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2004年5月12日,我拜读了《大河报》B18版刊登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草案)》,如果报社的印刷没有发生严重性印刷错误,笔者发表如下意见。
一、该文件缺乏法律意义上的技术定位
从记者李敬欣发表在A03版的相关报道中得知,该文件“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修改后,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而法律常识告诉我们,省政府常务会议能够决定的文件是决定和命令(99年版宪法第107条),而该文件的内容显然既不适宜采取省政府决定也不宜使用省长令的形式颁布,那么,该文件是不是能够作为奖惩公务员的技术性文件呢,从内容看也不能,因为公务员的升迁荣辱基本是由人大决定的,所以,政府没有必要其实是没有权利制定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因为该文件的名称告诉我们它是一个规范而不是政府决定和命令。
如果该文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后,再以草案的形式提交给地方人大常委会,不仅使省政府涉嫌超越职权,同时,也浪费了人力资源,特别是我省极其稀缺的立法人力资源。而且政府文件的雏形只能是草稿或者建议稿,根本不能被称做草案。
从文件的标题看,该文件是想规范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没有触犯刑法的情况下,如何在行政瑕疵事件发生后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但是,该文件通篇没有就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拥有比一般社会成员拥有更高素质,受到比一般社会成员更严厉的约束和更有效社会监督方面的内容,相反,该文件中的大部分不得作为的是都是为刑法和公务员条例所禁止的事情,根本没有就相关行政责任问题作出具体的标准和能够比其他法律更加行之有效的陈述。
二、该文件没有表述权利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利机关在河南的执行机关(宪法第105条),它本身没有解释或者立法的权利。因此,其颁布规定的行为就一定被视为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而作为政府,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由相关的法律做依据,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在这里我们还没有涉及行政瑕疵引起的系列问题。因为那样太浪费时间,而且笔者多次向有关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研究成果,从来没有得到过一分钱的补助,真不知道我国的科研资金都发给了谁?!
三、该文件没有表述其应该规范的事宜或者要解决的问题
如果该文件作为行政决定颁布之后,它解决的具体问题是什么没有表述清楚。要规范某类事宜更谈不上,因为政府没有权利单独制定规范。
四、该文件文不对题、内容简陋而没有可操作性
从该文件的标题看,好象是要解决行政执法责任问题,然而,翻开内容,几乎通篇都没有涉及行政执法责任的分类、标准、责任人,责任认定程序、责任认定启动程序,责任认定瑕疵补救程序,甚至没有表述行政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是什么单位的什么部门。
五、该文件缺乏文字性技术处理
该文件的本意明显是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问题,而调整的范围显然意图界定在没有触犯刑律但是触犯行政执法规则应当承担行政责任限度之内。然而,由于该文件使用了不得字样,明显使人感觉到除明确规定不得行为的内容之外,都是可以作为的,如第11条规定的六种不的作为的规定不仅没有规定能够不得杀人、放火,甚至没有规定不得对行政相对人高声训斥或者进行不要好的身体接触,更谈不上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让当事人为同一个事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调查、举报、立案或者撤案)奔走最多几次的内容,而且,这些不得作为的内容几乎全部是刑法调整的内容,也就是说这些不得的内容大部分是刑法禁止的行为,根本没有必要写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之内,或者说,即使当事行政执法人员即使违反了这些关于“不得”的规定,也不一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因为国家在对相对行政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时没有必要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建议:
1、将此文件作为地方立法建议提交人大常委会
2、将该文件分为六部分,即总则、行政单位执法责任、执法人员执法责任、执法责任追究程序的实施主体、启动、处理以及瑕疵补救手段,附则。
本人电话:13592501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