咏、杜万华、奚晓明及其信徒们却将这一内容解释为: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不是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证明材料和当事人的户籍和住所地有关,汉语言语法的主谓宾搭配不适用该条款,我们作为中国人,不该按照中国人语言规范去理解吗?我们作为普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我们有行政辖区么,我们如果没有行政辖区,那么,我们的法律服务辖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辖区该不该是雷同的?!因为我们参加的是国家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我们的业务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没有任何法律限制我们执业区域,限制我们执业区域的司法部1991年部令明显和200033159号部令是冲突的,而且是和改革的基本走向冲突的。我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可能回到行政事业编制队伍之中吗,我们的社会管理机构还不够臃肿和庞大么!

而且,我们还必须关注的是:最高院作为审判机关,有没有权利规范法律工作者在哪里执业,有没有权利指引公众去购买其指定的法律服务产品,这种做法是否属于滥用职权行为,?!

毋庸讳言,最高院没有法律依据,随意限代,给许多法工带来了空前的灾难。有的法工甚至面临失业.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因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88-2条款被制造出来,比如法工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法官之间、法官和法工之间、法工和律师之间…….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能够怎么办,

我们可以委屈求全吗?委曲求全无异于饮鸩止渴,我们能够隐忍求安么?隐忍求安就是纵容犯罪!假定我们是知名的法律工作者,假定我们暂时受到限代的影响比较小,我们可以对最高院的行为无动于衷么,我们可以对一些地方法官的无良限代置之不理么,不!我们是法律人,我们是这个队伍的脊梁,我们是这个队伍的一份子,我们有义务站出来,做一点一般法律工作者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时间做的事情,……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我们不可能不发出自己的声音,我们应该发出自己的声音,有很多人已经利用自己的优势发出了自己的声音,华建清、马斌霞、王利强、王朝政、韩勇胜、李荣凯、张海燕是在全国范围内发出声音比较大的一批人。他们或者直接去司法部,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或者组织群联络,或者凝聚大家的智慧,或者提议筹备全国性组织,无疑都给失去方向和凝聚力的法工们一次看到希望的机会,为此,我代表那些愿意让我代表的法工们,向你们说一声,大虾们,你们辛苦了。

当然,我也注意到了一些急躁的心理活动,比如以李荣凯为首的下跪倡议,虽然目的是可以理解,但是明显属于思维错位,

我们注意到了福建吴耀和、福州王利强、重庆吕凤彬、山西韩勇盛、山西吴文刚等人的观点,他们认为:宁愿站着死,也不下跪生,刚则刚亦,需要斟酌,   

我们不下跪就要去死么,不,我们不能死,但我们也不下跪,下跪是对我国法律人的整体侮辱,死,更是对我们生命权利的亵渎,我们为什么要死,我们还要推动社会进步呢,我们死了,国家的文明怎么办,让那些无赖们继续靠裙带关系胡作非为吗,我们作为法律人,我们是帮助弱者呐喊的一群人,假定我们没有了脊梁,假定我们死了,那么,整个社会立刻就可能会变得更加地荒唐!?。

  怎么办,我们能够怎么办,我们应该怎么办?个人认为:我们可否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司法部91年的部令既然有效,我们可否以该部令的内容为依据,认为我们属于行政人员,认定我们的代理行为实际是一种司法行政行为,这是业务细则中规定乡镇法律工作者接受乡镇政府领导之规定决定的,既然是行政行为,那么,我们的行政身份待遇呢,能不能主张一下,.......比如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比如经费,比如工资等等,我们坚决拥护司法部91年业务细则继续有效的观点,要求司法部和各地人民政府按照部令的内容给我们待遇。如何主张,大家思考。

二:我们和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否有效,假定无效,违反了那一部法律规定?假定有效,那么,各地个别无良的法官阻止我们履行有效合同,该不该承担民事或者国家赔偿责任。假定我们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我们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履行委托代理合同义务,法院如何判决,大家思考,可行否?……..

三:对我们身份提出异议的律师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如果涉嫌不正当竞争,我们能否对一些无良的律师在适当的时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律师们对我们进行赔偿。

四:司法部指定公众购买律师的发了服务产品,给法工设置区域和业务范畴门槛,是否涉嫌滥用职权,假定涉嫌滥用职权,我们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五:最高院以审判机关的地位行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是否褫夺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固有权利,如果涉嫌褫夺权利,我们能否弱弱的告知国务院和人大一声,让他们出面处理。个别无良法官直接以法院的名义通知当事人,称我们无权代理的行为是不是对我们执业正常名誉权的侵害,我们能否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国家赔偿请求。

六:最高院的民诉法解释有没有程序依据,有没有法律依据,民诉法58条里能否读出民诉法解释中88条第二款的内容,民诉法解释88-2条款里,能否读出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外单位出具“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证明材料”的内容,如果不能,我们能否以团体的名义,依据宪法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规定,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提出建议和司法解释的异议。能否对沈德咏、杜万华、奚晓明等人以个人名义随意亵渎汉语言规范的行为进行澄清……..

八:假定我们认为最高院的法官、司法部的官员都是有良知的,我们能否通过各自的能量积极的、勇敢的和他们积极的沟通,比如通过电话、邮件、信函、媒体等等。假定我们是拥有真理的一方,我们为什么不去和他们勇敢的沟通呢,不沟通,问题能解决么,最高院在2015413日立案规定中第六条第二款仅仅要求代理人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算不算对88-2条款的自我修正,如果还没有修正到位,我们该不该能不能继续协调,让最高院尽可能修正到位。

司法部给我们设立区域门槛和业务范畴门槛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是什么,我们有没有权利要求他们公开设置门槛的依据。因为市场是自由的,是开放的,而且律师已经有能力和我们法工在一个平台上竞争了,他们不再是几十年前对于法工来说是嗷嗷待哺的婴儿了,相反,律师们有义务反哺法律工作者了,很多优秀的律师们,包括一些有良知的法官都已经已经开始为法工们因为限代问题而呐喊了,这,是不是中国文明的象征!

九:我们不仅不应该沮丧,反而应该庆幸。庆幸最高院、司法部给我们一次凝聚智慧、精诚团结、施展才华、参与国家顶层设计的机会。我们能否以调研和学习的名义有组织的参与各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选举活动,从而促使各地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的换届选举的程序公正,以保障能让各地协会的领导权掌握在真正富有正义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手里,同时设计全国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筹建工作的未来行程。

我们能否把握这次机会,我们该不该积极沟通,分工合作,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一场有计划、有策略、合理、合法的文明推动活动。届时,我们和律师并轨的时机成熟了,我们社会保险义务缴纳人找到了,不要认为这是我们做梦,当年的民办教师、赤脚医生都是靠并轨制度解决的,因为通过我们法律工作者相关理论的互相质疑、争论、协调、谈判已经造就了一批堪当重负的社会活动家和管理学家,包括我现在极力反对其成为领袖人物的李荣凯和华建清,如果我们假定市长、省长、国家主席将来都会因为文明进程的推动而只能是能者居之的时候,那么,那些豪华或者简朴的市长办公室里,该不该有我们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纤弱身影,?…..

是所谓:廉颇老矣,自然是行将就木,名利淡泊,但是,我们这支队伍的形象捍卫,确是我本人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

已故主席毛泽东曾经说过: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因为归根结蒂是你们的,你们年轻人,就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

晨醒过早,任性而书,不到之处,特别平时网络聊天时的信口发言,比如因为自称专家辜负了大家,比如语言用词不当伤害了大家的积极性和个人尊严,渴望各位大侠原谅的同时也请随时赐教。  

如果有具体意见,请发本人邮箱,如果有人支持本人观点,我一定为你署名。谢谢。     

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敬民谨呈

201567   电话:13592501591  网址:WWW.LAW168.NET

郑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敬民致法工第二封公开信

      --------安得猛士守四方

各位朋友,各位佳宾:

大家好!

晨起,观王利强转发曾建林贴,忽觉老朽之心也会有热血荡漾。拜读其帖,见电闪雷鸣,识壮怀激烈。其中道理,不仅婉转润泽,而且字字含铁。

   本群大智慧曾经预言:三年不解决限代,法工里必然出政治家。何意?,本人妄加猜测,他也许想说,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无一不是靠法工的各类表现来彰显的!假定法工们的合法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了,假定法工们都开始对制度提出异议了,呵呵,尽管7万法工和他们的助手们都是羔羊,要灭掉他们,是不是,该不该让屠夫们费一点周章,更何况,哪一个法工又真心愿意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

十年前,曾梦得上联如下:

卞和泣山野,熊罴卧高堂,冤魂塞衢,道德沦丧,
五千年文化谁割断?
积月苦思,难觅下联。遂求教于网络,故有
夸父死大泽,志士悲国殇,天道循环,公理必彰,十万里长风从来急 之神对入眼,虽至今不知下联之作者,但其中字词对我之安慰,至今依然餐飨

假定,我们假定法工都成为社会上任人宰割的羔羊,那么,社会公义,法理天道,又靠谁出来悄悄的说一生,天道循环,公理必彰!

是所谓:大风起兮云飞扬,安得猛士兮守四方!    谢谢

附件:

【自律】福州正鑫王利强(295266838) 21:53:20

@曾建林:几句啰嗦话,建议大家思考

    司法部如果会担心这些法工威力,就早改了,若怕省以下管不了,湖南省厅三人到司法部汇报,要求放市州,就不会碰壁会湘了。行政诉讼,之初让公律司头痛,后来,法制司的答辩状一出来,这个司对法工也头痛了。如果司法部有点让法工活下去的念头,在三中院应诉期间,就不会一吊销执业证等非法的强硬措施来打压诉讼当事人。由此可见,司法部是铁心不会主动改决定的。

    司法部把北京三中院放在眼里吗?我想不会。请各位记住:中国法制还没有

这么文明。

从答辩状看,司法部以法制司名义答辩,而不是以司法部名义答辩,显然是对三中院的立案与审判不满,对答辩这个法律行为表现出不肖一顾。

三中院在司法部不依法答辩的情况下,又能怎么样?一是司法部官阶高于三中院,二是提交与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那么,是不是起诉就没有用呢?

     不是。起诉司法部的作用在于——受害法工已经依照法律规定走完了全部程序。弱队法工的合理合法要求和主张依然不予支持,那么,以后法工要集体上访甚至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情,就会得到社会的同情。法工要上升受诉级别,都是司法部逼迫造成,并非法工本意。

    若国家未对全国法工一个说法,10万法工对中国法制失去了信心和耐心,不能保证不成为司法部的“对头”。届时,成为司法部的对头是,也是“情有可原”、“事出有因”。

    法工起诉司法部这个事件,是中国走向法治的表现。是法工法制观念强的体现。法工为什么没有像个别律师那样,为个人利益,不顾国家和党的利益,大搞搞媒体造势,法工为什么没有在国家庆典和重大国际活动上访,因为,法工有国家观念,有法治观念。而作为主管国家法治的司法部,带头不依法办事甚至连答辩权都不行使或者错误行使,这不仅反映了司法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给全民的感受会是什么?感受是中国法制是对百姓的,不是对政府的或者官员的。如造成了这种局面,推进法治就会遇到巨大阻力。所以,法工不以司法部某些不法官员为榜样,要坚持党的领导,顾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反限代不是不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不顾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司法部不执行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可谓不听中央的;司法部不执行法律,可谓不听人大;司法部不执行国务院关于对法律服务所中介组织的定性和开放竞争,可谓不听国务院的。司法行政想替代党和政府,想与某些司法机关取代人大。利用立法机会,将个人意识渗入法律,闭门立法。这样的司法部会给全国人民什么印象,可能会让人感到是反党、反政府、反人们的司法部。

     人们会支持这样的司法部吗?不会。除非人们愿意再回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所以、维权方式需要调整。要向社会广泛宣传司法部反党反政府反人民,阻碍民主与法治。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人大代表反映,争取支持。如果这样,10万法工至少可以得到50万人支持法工,至少可以让100万人同情法工,至少可以使1000万人了解我国腐败的真正原因和制约民主法治的根本原因在哪里——不在党,不在国务院,而在把经念歪了的那些“歪嘴和尚”们。

    只有人民的支持,才能改变法工的现状。而要得到人民的支持,首先在于我们要如实向人民宣传事件真相、在于让人民了解真相。

      

    以上一段话一阵见血,深刻揭示司法部反党、反中央、反国务院、超越人大,对抗中共中央。难怪中国的法治进程如此艰难!

       面对司法部的反党反中央、凌驾人大的行径,我们法工真的被逼到做出出格的事,那就是司法部的责任。为此我们坚决会抗争到底!

王利强201591

            郑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敬民

给广大法工及相关人员的第三封公开信

       ----------玉在山而草木润

各位朋友,各位嘉宾,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我现在可以欣慰的告诉大家,反限代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我们有了自己的反限代工作群(150488242)虽然不能说智者云集,但是,大家至少可以在群里讨论如何反限代,如何解决我们工作者遇到的实际问题。二、最高院413日做出司法解释,率先在立案程序中摆脱了该院民诉法解释88-2条款的束缚阴影。三、各地基层法院的大部分法官拒绝执行所谓的88-2条款,他们说,法律工作者执业证能提交给法院么,验证一下就可以了,让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一个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就叫做限代么。四、各地司法局纷纷给司法部打报告,比如湖南司法厅、比如河南司法厅,都是全国最早向司法厅报告法律工作者执业受到限代的地方省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司法部615日把91年《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细则》24条第四项牵强附会的把区域从乡镇扩大到区县,湖南省常德市根据市场的一般规律直接把辖区解释为本市(地级)。五、各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改过去恶法亦法的原则,开始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有效的合理抗争,他们有的直接给司法部、总理、委员长写报告,有的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有的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写出了复查建议书,有的向北京市第三中院提起了以司法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有的在各地以司法局为被告提起了待遇问题的民事诉讼,有的甚至不惜放下自己手中的工作,相约去司法部门门前合影留念,有的甚至在这次反限代活动中总结出了妙语经典,比如法眼,一句话就给这次反限代找到了途径,那就是,要么给待遇,要么给市场,所谓的市场,难道不是均等取得客户资源的机会么,是最高院的人孩童之智力不如,还是我们这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启蒙,…….与此同时,全国也涌现出来一些大智慧出来关注我们法律工作者命运,比如本群的三掌柜,传说,他是省厅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他利用不同的方法不同的形式来支持我们法律工作者进行合理合法的抗争,比如政协委员孔先生,公开制作提案,要求取消对法律工作者的限代,比如人民网的强国论坛社区编辑,以2万余字的空间,全文录用了来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紧急报告,最令人欣慰的是,20157月初,最高院各路大神的办公桌上,居然放进了来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紧急报告,你研究也好,不研究也好,报告是放到你们办公室了,何去何从,就看你最高院如何抉择了,根据不完全可靠消息透露,最高院的研究室,法工委的民法室,已经不止一次的将法工限代问题放进了他们日常工作的议事日程,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我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存在,是的,是存在,不是海市蜃楼,也不是可有可无,我们是劳动者,我们是奉献者,我们更是历史的创造者,虽然不能说存在一定合理,但是,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批法律人,理应得到基本的尊重,我们不渴望我们的养老保险得到足额缴纳,我们不奢望我们有取得财政拨付工资的权利,我们不渴望我们能成为法律服务市场上的公平参与者,那么,我们该不该在老的时候能得到一点最低最低的基本养老金,当我们还可以拼搏市场的时候,该不该允许我们在承认刑事壁垒的情况下,允许我们在我们耕耘几十年的民事、行政诉讼代理的并不肥沃的土地上继续下种,收割,劳作,生活,?

很多不熟悉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人很奇怪,甚至不理解这样一个现象,那就是,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如何在让出律师品牌、承认刑事壁垒的基础上和律师们在这个极端不公正的市场规则里生存的,很多人经过几十年的研究也没有找到一个基本的答案,难道中国法律服务市场里真的有一群能力超越律师竞争能力几十倍、几百倍、几千倍的法工真神,呵呵,我们不是神,我们是人,我们是付出过比律师上千倍上万倍艰辛的一群法律人,我们为什么可以在这样畸形的规则里生存,杭州三和说的好,口碑,口碑,还是口碑,……

你最高院能可以有计划的引导你的下属法官对我们打压,但是,你还能限制社会公众对我们信任么,于是乎,公开和法律工作者一起对限代法官进行抗争的当事人站出来了,他们写下了代理人唯一确认声明,他们在声明里写道,“法官们,假定,假定你们认为我无权选择代理人,假定你们认为我的代理人无权代理,假定你们认为我和代理人所在的法律服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无效,那么,请书面通知我的代理人,”  这是多么震撼的一份信任啊,对反限代工作来说,这份声明,也许就可以价值连城,因此,我要对那些一如既往信任法律工作者的人说一声,谢谢你们了。

    
展望未来,我们的头上还高悬着最高院的88-2条款,一些无良的法官以及对大法官个人意志的崇拜者还在疯狂的折磨我们,我们面前的刑事壁垒还 高高的耸立,我们的养老保险还在乌云里徘徊,因为这也许是一场司法部、最高院之间争夺行政管理权的大战啊,更可能是最高法和全国人大争夺立法权的具体展现,作为普通 的法律人,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能够怎么办,?……

“凝聚智慧,科学分工,开拓业务,精益求精,勇于任事,合理抗争,领取责任,共创文明”,是不是我们法律工作者最应该思考最应该拥有的唯一共鸣,朋友们,风险与机遇同在,成功与责任同行,努力吧,因为苍天从来没有给我们掉下过任何的馅饼。谢谢。是所谓:玉在山而草木润,渊生珠而崖不枯!

李敬民即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