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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参与企业不服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代理词

浏览次数:2681次文章编辑:李敬民文章来源:工作笔记

作为第三人参与企业不服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代理词

2012-4-12 5:49:28    
 
undefined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李敬民谢中岳关于代理张合荣
作为第三人参加郑州国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对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上诉案件代理词

我们受当事人委托,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指派,作为本案第三人张合荣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卷宗,根据刚才的庭审情况,和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 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郑州市社会保障局在庭审陈述中已经祥加阐述,我们同意该意见,故不再赘述。

二 、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05年 7 月,第三人到原告处工作。每月原来工资960    元,现在工资1080元,发放形式是现金发放加本人签名,上述事实有刚才的庭审结果在卷可查。
三    原告称第三人不属于下班途中的事实不存在。

第三人工作做完后,将钥匙交付业主单位,即结束工作,这不仅是工作管理,也没有违反任何工作制度,原告的工作地点在航海路中铁七局  ,家在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螺蛭湖村 ,发生交通事故地点在 经南五路与二大街交叉口  ,该点位于单位和第三人家所在位置的连线上。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和被告提交的百度地图在卷可查
四  原告的陈述意见没有证据支持

原告陈述第三人不是下班的途中,称第三人经常在上班期间离开岗位出去办事,再回去继续工作,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这些事实的存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被告提交的签名表上明确记载第三人不仅把钥匙交到了制定的位置,而且已经在签到簿上签名后才离开的。

   综上所述,郑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11(5091号《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原告受到伤害的地点是在下班途中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法庭陈述没有证据支持。
  原告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事实根据,随意提起行政诉讼,目的是为了逃避及时支付第三人工资和医疗费的责任。故恳请一审法庭依法判决:

1、 维持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豫(郑)工伤认字第(2011)509号《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
2、 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以上代理意见如无不妥,请一审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同时感谢审判长高青、人民陪审员杨益强、贾桌琦书记员王海莉的辛勤工作!
理解原告代理人郑州春秋律师事务所高亮律、律师的辛勤工作。
感谢被告代理人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俊娟的辛勤工作。 
         
第三人代理人:  郑州市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李敬民、谢中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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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30日 11  点  20  分宣读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须水视频 审判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