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行为何时结束与法律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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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为何时结束与法律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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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4-21 16:26:51 生活的感悟 李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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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为何时结束与法律的碰撞
作者:李敬民
翻开宪法,作为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婚姻,保护母亲,保护儿童,
然而,我们找不到法律对公民做爱的表述,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法律,更谈不上保护,因为我国至今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有免于饥饿的权利,更谈不上公民免于饥饿机制的建立!
如果我在这里呼吁我国立法对人类做爱自由的保护,保证公民有免于性饥渴的权利,并建立保护人类做爱自由和保障免于性饥渴的机制,是不是有点为时过早?!
拿来婚姻法,我们能够找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等相关夫妻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表述,就是找不到夫妻之间有要求性行为的权利或者有履行接受性行为的义务之相关规定。
也许,很多人认为,含蓄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将夫妻间性行为的权利及义务写入法律会有失风雅。
然而,法律不是艺术品,更不是花瓶,法律应当是言简易明而且在付诸实施时有一定是非标准的条文规范。而含蓄的结果只能给个别的审判人员带来无限的裁量权。
新的婚姻法颁布以后,至少已经有两个丈夫因为与妻子发生性行为而被定为强奸犯。一起发生在上海,一起发生在四川。
在当今的生活中,我们是否应该将婚内性行为(包括婚内强奸行为)理解为一种夫妻间的交流、沟通或示爱的方式,因为造物主创造人类,而使异性在做爱时得到享受爱的滋味,所以称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为做爱,时髦的人把相悦男女之间的性行为也称为做爱,果真为了交流,果真为了沟通,果真为了示爱,果真在发生性行为时违背了妻子的意志,就真的能认定是犯罪吗,这符不符合法律止于卧室之门的原则,也就是说,法律能不能或者该不该调整卧室内夫妻如何做爱的关系。而把丈夫给妻子做爱的行为定位为犯罪的行为,也许不仅是中国法学界的悲哀,它将更是中国男人的悲哀,笔者以为,无论男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没有造成器官或肌肤的伤害,决不能因为妻子的思想意识而惩罚丈夫,更不能认定婚内强奸就是犯罪。因为它无论是客体还是主体的思想意识都不符合犯罪的特征。
退一步说,如果这种罪名能够成立,就象支持者所说的所谓妻子也是妇女,妻子只要不同意,丈夫也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那么,对于男人来说,是不是意味着即使同性伙伴披上婚姻的外衣,也依然没有同妻子强行作爱的权利,如果妻子有了第三者,如果妻子想抛弃丈夫,如果妻子因琐事对丈夫产生了误解,是不是随时都可以在同丈夫做爱之后就将丈夫推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席位,如果这样,我们的社会是不是应该倒退到母系氏族时代,因为按照这些人的解释,妻子也是妇女,强奸妻子就是强奸妇女,这些人的观点把刑法解释的出神入画,笔者无法望其项背!
然而,殊不知这不仅是对刑法的曲解更是对男人的极大打击。如果男人实施的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将取决于发生性行为时是否违背了妻子的意志,如果把妻子等同于社会妇女,那么,男人是不是必须在一夜之间割舍与生俱来的同时也是健康象征的性冲动,如果这样,男人为了保护自己是不是必须将性冲动后果的时时刻刻都放到法律的天平上称上一称,-----
上帝之所以给男人以威武,给女人以美丽,将男人的性行为以兴奋,将女人性行为以作爱般称呼式的享受,就是为了让人类更加浪漫,假如男人都很孱弱,假如女人都很丑陋,假如每一次性行为都给人以痛苦,人类,这个同其他兽类一样的生命是否还能够得到延续!
在母系氏族社会里,由于女人是社会发展的主要生产 力,而男人作为女人的附庸,性行为是否发生也只能取决与女性。
当我们告别母系氏族社会,当男人成了社会发展的主要生产力,女人则成了男人的附庸,因为贤妻美妾不仅是男人社会地位的象征,也是社会分工的一个变化,
在文明的社会里,男人们不仅要担负起创造社会财富的责任,更要担负起保护女人的责任,即使在我国的封建社会,都有“好男不给女斗”的格言,我说这个格言不是看不起女人,而是说,女人是受到道德保护的一个特殊群体,在这个世界上,上帝创造女人的主要作用有三个,一是繁衍种族,二是诱惑男性,三是束缚或者管理男性。女人如果不繁衍后代,种族就会灭失,如果没有女人的诱惑,男人就找不到前进的方向,如果女人不束缚男人,男人就会找不到归宿,当然,没有归宿,就没有人生旅途的加油站!
也有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女人的细腻,女人的耐心将更适合于担负创造社会财富的责任,对此,我不想多说,因为如果将创造社会财富的责任交给女人,也许世界会更精彩,但是,我必须陈述的是,如果将创造社会财富的责任交给女人,如果将男人作为女人的附庸,那么,男人的附庸心理将使男人的性功能严重蜕化,届时,想找一个会作爱的男人恐怕都必须做广告。
因为从生理器官上看,男人是外置,女人是内含,这一差异就表明男人必须是侵入女人的主体,而女人又必须是包含男人的主体,人们赞扬母亲,绝非因为母亲生养了儿女,主要是因为母亲胸怀博大,不仅能够在生殖器官上包含男人,更有包含男人弱点甚至包含社会弱点的心胸,
在现行法律包括在法学理论界,至今没有人对性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那么,性行为究竟是什么行为呢,孔子曰:食,色,性也,笔者难出其左!
如果我们让法律继续以其暴力的面孔来制约婚内性行为,那么,首当其中的受害者是男性的性冲动,其次,是女性接受性爱的机会。如果男人在同妻子作爱之前都要把手铐和犯罪一起考虑,难免让更多的男人临阵脱逃。
就目前情况看,我国不仅仅是已经实现了男女平等,甚至无法否认的是,在许多家庭包括社会的部分领域都出现了阴盛阳衰的情况,如果婚姻法不修改,如果继续容忍个别女人以保护女性为借口,扼杀男人的冲动和胆量,那么,受到伤害的决不是我们男人,因为男人是女人的一半,更何况还有我们无辜的孩子,和未来必须与其他种族竞争的年代。
前不久,有人传说一个依靠性服务为生的女性在同一个外国男性作爱后性失去了生命,在女性服务工作者的心目中,如果不考虑经济因素,他们不愿意同外国人作爱,包括新疆的男性,这是不是意味着中国的女性已经不能接受健康的外国人有力的作爱行为,当然,是不是也间接说明中国男人性功能正在远离世界其他民族男人一般健康状况的蜕化!
早在100多年以前,就有一个名人在一个小岛上说中国是一匹沉睡的雄狮,如果招惹她醒来,整个世界都会震惊的。
我不想说中国人也是睡狮,但是,我要说,如果希望中国人能够勇敢的站在世界民族之林里,请支持男人,让男人有更多的胆量去创造世界,有更多的精力去保护女人,同时也有更强壮的身体同其他种族竞争,要让世界上所有的女人以同中国男人做爱为荣,当然,这必须要求我们的政府采取措施首先保障中国女性得到满足和同意,否则,一切都是空谈,
最后,我希望呼吁所有的女人们,请你们关注你们或者我们共同的法律,因为法律不能为野心家或阴谋家所利用,那样,受害的将只能是我们共同的未来和共同的后代。
谢谢1
笔者有许多对婚姻法的看法和建议,如果有人希望得到相关建议,请拨打电话 13592501591 13613822002
谢谢 同时希望到论坛或者流言板发言。笔者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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