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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敬民论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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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敬民论安乐死

2007-12-30 7:44:34  李敬民法学理论体系  李敬民
 
                李敬民论安乐死

   什么是安乐死,笔者认为,所有为了减少本人精神痛苦包括对直系亲属因延长自己生命而超负荷形成的经济负担减轻,采取自己认定的方式来结束生命的行为就是安乐死。从这一点上讲,所有的无胁迫的自杀包括助人自杀的行为,均属于安乐死的行为。

   在我国,安乐死行为是一种法律没有定性的行为。然而,人们关注的安乐死,实际是协助痛苦者结束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是禁止的,也就是说,协助痛苦者结束生命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

   但是,从法律的立法本意说,安乐死即协助痛苦者结束生命应当是一种善意的行为,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之所以大多数国家并没有承认安乐死,主要是无法解决接受安乐死标准无法确定和检验的问题。如果有人因财而谋杀安乐死接受者,如果暴力分子将异己都作为安乐死的接受者,如果阴谋家将善良的人们作为安乐死的接受对象,也就是说,一旦有人对安乐死提出异议,有谁用什么标准来确定一个生命延长比结束更痛苦。如果一旦杀人狂将安乐死作为杀人的道具,法律将无法对杀人者实施有效的制裁和打击。

   笔者认为,安乐死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象征,安乐死所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不是安乐死本身的问题,而是社会成员素质和相关规范是否完善的问题,我们不能把社会发展中的一般问题强加到安乐死身上,因为安乐死这个概念无论现在有多少人无法接受,但是,它最终会被世人所接受。然而,我们绝对不能否认,实施安乐死制度之前,必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安乐死结束安乐死接受者痛苦的真实性和进步性,否则,安乐死将只能成为强者愚弄弱者的道具而已。

    笔者预言,安乐死在20年的时间内,会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承认。
    笔者 建议,我国应当建立安乐死制度。因为我国痛苦的生命太多、太多。
    很多人认为我国有更多的人需要接受安乐死,包括笔者。是所谓面壁十年图破壁,南酬蹈海亦英雄,伟人尚且如此,何况吾辈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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