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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在学校收到伤害获得赔偿

浏览次数:2013次文章编辑:李敬民文章来源:工作笔记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摘抄

 

原告:某中学生

 

代理人;李敬民  

 

被告:中学

 

被告:某中学生

 

    2013年4月8日下午,被告中学在组织化学实验操作模拟考试过程中,被告某中学生在模拟考试操作酒精灯环节,酒精灯火苗将坐在一旁的学生 评委某中学生烧伤。

 

   认定中学未尽到教育  管理  保护职责,对本事故承担责任。

 

  判决:某中学支付原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95925.46元。   案件受理费2519元有被告某中学负担。

 

   2014年三月24日  

 

 截止发稿时,各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

 

 

代理人点评:    该案件如果调解,比判决效果好。可惜,当初学校不愿意听取法律人的调解意见。

 

 

李敬民电话:13592501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