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无偿占有社会财富的法律思考
作者:李敬民
案例介绍:上世纪,某市,一个外地客商应郑州市客户的邀请,携从某酒厂发出的白酒一车在凌晨到郑州。到郑州后,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某检察官便衣以请吃饭为名将客商用自己的摩托车拉进检察院并随即送进拘留所。
13日以后,客商从拘留所出来,所带白酒一车被检察院查封,黑包,一个内有现金2000余元、存折、债权凭证及洗漱用品等被检察官搜走后锁进抽屉的黑包下落不明。
甚至至今有白酒款9000元没有支付。
此事当事人申诉十八年,至今没有结果。市检察院、省检察院李学彬检察长、陈钢印、杨柏林、王天迎、等领导均知道此事。
他们至今不愿意确认自己的拘留人行为为违法行为,至今没有确认扣押财产的行为为违法行为。甚至卷宗内找不到扣押的债权凭证和手续。 但是,我们绝对不能说二七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是抢劫犯,因为他们是有权利说别人涉嫌抢劫的。他们自己的行为是不是抢劫,我们是不能做出权威认定 的。
但是,我可以以一个公民的身份说,在这件事情上,二七区检察院的行为就是一种类似抢劫的行为。其事后不积极赔偿,更是不敢负责的行为。
省市检察院均立案查处过,但都是不了了之。
这样的检察院检察官能为公众办好事么。我不知道,真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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