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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法院多年未能获得立案的法律思考

浏览次数:1191次文章编辑:李敬民文章来源:工作笔记

告法院三年未能获得立案的法律思考

2005-10-20 5:17:39  来自生活的真实记录  李敬民
 
                          告法院三年未能得到立案受理的法律思考



    起诉状抄录:原告:
被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对所办郑州天平法律服务处进行清算



这是一例典型的民事纠纷,然而,法院就是不予立案。这不能不说明我国的诉讼体制形同虚设。对社会成员中的弱者是没有起到保护作用的。
可以说,我国的现行诉讼体制主要是为了权利和强者服务的。弱者只能受到愚弄而没有任何能力进行抗争。这是社会制度的腐败,不是社会个别分子的腐败,如果不彻底改革当前这种强权分子垄断的法律体制,我国的改革只能寄希望于一个新的毛泽东出现,然后,重新建立生产关系。否则,中国没有更好的出路。



2003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但是,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函之后就是不向焦作解放区法院移送卷宗。

思考:1、法院能不能进行以赢利为目的的民事活动

      2、法院一旦与社会成员发生民事纠纷,应当由谁受理。
     
      3、法院的一般民事活动如建筑、数额较大的购物事宜应当由谁经办。这种制度如何建立。

  4、法院同一般行政机关一样都不应该直接与社会成员发生经济联系或尽量避免建立民事关系的意见能否得到制度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