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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宪法的冲击

浏览次数:1256次文章编辑:李敬民文章来源:工作研究


物权对宪法的反冲力一 二三

2008-10-25 5:20:11    李敬民
 
物权对宪法的反冲力一  二  三

   物权制度终于在法学家的 吵闹声中出台了,看物权法内容,几乎没有什么条文可以解决原来法律无法解决的 各种遗留问题,从这个层面上说,物权法的设立几乎是在浪费立法资源,至少是一部问题多多的法律.

   然而,这是更多的稍有法学常识者的观点,笔者就不能认同,尽管我国的意识形态领域对黄世仁的债权该不该保护还存在争论,尽管我国对生存权还没有在法律的层面上表述,尽管物权在宪法里面没有定义,甚至没有涉及到物权这个词汇,我们甚至可以说,物权法是违宪最明显的一部法律.

    然而.令人欣慰的是:
       很多的物权法专家终于长长的出了一口气,因为他们看到,直接在宪法里表述物权,将物权制度写进宪法,还无法让更多的老同志包括他们的当权子女所接受,因为他们更信奉社会的财产共有,实际是归权利分子一人所有的理想社会,他们还不能在嘴上或者在心里接受物权的保护制度,因为他们还没有完全的,彻底的完成资本的积累,他们还需要在物权制度设立的过程中基本完成自己的资本积累,使自己无产者的身份终于成为资本的占有和支配者,比如更多的贪官,和权利分子.

  千万不要以为这些贪官阻碍了社会发展,他们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对此,我曾在大赦贪官的专题里讨论过,这里不加赘述.

    当这些贪官终于完成了资本积累,或者成了资本的 占有和收益者之后,他们势必从保护自己既得利益的基础上,要求保护物权,同时希望设立物权制度,在这一点上,他们的想法和物权法专家不谋而合,正是这两种力量促进了我国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

   但是,如果认为物权法出台了,物权制度就设立了,那是大大的错了,法学家们正在努力的推动宪法的修改,因为物权法出台必然导致宪法的修改,任何一个国家都不 可能允许物权制度和宪法相抵触,

    修改宪法的任务是巨大的,是一种可以使用革命二字来形容的,2007年12月29日前后,深圳的警察和消防队员公然在没有经过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人在屋在,的条幅下,强行使用高压水枪,使用其他毁坏性工具强行进入民宅,带走业主,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把业主的房子给拆掉,可以说,是这种矛盾的重要体现,一些权利分子为了自己的 利益,以所谓的 公共利益为幌子,随意侵占毁损业主的财产,比公开的 劫匪都不如,因为劫匪承认自己是劫匪,而且怕政府,怕人多,但这些人公然动用武装力量,以政府的名义强行攻入民宅,是对物权制度的最大嘲弄,更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最大嘲弄,短期内,这种问题似乎不好解决,但笔者断言,10年之内,物权制度会在宪法的层面上表述出来,届时,我国的物权制度就会逐步建立.一个文明,和谐,财产占有量公正的社会才可能成为大家共同的理想乐园.

  因为现在的物权\必须和人权\行政权\司法侦察权\债权等协同定位,否则,谁也解决不了物权的名存实无的问题,这些我在物权法修改意见中都多有表书,不再赘述,需要涉及的问题和欣慰的事情是:物权法必然推动我国的宪法修改,推动司法制度的修改,甚至推动社会制度的实际修改.

   到时候,别忘记我的呐喊哦,谢谢读者的关注,    李敬民2007年10月29日7点.
    2008年10月25日凌晨第一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