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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崛起十方略之四 建立矛盾调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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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社会矛盾调和体制



  很多人都知道:如果铁轨之间没有空隙,如果桥梁之间没有伸缩缝,如果把道路放在车床上车的没有凸凹,如果城市没有厕所,我们将会看到什么样的场景呢?社会管理问题和上述问题是类似的。所以,设立特时、特地、特区、国家大赦、国家赔偿、社会抚慰五种制度缓和社会矛盾的问题是必须而且是早就应该提出的。

  所谓特时、特地、特区,就是说司法机关对一般非颠覆政府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不能在假日(例如春节)、宗教场所、公共活动场所、交通道路之上、非司法机关行政管辖区域内、国家法律规定的特别法区域管辖范围内以枪械和暴力为依托威慑或者抓捕罪犯。确需抓捕的 ,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因为我们曾经见到某区域侦查机关为了破获一个财产犯罪案件,将其辖区以外的若干栋城市大楼和小区进行数天的包围,随意到所包围的区域内进行搜查,包括破窗撬门。我们认为,如果说犯罪嫌疑人非法取得并占有财产是犯罪,对社会造成了伤害,那么,公安机关为了侦破所谓的案件进行肆无忌惮的扰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更大的“犯罪”-----尽管我国的刑法现在还没有规定这样的行为属于犯罪!因为社会财富被犯罪分子弄走,破坏的是社会经济秩序,而司法机关随意的侵害公民的生活秩序,甚至以剥夺更多社会成员的人权、财产权为手段和代价来破获一个仅仅是财产转移方面的犯罪,无疑是对社会更大更严重的伤害,它所造成的后果要比财产犯罪后果更大、更严重。所以,我们认为:任何侦破案件的行为都不能以扩大社会伤害为代价。有人也许会说这是刁难司法机关的谬论,是无法实现的。但我们还是坚持认为,如果现在在职的司法人员没有办法来解决这样的问题,就辞职,我们国家有办法的人多了。如果不相信,可以把这个问题作为科研课题,交给有关的公众和机关进行研究 ,不出一年,就会有切实可行的方法研究出来,甚至还可以让一些乐意实施新方法的人才脱颖而出。我们甚至可以暂时规定,不经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审查,任何单位不得跨区域带走嫌疑人。而现在的制度是,只要一个司法机关出具手续,就可以把外区域的所谓嫌疑人带走,无论这个人是否犯罪,无论这个人居住在哪里。这样的问题在经济交往领域里表现的特别明显。有的地方司法机关为了支持本地企业,随意到外地以侦破刑事案件为理由,把相对经济主体的负责人或者责任人拘禁到本区域之内以达到谈判桌上无法达到的目的,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而且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有的地方权力分子甚至为了一句话就可以指派属下的司法机关到外地甚至是到京城去抓人,很多冤案大都是在这样的环境中造成的。不仅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可能导致行政基础的动摇。

  所谓的特区,就是一国多制。在新疆、西藏、甘肃、广西、海南、青海、内蒙等欠发达区域开辟特区,允许政见不同的流亡集团回国后在那里通过民主选举的程序被认可后进行自治,但前提必须是承认并拥护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统一,保障自治区域内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们甚至可以把这些区域设计成司法相对独立的特殊区域,也就是说不允许国家其他区域的司法机关到这里办理案件。这样做的目的很类似于我国古时候所说的网开一面,因为刑罚的目的是让人畏惧。如果有犯罪嫌疑人跑的快,而且也对刑罚有了畏惧,为什么不让他在特殊的地方也就是说在特殊的区域内进行特殊的正常生活呢?他们既可以在哪里等待大赦,也可以在那里进行申诉活动,还可以在那里进行登记后过普通人的生活。但前提就是不能出那个区域,出来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宋代,官员就不可以到寺庙抓人,比如鲁智深,武松就是走了这条道路后免于被刑事追究的。因为让这些人在这些国家内部特殊区域里躲起来,比让他们躲到国外让我们的司法机关无权抓捕甚至促使他们成为颠覆国家政权的积极分子好的多。

  由于我国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由于社会监督体制没有来得及完善,由于我国缺乏成熟的市场经济理论专家和社会管理人才,出现一些司法瑕疵、行政瑕疵、立法瑕疵、民事活动违规而受到鼓励的现象都是没有办法避免的,尽管这些问题比较大,但很多问题是前进中必然出现的问题,是无法进行纠正和解决的,比如有的城市市长为了加速城市发展曾经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指挥囚徒开着推土机把市民的房子推倒,有的书记公开让其认定的所谓的不良分子在媒体甚至大街上挂牌进行羞辱,虽然违法,但出发点是好的,在当时看来,是有利于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如果纠正,甚至恢复原状,即使有可能,也会对社会造成新的而且是更大的伤害。怎么办?利用国家赔偿制度就可以基本解决它。很多冤案、存疑案件也是如此,也许司法机关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找到被告人的犯罪证据,也许由于司法机关相应人员的工作疏忽的确抓错了人,但直接放人或者直接宣判被告人无罪,都会造成新的社会矛盾,甚至可能会纵容犯罪。怎么办,大赦制度就可以承担这样的责任。当春节来临,或者遇到区域里重大喜庆,一些轻微的在押被告人,完全可以因为国家或者区域的兴旺而被免于羁押。因为大赦制度还给在押犯人带来了一个新的获取自由的希望。让更多的人关在监狱里,对国家只有害处,没有好处,因为监狱是一个制造社会创伤的地方。而且需要关注的是,如果不对现在改革前沿的官吏进行大赦,那么,他们因为改革,有时候不得不聚敛一些财产,甚至触犯刑律,不大赦他们,改革一但触动他们的利益,或者威胁了他们的安全,他们就会奋死抵抗(即使他们不抵抗,他们也可能带着他们搜刮来的巨额财富逃到国外,成为国家的反对分子),使改革夭折(至少是增强了改革的阻力)。原预定在2008年元月1日要出台的物产调节税计划的被无限期搁置,就是一个鲜活的例证。而电视连续剧《黑洞》里面的正面人物警察大队长刘心汉给正在实施走私的走私分子让路就是比较可怕的场景之一。对真正的犯罪分子也要网开一面。目的就是为了让跑得快的犯罪嫌疑人尽可能的跑掉,让官吏及时应对,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斗速度,形成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包围。即使犯罪嫌疑人跑掉,同样对社会其他犯罪分子起到了威慑的作用。这叫行政管理的曲径通幽。建议在每省至少设置一个官吏不能抓人的地方。这些地方可以由宗教人员主持,安保人员潜入其中取得第一手信息资料。荒漠的地方以及需要开发的区域可以多设置几处。既可以让罪犯有所隐匿,也不至于让政府因为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去向引发新的矛盾和造成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同时也可以活跃荒漠区域的经济发展,减少政府对监狱管理的投资。这一任务的设计可以交给宗教协会与民间的法律研究所办理。

  社会抚慰应该包括法外慰抚和慈善抚慰。法外抚慰虽然暂不可能形成制度,但如果制作是非标准的人减少百分之九十九,也就是说把是非标准的确定权从千万人手里收到几千人或者更少的人手里,就会避免或者减少出现互相矛盾的政府文件和是非标准。如果这种确定是非标准的人少了,不仅可以提高确定是非标准人员的素质,更可以有计划、有目的的培养这些人法外慰抚的行政或者司法理念。因为做过父亲的人都知道,孩子做错了,就可能被打一巴掌,而这一巴掌有可能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也有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所以,更多的父亲在打了巴掌甚至巴掌没有落下去之前就给孩子一点甜头,让孩子高兴起来,至少不让孩子对父亲的责罚产生嫉恨情绪。如果法外抚慰仍然不能摆脱弱者的困窘,而慈善抚慰就可以承担这些责任。充分利用人心向善的本性,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慈善队伍中来。包括龙头企业和宗教机关……

  再比如:在城市房地产严重闲置、农村房地产严重闲置的同时,城市房价的高度在地方政府畸形经济理论和地方现实利益的诱导中已经从理论上达到了没有人买得起的境界。这种不合理现象无不在随时随地为社会制造着累累的伤痕。本人曾经提出过专门的解决方案,并呈报天听,可惜没有引起关注。详情可以参看本书其他章节《房地产闲置管理条例(建议稿)》。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今天盖明天扒的现象。把浪费社会资源的事情视同儿戏,根本不考虑财富资源也是我国的稀缺资源不应该随便浪费的问题。我国最近的环保宣传也没有触及这些人的浪费神经,因为在他们的眼里,不拆不建就没有足够的产值,就没有政绩,就无法把社会公众成员的财富变成个别人的财富。这种执政理念和强盗其实在实质上没有什么两样。仅仅会为自己贪官、庸官、恶吏的耻辱柱上多描一笔色彩而已。

  如果我们说,几十年的贪官、庸官以及社会改革引发的大量社会矛盾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那么,我们就应当逐步地、尽快地、有计划地把这些矛盾的解决提到仪式日程上来。建议以这次体制改革为契机,采取保障、抚恤、赔偿与大赦的办法将大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在5年之内全部解决 。目前的民政部、司法部、信访局 、监察局最适合暂时承担这项工作。

  最近我们遇到三例劳动争议案件,一起是安阳齿轮厂年逾70岁的老职工,因80年代赊帐未要回而下岗,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也没有享受退休待遇;一起是郑州市服装行业数百名员工在企业破产或改制的时候利益受到侵害,在证据非常充分的情况下,其诉讼请求不仅无法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甚至代理诉讼的法律工作者也受到了主管机关的非正常调查。数百名劳动者因老无所养的社会矛盾随时都可能被释放。一起是新密市东方红灌区管理处曾从业部分人员到了退休年龄而因为没有所谓的编制无人办理退休手续,甚至没有一分钱生活费(其中两人在到了退休年龄后被辞退,而得到一万元的补偿),导致这些人十几年的上访活动持续不停的案件。有的上访人员已经年逾70岁,该市市委书记王铁良多次接待上访人,希望将问题解决,但该市委书记主持的各局长(包括公检法三长)联席会议居然决定此问题不予解决。风传,该市为了避免与劳动法的冲突,为了规避给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的社会责任,居然提出“买事不买人”(即发工资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的口号,(如果有人问,既然是买事不买人,那么,市委书记也领着工资,为什么不可以停止享受由政府交纳社会保险的待遇呢,那些享受买事不买人的劳动者还不仅仅包括一些企业的劳动者,甚至包括行政机关的一些可以独立执行任务的所谓“协助执法人员”、门卫、保洁、司机等,这些人和聘用机关建立的关系难道不是《劳动法》中调整的劳动关系吗,这些人到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就只能因为没有生活费而等死吗!)漠视劳动法的规定,漠视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可以想象,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如果不被管理者重视,社会和谐的目标如何能够实现。

  我们认为:在国家没有社会保障全面覆盖的前提下,应当建议各地区根据自己的财政承受能力,立即出台过渡性文件:保障或抚恤如下没有收入而且已经年满60周岁的老人:

  1、退伍、转业、伤残、立功特别是参战军人以及应该由他们抚养或者赡养的直系亲属。

  2、曾经在94年以前参加工作,没有被正式文件解除劳动合同的返乡工人、干部、以及其他从事国家机关、单位、企业工作的回乡或没有固定收入者以及应该有他们抚养或者赡养的亲属。

  3、因涉法(包括历次运动中被开除、解聘和刑满释放人员)、涉行政管理、土地买卖、移民案件而没有固定收入者以及应该由他们抚养或者赡养的亲属。

  4、子女没有能力抚养或者子女虽然有能力抚养,但其子女书面申请政府给予保障者。

  对上述人员未满60岁但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保障标准减半抚恤。减半后不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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