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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意见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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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一、二、三


 


      作者:李敬民   谈睿  李卫富  李绍坤   李明月  


 


关键词:社会和谐   公平正义    程序正义     社会矛盾  法律正义  实体正义  


 


                      引  言


 


毋庸讳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之后,为建立我国的民事法律诉讼秩序,构建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宣传法治文化、推进社会文明做出了划时代的贡献。
    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的出台受到了各种环境的制约,民诉法体系以及配套领域与其他法律体系以及配套领域相比,成了我国目前引发和制造社会矛盾最多的体系和领域。
    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我们能够看到的是,大量的非必要判决、甚至有一些是与我国的法律条文、法学理论明显相抵触的判决充斥了司法部门的各级档案室内。
     放眼民事诉讼领域,有理的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没有理的为了取得腐败分子制作的垃圾判决也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什么公平自愿,什么诚实信用,什么等价 有偿,统统的被我们的中华民族疏远了。于是乎,越来越多的法官出现了,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这些法官无不成为面对社会公众的是非评判决策者,有个别的权威部门或人士甚至成了面对社会公众的司法、立法、释法的唯一决策者。这种集司法、立法、解释法律于一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导致民诉法秩序混乱也只能是在所难免。可以说,一部无良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成为诱导人们放弃道德、放弃人格、败坏国人良知和品味的罪恶渊薮。
    而公正难、执行难、申诉难,也就成了《民事诉讼法》制造社会难以调和矛盾的三大车间。
    抬头看,大量的申诉人为了一点蝇头小利甚至为了一个并不是大原则的是非标准涌到了北京,涌到了国务院,涌到了中南海,甚至涌到了国际相关组织住中国的派出机关。他们渴望能有人给他们公正,给他们清白,给他们保障,给他们维权。有的居然仅仅是为了一个简单的道歉。 怎么办,修改《民事诉讼法》,重新设计民事诉讼规范,为人民法院系统一家统治民事诉讼领域设计矛盾的输出缺口,设计民诉生效法律文书的瑕疵补偿机制,已经成为目前民诉法领域中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而这个任务就历史的也是必然的落在了当代各位专家和领导的肩膀之上。
     我们万分的荣幸能有机会在这里发言。这不仅是中国文明进步的象征,更是中华民族腾飞的象征。我们的文章便是从这里开始落笔的。


 


一 . 设立判例入法并公开制度


 


当判决作为判例和法律的组成部分影响了其他案件公正审理时,即使案件的当事人不出来主张权利,也会有人要求撤消该判决的。


建议增设条款内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对社会公众有是非评判的指导作用,其判决的原则和结论对其他类似案件有指导和依据性作用,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彰显判例的是非评判作用,保持法律的同一性和严肃性,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后三日内应该将判决的内容公示到自己的网站上,保留时间不少于20年。


 


二 .  设立法官个人意见公开制度


 


 解决法官素质底下,暗箱操纵判决谋取非法利益时有发生的问题。


建议增设条款:合议庭成员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应当立即发表自己的个人意见,审判长总结各位合议庭成员不同的意见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合议庭意见作为判决内容当场宣读,同时在判决内容宣读后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当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判决书应当载明各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如果合议庭成员的任何意见都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比如三个合议庭成员各自提出了不同意见),该案件自然升格为该院审判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审判委员会不同人员的意见应当在判决书中载明。


 


三.   设立审判委员会成员署名制度


 


解决审判委员会成员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问题。


 建议增设条款:对合议庭无法达成多数意见以及审判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判决的案件,相关审判委员会成员应当参加庭审活动,并当场发表各自的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审判委员会主任总结审判委员会各种意见后得出审判委员会 意见作为判决内容当场宣读。同时在判决内容宣读后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四 .   设立诉讼参与史入档制度


 


解决执行难、社会公众诚信不足、以讼牟利的事件时有发生的问题。


建议增设条款: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除在本单位网站公示二十年之外,还必须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人员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企业信息注册人员应当把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情况记入其个人或者企业注册档案之中。


 


五 . 设立法律服务机构抗诉制度


 


 解决当事人直接对抗高层法院,从而导致高层法院无暇研究社会矛盾的问题。为人民法院系统封闭审理案件开一个小洞。增加社会矛盾化解渠道。


建议增设条款:  法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对生效不满半年的判决,经超过生效判决署名人数二倍以上(最少不低于6人)法律服务工作者签名,可以对生效判决提出抗诉。抗诉的受理机关是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的抗诉文书后,应当在5日内裁定中止原判决 的执行,进入案件的抗诉审理程序。


受理抗诉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公开案件的案情、各程序审理案件的结论、抗诉的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抗诉的提请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的姓名并在当地的至少一家媒体公布,同时允许不少于100名成年公众参与旁听(也可以考虑陪审团制度,邀请100名陪审员参与开庭审理活动并授予其部分决策权)。参与旁听的社会公众(或者陪审员)在经过审判长同意后都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合议庭负责人在法庭调查结束时总结出各种不同意见后,应当先将各种意见付诸听众进行表决,当合议庭意见与听众意见原则上不一致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织合议庭,同时在邀请原听众的基础之上再增加邀请同样基数以上的听众继续审理。二次审理再次遇到听众与合议庭成员意见原则上不一致的,审理该抗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裁定将该案件移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六 . 设立败诉赔偿金制度 


 


 解决恶意诉讼问题。


建议增设条款:败诉方除承担胜诉方因为提起诉讼而依法支付的包含但不仅限于法律服务、差旅、误工等实际支出费用之外,还应当向胜诉方支付不低于案件争议标百分之十的败诉赔偿金。败诉赔偿金的最低数额是审理案件人民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6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


 


七 . 设立判例撤消制度


 


解决前期法官过多,对法律理解不一致,法律同一性难以维持的问题。


建议增设条款:经不同省份三个以上法律工作者所在机构申请,15名以上法律工作者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进行审查,同时成立生效判决撤销课题研究小组,以招标的方式交给三个以上社会法律研究机构进行365天的调研,同时按照抗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于365日之内在三个不同省份高级人民法院进行预审。


以判例撤消程序撤消的判决结果不对案件当事人产生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力。相关当事人因此受到的各类伤害,应当参照瑕疵判决的补偿条款直接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意见和抗诉意见、听众意见原则上不一致的,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审查程序对该案件进行重新讨论并公示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立法审查程序作出的结论后,应当立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做出撤销或者维持判例的法律文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八 . 设立瑕疵判决赔偿制度 


 


 解决瑕疵判决过多,而且结论更改可能更不适应案情的问题,同时生效判决的权威也不能随意玷污。解决当事人上访无门的问题。


建议增设条款: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对已经执行或者部分执行完毕的生效判决,认为生效 判决有明显程序或者实体瑕疵的,可以申请社会法律工作者阅卷,在取得100(大约为参与审判法官的5倍以上)名社会法律工作者签名支持后,即可以向生效判决的作出机构申请瑕疵判决登记。原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瑕疵判决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日之内审核社会法律工作者签名的真实性,如果签名不真实,按照败诉赔偿金的处罚原则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如果签名真实,应当在3日内将该生效判决列为瑕疵判决并在原生效判决公示处注明,同时发给申请人瑕疵判决证明书。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瑕疵判决证明书之后,30日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瑕疵判决补偿。瑕疵判决补偿仅限于生效判决生效后瑕疵判决申请人所支付的由生效判决规定的各项费用或者瑕疵判决申请人提出的一审诉讼请求范围内未获得 判决支持的现金利益。


 


九 .  设立小额财产法律工作者裁决制度


 


解决人民法院面临的海量诉讼问题。因为很多社会问题,当事人并不一定要通过法院解决,只要是有资格的法律工作者都可以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为将来减少法院的级别做准备。因为未来政府可能要减少级别。比如省管县并取消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结构框架随时有可能出现。


建议增设条款: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当地的法律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案件仲裁。法律服务机构受理当事人小额仲裁案件,可以参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审理程序进行处理。法律服务机构对小额案件的裁决书属于生效终局裁决法律文书,当事人不仅应当履行,而且没有上诉权。如果当事人认为裁决确有瑕疵的,可以参照瑕疵判决的程序申请瑕疵裁决登记。


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小额仲裁裁决,法律服务机构不将当事人的裁决申请情况移交给相关的档案部门,也不对裁决结果进行公示。


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小额裁决决定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后人民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生效判决的公示方式进行公示,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或者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将裁决内容和执行情况记入当事人档案。


小额案件的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所管辖区域的不同情况确定,每5年调整一次。


 


十.设立民事案件预调、预裁和授权法律工作者调查制度


 


    解决人民法院讼务过多问题。


将当事人对证据质证、证据调查、证据固定、证据交换、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起诉状副本送达等工作交给社会。解决人民法院法官忙于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工作而无暇研究法律和调查案件真相的问题,鼓励当事人多次申请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民事案件进行预裁。如果不是危言耸听,很多基层法官每人每年居然可以审理上百起以上的案件(有媒体报道个别法官每年居然审理250起以上),平均二个工作日一个案件,连案情都无法吃透,哪有时间去研究法律和同类案件中的判例,更不会考虑案例对社会的是非评判作用。


建议增设条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提交至少一名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社区服务工作者的预调工作记录、证据质证记录,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作出的民事案件预裁意见书。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预调和预裁案件的过程中,有权对当事人无法掉取的证据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法律服务工作者处理民事案件的预裁程序参照人民法院的一审程序执行。


法律服务工作者主持民事案件预裁听证活动,各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法律服务工作者主持的民事案件听证活动。


预裁意见书除应载明判决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诉讼风险、有管辖权的法院名称、起诉的期限、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被告下落不明的,还应当附有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公告。


案件所有当事人均书面表示认可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出的民事案件预裁意见书结论的,该民事案件预裁意见书等同小额财产裁决书一样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案件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不认同法律服务工作者民事案件预裁意见书结论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民事案件预裁意见书的效力仅及于民事立案的前置程序完成的证明文件。


各方当事人在收到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民事案件预裁意见书之后,既没有履行预裁意见书中规定的义务,也没有得到预裁意见书中规定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判决该民事案件超过了诉讼时效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当事人拒绝配合法律服务工作者预裁工作的,主持预裁工作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径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建议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判决由不配合法律服务工作者预裁工作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和败诉赔偿金。


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案件一方当事人拒绝配合民事案件预裁工作对民事案件当事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其效力等同民事案件预裁意见书。


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过至少一个法律工作者民事案件预裁意见书的,可以选择配合或者拒绝配合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二次预裁工作。


当事人起诉时,附有不同法律服务工作者两次以上预裁意见书的,人民法院免收案件争议标的部分的诉讼费用。


 


十一. 司法解释权收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


 


    解决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随意做出司法解释的问题。


建议增设条款: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各级法院在工作中遇到问题,需要司法解释的时候,应当报请各级人大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各级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应该将各地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随时报告给全国人大负责立法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在适当的时机参照立法的程序对相关法律作出相应的解释。


 


十二.  取消不适应条款


 


取消《民事诉讼法》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的规定。  解决最高法院和各地高级法院被具体而普通且没有任何代表性的案件缠绕无力指导基层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现状。将最高院和各地高级法院打造成司法审判领域中权威的理论和实践的指导机构和司法实践研究基地。为将来政府机构改革减少压力。


建议取消 民诉法第 19 、20 、21条。


取消民诉法135条关于“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避免判决无审限制约而长期拖延的现象发生。


取消民诉法简易程序条款(142-146),理由是已经增加了民事案件小额裁决制度和预调、预裁制度。


 


十三 . 吸收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中的精华


 


解决民诉法理解与实践脱轨问题。


有选择地接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历年来对民事诉讼活动中遇到问题的研究成果,杜绝司法解释与法律抵触的现象发生。


例如举证期限问题。民诉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两者不仅互相抵触,而且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有的执行民诉法,有的执行司法解释,建议规定一致。


考虑到可能设立预调、预裁制度,可以将原被告的举证期限限制在 预调、预裁程序之中。


例如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这说明人民法院可以附条件的管辖有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案件.


而该解释14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说明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此类案件.  


    例如地域管辖审查权问题:民诉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说明地域管辖的审查权利和义务在法院. 
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说明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人是当事人。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各方当事人又都没有提出异议,开庭后,法院怎么处理,是程序性的移送,还是实体性的处理? 建议规定清楚。


类似的问题应该还有,希望在这次修改的时候一并关注。建议全国人大在各地组织座谈会。允许媒体旁听。


    再比如,不服一审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案件能否上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称,如果二审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以调解离婚,调解不成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说明二审不能直接改判离婚。考虑到婚姻矛盾需要时间润滑。


建议增设条款:


   一审判决不许离婚的案件,当事人不能上诉。待一审判决生效6个月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而无法协商离婚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第二次提起离婚的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原则上应当判决离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暂缓宣判六个月。


 


十四 . 设立立案登记制度,取消立案审查合议制度


 


解决立案难的问题。


建议增设条款: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材料后,应当进行立案登记,同时给当事人送达民事案件立案登记通知书。


       


十五.   设立法官、证人宣誓制度条款


 


解决法官忘记自己的职责、证人随意陈述的问题。


建议增设条款: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开庭前应当宣誓,向当事人承诺自己会公正处理自己审理的案件。证人在作证前,也应该宣誓,承诺其所说的话是真实的。证人作证的情况和参与诉讼的情况将记入本人的档案。


 


十六 .  设立民事诉讼违法审理的零容忍制度


 


解决法官权利大于义务、收益与风险不匹配的问题


建议设立条款: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程序瑕疵不予理睬,而事后证明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提出的瑕疵的确存在,应当立即调离该审判人员脱离审判岗位。


人民法院审判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或者故意隐匿当事人证据,或者漏列当事人观点,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歪曲事实、或者曲解法律或者缺乏判例支持而导致当事人申请瑕疵判决成功的,应当立即调离该审判员脱离审判岗位。


参与预调、预裁、小额案件裁决、抗诉活动的法律工作者在预调、预裁、小额案件裁决、提请抗诉活动中不顾当事人的提醒,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当事人申请瑕疵裁决书成功、或者抗诉失败的,取消其参与预调、预裁、小额案件裁决、抗诉活动参与资格5年。


 


十七 . 取舍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抵触部分


 


比如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企业员工因为没有缴纳社会统筹而引起的争议,各地做法不一。但更多的区域是仲裁机构受理和处理后,人民法院不受理、不处理,直接导致劳动仲裁结论和人民法院诉讼结果之间的脱节。


建议增设条款:人民法院不受理员工以企业没有缴纳统筹而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将案件移交给政府部门的社会保障稽查部门处理。劳动法和仲裁调解法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法为准。


 


十八 .通过对民诉法的修改、研究与讨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比如:我国能否考虑法官的选民选举制度,能否考虑设立个人收入的帐户唯一制度,能否完善现金管理制度,能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能否设立个人信息公开制度,能否将现在的公民身份证与社会保障卡、银行卡、税卡、医疗卡、工资卡结合为一卡,能否设立责任政府制度,能否设立人权、物权、债权和行政权并列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能否将基层政府(办事处以及乡镇政府)成功改革为基层法律服务组织,能否尽快完成省管县的行政改革工作,能否将政府主导的各种考试、考核、管理职能部分移交给相关的行业协会。能否推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将包括不仅限于婚前财产登记、婚姻居住地约定、婚后财产归属约定等内容的契约作为结婚的必备文件之一。能否吸纳民间智慧对我国浩如烟海的有抵触法律条款进行修正。


详情可以参看敬民法律网----WWW.LAW168.NET:《社会保障法建议稿》、《房屋征收条例建议稿 》、《扼杀男性的婚姻法急需修改》、《中华崛起十方略》等文章。


 


                  结  束  语


 


我们预言:如果我们的建议可以得到采信,目前海量诉讼问题,法官有权无责问题,当事人申诉难问题,判决书互相矛盾的问题,执行难的问题,公正难的问题,审判人员与社会法律工作者无法交流的问题,权利干预司法审判问题,皮包公司问题,社会公众的人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与行政权是否应该并列受到保护的问题,社会公众的生存权、健康权、接受教育权、知情权、参政权问题等等也许都可以在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得到解决或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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