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摘抄
原告:某中学生
代理人;李敬民
被告:中学
被告:某中学生
2013年4月8日下午,被告中学在组织化学实验操作模拟考试过程中,被告某中学生在模拟考试操作酒精灯环节,酒精灯火苗将坐在一旁的学生 评委某中学生烧伤。
认定中学未尽到教育 管理 保护职责,对本事故承担责任。
判决:某中学支付原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95925.46元。 案件受理费2519元有被告某中学负担。
2014年三月24日
截止发稿时,各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
代理人点评: 该案件如果调解,比判决效果好。可惜,当初学校不愿意听取法律人的调解意见。
李敬民电话:13592501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