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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本来面目与改革方向

浏览次数:1296次文章编辑:李敬民文章来源:工作研究

行政法的本来面目与改革方向

2005-10-20 5:43:47  李敬民法学理论体系  李 敬民
 

      在我国,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和任务是什么,恐怕不仅没有通行的理论,甚至歪曲法律的基本形象的事情时有发生,

     在依法治国的年代,一些所谓的法学理论家,实际上是政治变色龙或政治小丑,至今为了迎合一些新民主主义革命者或其追随者的好感,全然不顾法律的规范性和无阶级性,将根本不公平的规则解释成一个阶级镇压另外一个阶级的工具。

  既然法律成了阶级镇压的工具,法律还有什么公平可言,既然法律没有公平,我看最好别称为法律,叫什么呢,叫戒严令最合适,因为对被统治的百姓而言,永远都没有参政和议政的机会,

   一些强权理论学者为了迎合强权分子的需要,将行政法界定为管理法,其实说的更露骨一点,行政法就是强权分子可以无偿占有社会财富随意剥夺社会成员的特权法,强权分子以国家的管理者自居,有的甚至自称人民的代表,以为人民谋利益做借口,拉帮结派,排斥异己,鱼肉百姓,为所欲为。这种理论最早发源与苏联,在建立政权初期有较好的效果,但是,在社会发展时期,这种以官为本位的思想,以管理为使命,以法律为工具,根本不去考虑社会成员的权利,甚至不考虑其墨迹未干的一些承诺包括法律,为了自己一时的利益,利用强权势力,随意解释法律,限制监督,或者根本不允许或者不建立监督机制,在 最近几年中,已经为我国更多的理论家所批判,尽管有些理论家为了强权分子的利益,仍谈抱着这种理论不放,但是,公开宣称这种理论的毕竟少了,

    那么,什么是行政法呢,要了解行政法,首先要知道什么是行政,行政的任务和目的是什么,

   按照宪政理论,行政是行政服务人员为了全民族的利益,按照全民族制定的一些法律规范去履行这种规范的具体过程叫行政,而行政法,则必然是赋予或制约、监督行政服务人员权利和义务的基本规范。

      李敬民法律理论体系认为,所谓的宪政理论,就是先有宪法,后有依法组建的政府的理论,那些先有政府,而后权利分子利用政府操纵宪法,操纵甚至认为其拥有行政权是天赋的,应当永远拥有行政权的思想不是行政理论所认为的宪政国家,那是以宪政国家为名的封建强权专治国家,笔者在这里不涉及这些理论的探讨。

     李敬民法学理论体系还认为,所谓的国家权利,主要是指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这三大权利,当年孙中山先生将考试和监察与上述三大权利并列,笔者以为不然。
这不仅是因为三足鼎立永远都可以在一个平面内,更始因为行政权作为国家的一种权利,容易连续发展和交接,如果太大,行政权就有交不下去的可能,因为权利分子谁都不想自动退出历史舞台,当行政权太大的时候,权利的交接只能靠比行政权更大的暴力来取得行政权,这样的后果不仅是对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更是对生产力的严重破坏,无论是项羽火烧阿房宫,还是李自成打进北京都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灾难更谈不上社会的持续发展不然的话,作为2000年的文明古国,何以会经常受到一些小国家的欺侮,这作为中国的法学家是难辞其咎的,无论这些法学家是否愿意承认,

   就目前我国的现状而言,行政权包括法律没有任何规定的党权不仅掩盖甚至包容了立法和司法权,更荒谬的主导甚至控制了社会成员的选举权和选举成果,

        我国行政法的改革方向只能是首先承认司法和立法与行政权的对等作用,然后,再逐步写入法律,并实施。

     只有这样,我国才能真正的步入世界民族之林。

    愿意探讨此类问题者可以拨打电话,13592501591    1361382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