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592501591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意见 > 立法建议及草案修改 > 写在河南省房屋租赁办法征求意见的时刻

写在河南省房屋租赁办法征求意见的时刻

浏览次数:1234次文章编辑:李敬民文章来源:工作研究

 
 
 给河南省政府首脑、法制办领导 建设厅领导的一封公开信
 
            ------   写在河南省房屋租赁办法征求意见的时刻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我是李敬民,一个法学研究的爱好者。
在网络上找了半天,也没有发现你们所谓的租赁办法在哪里。既然找不到,就不好发表技术性意见。但是,根据惯例,我个人认为,该办法可能存在下列问题。

                      一   立法思路不明确

                        为什么要立法,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所谓不让社会底层人员租赁群居房么,你们的父母子女为什么从来没有去租赁过群居房屋呢,剥夺社会公众租赁群居房屋的法律依据和权利源是什么。
就算住在群居房屋里,也比住在大马路上好多了吧。
你今天立法阻止公众租赁群居房,明天你是不是就该立法阻止我们吃那些有毒的食品和药物呢。
假定我们必须无耻,也不需要这么无耻吧。立法是为了遏制强者欺侮弱者的,不是限制弱者不能进行最低条件自保的。
河南的地方法规垃圾还不够多么,
河南的社会问题还不够你们调研么


                      二 社会调研不到位


                河南房地产层面遇到了哪些问题,

       1】市场畸形  
         首先是房地产开发市场价格畸形    一方面大量的房屋被闲置,一方面房屋价格高的连拥有三五套房屋的公务员都无法利用合法收入去购买其中的一套房屋可以让自己居住,至于手里那三五套房屋从何而来,只有天知道,反正我是找不到他有能力购买如此价格和如此宽敞房屋的收入依据。

         其次是房屋租赁市场畸形: 一方面大量的无房人口没有低价房屋可以租赁,一方面大量的闲置房屋所有权人不愿意出租。他们甚至不需要担心任何税收和法律的风险。他们甚至可以说,我自己购买的房子,就是闲置一万年,也是我的权利。房屋闲置真的是权利么,不,房屋是稀缺资源,任何人都不可以去过多的占有和奢靡。更不允许挥霍。

     2】 资本理论畸形

       在河南,以省会郑州为例,一个普通的劳动力,其一个月的最低工资1240全部支出后,居然没有能力租赁一套建安成本不足10万元的100平方米的毛坯房。假定是为了商业使用,甚至无法取得不足10平方米的临街房子。
   当资本在市场上横行的时候,当劳动力价值被资本压榨的几乎找不到生存空间的时候,我们的立法机关和权威人士去了哪里,为什么不调控,为什么不立法,是不懂,还是不作为,不知道,真的不知道吗,我看未必,因为笔者早在十年前就提出《闲置房管理条例建议稿》,提出了一揽子关于控制闲置房屋、保障劳动力价值、平抑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的一揽子理论和方略,但是,该稿件尽管被我国的权威期刊发布,可是,到了省政府、法制办以及建设厅,无不如泥牛入海,本人甚至连法制办、省长办、建设厅的一个电话感谢或者安慰都没有接到过,如果我要说这些人都是人渣,他们一定以为是对他们的侮辱,但是,我个人还是认为,这些人站在这些岗位上,其实人渣都不如。
  因为你不想干,你可以辞职啊,没有人逼迫你在这个你并不懂的岗位上工作啊。



                      三  技术性条款无论证
 
     对合同法条款的抄袭。对合同权利的干预。目的是为了掩盖权利条款被通过。罚款,登记。给社会公众带来多少麻烦。不知道。看了征求意见的情况,也是大部分人反对。
     以为我们能看到的是:几乎所有的不属于废话的立法条款都是为了部门增加权利服务的。很少有人站在社会调控的角度上立法。因为他们从来不懂的什么是法律。更不知道法律的社会调控和引导作用。因为党校里的教授从来不敢告诉他的学生什么是法律。
   包括目前一些普通大学的法学教授,懂得并敢于说出来什么是法律的,也可以说是凤毛麟角。
 
            四  立法目的不敢妄加推测
 
 
 
          如果说这次起草和推动河南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让个别机关盗取本属于社会公众的个体权利,一定会受到千夫所指。但如果说有其他有效的目的,真的无法让人们看到。 这种地方法规有一个基本特色,就是东拼西凑的抄写一些其他法律条款,加上一些似是而非的条款,掩护给自己的部门增加权利,增加编制的条款被通过。这,不仅是我们国家的悲哀,更是我们河南的悲哀。
 
 
   因为房屋租赁权和承租权都是社会公众的私权利。和公权利风马牛不相及,为了稳定租赁市场,进行登记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设置其他条款,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管理队伍,我个人认为,其目的是不是为了扩大自己的队伍和底盘。是需要讨论才可以知道的。
 
 这不符合精简政府的原则。
 

 
            建议,召集相应在第一线工作的法学研究者,组成立法调研课题小组,进行多次的研讨,包括不仅限于至少在一个区域试行三年,然后才可以提出立法建议。
 
       比如能否把备案登记部分缩略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细则》。而不是弄个地方法规。
 
         我们必须关注的是:因为种种原因,
         我们无法在短期内废除过去的地方法规垃圾,但是,如果我们能减少至少一个新的地方法规垃圾,也许就是我们在这个岗位上的基本贡献。谢谢!

            本人长期研究各类立法问题,假定贵单位没有好的课题,没有发现相对问题,或者虽然发现了相对问题,但苦于没有对策,或者没有上位法,没有领导旨意,可以到本人网站上查阅,那里,也许就有你感兴趣的可立法课题。
 
   中华崛起十方略,是我们河南乃至中国都可以实施的最不坏的制度之一。

  假定我们河南在立法领域里现行一步,也许,中原河南,就会成为中国改革的一面旗帜,甚至可能成为中国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另一个核心。
 
   必须提醒的是:这里有风险,但更有机遇。当河南风险与机遇并存的时候,本人建议,为推动社会进步,我们有义务在所不惜。这,也许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共同责任。  谢谢各位。


                     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李敬民 于2014年4月24日5点谨呈  电话:13592501591    

           网站:WWW.LAW168.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