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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引导与思考

浏览次数:1082次文章编辑:李敬民文章来源:工作笔记

婚姻法的引导与思考

2006-10-24 18:31:35    李敬民
 
                        婚姻法的引导与思考

          什么是婚姻法,婚姻法的任务是什么,婚姻法究竟是婚姻解除和缔结的程序法,还是婚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实体法,还是婚姻缔结之后建立婚姻家庭的组织法,婚姻法都没有给我们具体而清楚 的定义。如果我要说婚姻法实际是一部扼杀男性而且直接导致了中国男人性功能蜕化的法律,你是否有时间耐心的看完我所有的观点。

   我国的婚姻法同我国的许多法律一样是一部带有政治色彩的法律,她不仅是强权政治的产物,更是女性亵渎男性压抑或者欺负男性的不平等规范,当然,有些婚姻法的条款从一出台就遭到了几乎所有法律工作者的抵触,如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教多义务得,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是非常不公平当然也是无法实施的。
从法学 理论上讲,夫妻缔约财产关系,是对各自权利的约定,婚姻法既然承认这种约定合法有效,就不能以任何理由去打击这种约定,
   从字面上讲,明显属于不公平规则,因为这个条款所指的受补偿方基本可以认定是女方,而且这一条款的效力不仅高于夫妻协议的效力,甚至没有说其与夫妻互相抚养、互相帮助等条款效力的先后关系。更没有说这种补偿是在离婚案件之中,还是在离婚案件之外,如果在案件之中,人们已经可以将涉及婚姻的财产根据过错程度、生活困难与否、子女情况和同等条件照顾女方等原则进行了处理,这种补偿如何进行,是使用婚姻财产还是使用未来可能拥有的财产,如给子女的抚养费用就可以使用任何一方的预期财产进行支付-------
     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草案出台之前,笔者曾经在十八个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可惜,由于我国就没有老百姓提建议的有效途径,笔者的建议虽然有8000字9个观点被一家小报纸刊登,但是毕竟没有影响到我国婚姻法修改者中间的任何人,就我个人对婚姻法的理解,其对社会得有效引导作用没有达到最佳的境界,甚至在不断引发社会矛盾。

    建议:有兴趣的人在百忙中听取笔者在婚姻法草案出台之后的18条建议,这些建议不仅探讨了婚内强奸该不该成立、红杏出墙是不是违法行为、包二奶和养书生是的是重婚、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老人、孩子残疾人究竟是谁的,结婚登记认定无效得时间从何时算起,情感上的过错能否导致损害赔偿的单独成立、无性行为能力或同性变形者之间能否结婚、民法中的过错归责原则能否适用离婚时的情感过错、婚姻补偿制度该不该成立、婚姻法处理离婚时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则效力如何界定、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如何表述、忠字该不该写入婚姻法、婚姻的定义及内容能否具体而规范、变通得字样该不该取消、军人的配偶能否单方面决定离婚与否、中国有没有可能建立保障社会成员免于或便于解除性饥渴的相关制度、禁欲规范会不会导致中国人种族得蜕化等18个方面得问题,更从深层次的揭示了我国婚姻法的概念及法学理论互相矛盾的问题,------该文章因为内容教多,而且涉及版权问题,没有在网上公布,望见谅,谢谢!

     如果你对中国人种族的蜕化问题比较有兴趣,如果你有机会接触有能力建议立法的人,请拨打电话:
13592501591       13613822002


    笔者最近又认为婚姻法应当将婚姻于社会风俗结合起来,引导婚姻消费,促进经济发展,是否妥当,欢迎留言,谢谢,李敬民又及。

2004年3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