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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林诉河南万里 郑州开元等四被上诉人解除合同 返还首付款 确认债权无效 赔偿损失案件上诉程序代理词

浏览次数:1870次文章编辑:李敬民文章来源:工作记录

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李敬民 李绍坤关于代理张福林上诉

河南万里集团汽车有限公司、郑州开元汽车贸易公司、许昌万里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买卖分期付款合同欺诈纠纷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当事人委托,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指派,作为本案上诉人张福林诉河南万里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万里”)、许昌万里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万里”)、郑州开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开元”)、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汽”)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二审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卷宗,走访了有关知情人,将一审不正常现象反映给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于东辉、副院长王志民、庭长尹保亮、副庭长刘超,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和我们个人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四被上诉人在销售本案争讼车辆中实施了欺诈行为

                  (过错行为)

 

  一是 20101214日被上诉人河南万里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

        首先,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没有拥有该车辆。因为上诉人在20101217日才与另外一个被上诉人郑州开元签定购买本案争讼汽车的买卖协议。

其次,被上诉人河南万里明明知道自己并不拥有所售卖的标的物,却居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就是车辆交付之日,甚至在合同第三条中明确约定合同的签订就等同于车辆的交付凭证。

再次,被上诉人河南万里在2011113日取得该车辆的各种合法手续。其明知道该车辆是二手车辆,明知道该车辆不是20091216日而是200810  月 28 日之前就出厂,却仍然使用不为人知的手段以20091216日出厂新车入户的程序进行了车辆登记。该事实有上诉人提交的保修卡和车辆登记机关留存的合格证复印件在卷可查。

再其次,被上诉人河南万里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念在上诉人为其签订的诸多空白债权凭证中为上诉人设定了显示公平的债务,达到了非法目的。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购车合同中的剩余汽车款233904 元 及利息、已经在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借款13万元及利息、其协助设定的与本案另外一被上诉人许昌万里的借款18.8万元债务及利息。本案第二次开庭后,其又在巩义市人民法院起诉的债权 306900(已经扣除其强行占有上诉人运费13100元)        元,我们推定其空白的理由是上诉人在20101214日签定协议的时候各方当事人都不可能预先知道车号,一个价格31.5万元的汽车更不可能让上诉人在首付12.7万元、借款18.8万元的基础上(两者合计刚好31.5万元)再借款13万元,再承认剩余购车债务233904元。而且上诉人更不可能预先知道被上诉人办证要花费13万元。

我们还应该注意的是,被上诉人河南万里在为上诉人非法设定的13万元借款债务的借据中居然约定日百分之2.5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一旦上诉人没有及时向其还款,每经过40天上诉人的债务就会增加一倍。一个被一审查明裸车价为315000元的车辆居然被河南万里单方在合同中约定价格为360904元的汽车,居然被其收取127000元首付款之后,又为上诉人设定了四个债务(13万元借据债权、18.8万元借据、18.9万元借据、233904元购车欠款),累计的数额为740904元,超过了其自称上诉人欠款数额的两倍 以上。按照公平原则,被上诉人河南万里逾期交付车辆40天,应该比照被上诉人获取滞纳金利益的计算方式和原则赔偿上诉人损失360904元。

二是被上诉人郑州开元汽车贸易公司在销售车辆中实施了欺诈行为。达到了非法目的。

首先,被上诉人郑州开元在与上诉人签订的 车辆买卖合同中,故意不写价款。收款也没有出具收条。但是其居然单方称以18.8万元的价格将车辆销售给上诉人。其在销售的过程中没有向上诉人出具发票,而是向被上诉人许昌万里出具了销售发票。

其次,被上诉人郑州开元明知道自己销售的车辆是二手车辆,却将该车辆作为库存车辆销售给上诉人。因为该车辆的中国重汽保修卡载明:该汽车的曾经销售单位是:库尔勒九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电话:15886993486,用户单位是个体,联系人是张青霞,电话13503862377,和弓满义,电话:1503822865性质是个体,通讯地址为郑州市惠济区老鸭陈村。售车和发证日期都是20081028日。而现在的入户购车人河南万里并非个体,而是法人企业。

上诉人在修车过程中,发现河南宏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单位出具的修车结算单显示:上诉人小修需要交费,该车辆的联系人是张青霞。

再次,被上诉人以帮助上诉人办理运营手续为由,诱骗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河南万里与被上诉人许昌万里签订了空白价款和空白欠款 的汽车买卖协议,空白数额的借款协议和借据以及担保书,放弃权利承诺书等等。为被上诉人河南万里后来的非法扣车提供了书面依据。

再其次,被上诉人在法庭调查中居然不愿意回答该车辆的合法来源,也没有提交其购买该车辆的证据,应当推定该被上诉人对该车辆没有合法来源。

三是许昌万里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

首先,该被上诉人与河南万里是关联公司,利用被上诉人郑州开元骗取上诉人签定的空白协议文本填写了具体数额后形成了对上诉人的债权,根据庭审结果显示,上诉人并没有使用过被上诉人许昌万里的资金。因为上诉人不需要使用被上诉人许昌万里的资金。许昌万里擅自参与了本案争讼标的物的销售活动。同时在明知上诉人没有向其借款的前提下设定上诉人债务18.8万元及利息。

其次,出具销售发票的目的明显是以欺诈的手段抬高标的物的价格,取得收益,同时增加上诉人购车款项的支付数额。

再次,其既然参与了销售环节,而且在与上诉人签订借款协议的时候明确示明其地位为车辆的销售人,同时也取得了非法利益(包括不仅限于5000元差价,增值税发票,18.8万元债权)就应该对所销售的标的物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就应该知道该车辆的汽车保修卡登记的汽车销售日期20081018日与合格证中登记的200912月16日的出厂记录信息是矛盾的。

四是被上诉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

该被上诉人没有事实根据,将20081028日 就已经售出发动机号为081017007237的本案争讼车辆,制作并上传了制造日期为20091216日 的合格证。

并协助被上诉人河南万里达到了非法目的。即将二手车作为新车销售的目的。

 

 

二 被上诉人依法应该返还首付款

并比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一加一的增加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代理人所以认为应该增加赔偿,其法律依据可以参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了房地产销售欺诈应该壹加壹赔偿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该条款是合同法领域中一加一赔偿原则的标杆。也就是说,只要经营者对相对人欺诈销售,就应该承担一加一的赔偿义务。这种原则来自于对经营者缔约过失的惩罚理论。

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就明文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其原理同样是来自于对销售者缔约过失的惩罚理论。也是我们应当参照的重要原则性条款之一。尽管上诉人购买汽车是用于经营活动,但经营活动并不必然被排除在生活消费之外,同时,我们在这里争论的不是上诉人是不是消费者,而是被上诉人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过程中,该不该参照上述两条款的原则对上诉人增加 赔偿的问题。因为无论上诉人是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都不能规避被上诉人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大小,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关于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欺诈时的责任条款。因为上述两规定无不说明缔约欺诈的后果是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数额是服务和商品价款的一倍。

郑州开元设定的价格为:228000元,许昌万里设定的销售价格为:228500元,河南万里设定的销售价格为360904元,他们各自应该承担的增加赔偿数额就是他们的销售价款。综合计算,三被上诉人应该增加赔偿上诉人的损失为36 0904 元。

 

三  被上诉人河南万里依法应该返还强行扣押的现金

(侵占)

 

201149日,被上诉人河南万里没有法律依据,随意派人在河南省确山加油站附近将本案争讼车辆扣押。该车由于本身登记在被上诉人河南万里名下,所以,我们可以将被上诉人河南万里的扣车行为理解为强行解除合同的行为。但是,该车辆被其扣押后,由于该车辆上装有车主货物,经交涉,被上诉人在2011410日同意将车上货物发给货主,在发还货主货物时,货主交付的13100元费用由被上诉人河南万里的人员直接收走。因为这13000元中的主要成分是司机的工资和油料以及过路费用。属于汽车折旧的部分在本案中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所以,被上诉人河南万里非法扣押上诉人的13100元现金应该返还。 

 

四  上诉人依法不应该再支付被上诉人河南万里的剩余汽车款

              (解除合同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与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本案涉及的车辆已经由被上诉人河南万里自行收回,合同被其强行解除,被上诉人河南万里有依法返还购车款 的义务,该观点已经在第2部分进行了阐述,不再赘述。而购车协议内设定的233904剩余汽车款属于购车款的一部分,上诉人因为没有支付,所以,也没有要求返还该款项,但该债权应该依法确认其至此消灭。

 

五 被上诉人河南万里、许昌万里持有的借据债权应该依法宣布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确认)

被上诉人河南万里对上诉人拥有的13万、18.9万元借据债权和许昌万里对上诉人拥有的188元债权及利息没有事实根据,其并没有实际支付给上诉人现金,故依法应该确认无效。因为本案涉诉车辆在河南万里的分期付款销售合同里显示的价格是360904元,扣除上诉人首付12.7万元,上诉人应该承担的最大欠款只能是233904元,尽管该款项已经包括不应该由上诉人承担的所谓四年的税收,如果其再设定360904元以外的债权显然没有事实根据。可以理解为形式合法,目的非法。因为其违背了等价有偿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被上诉人称13万元用于为上诉人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但并没有向法庭提交其代上诉人支付该费用的票据。

其没有在法庭陈述其对上诉人持有189万元借据的事实根据。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六  被上诉人河南万里依法应当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0101214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万里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第三条约定,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之日就应该交车。但其实际的交车日期在2011118日,迟延交车35天,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201149日,被上诉人河南万里组织身份不明人员强行收回本案争讼车辆,至2011421日上诉人收到西华县人民法院诉讼保全裁定之前实际占有车辆12天,该行为可以理解为被上诉人河南万里对汽车销售合同的强行解除。

该合同第5页第12行(上下)约定,如果上诉人违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上诉人应该在每天赔偿其实际损失2000元的基础上,支付违约金18046元,根据公平原则,在被上诉人河南万里违约和提前解除合同时,也应该按照同样标准对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8046元并赔偿上诉人逾期交车损失80000元(含后来强行收回后人民法院诉讼保全之前的5天)。

被上诉人河南万里在为上诉人设定的借据条款中,约定了日百分之二点五的滞纳金,根据公平原则比照被上诉人可能获取滞纳金的原则和计算方式得出被上诉人逾期40天向上诉人交车的应得赔偿是360904元。

七  本案的两份汽车买卖协议依法应当解除

            (法定解除)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郑州开元汽车贸易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因为没有写明标的物的价款,因此无法履行,而且也没有履行的必要,故应该解除。

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万里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已经被其在201149日的扣车行为表明被其强行解除,而且其没有合法的标的物,合同涉嫌欺诈,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故应该依法解除。

再次,合同法第94条第二项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八  众被上诉人的答辩自相矛盾

 

  河南万里称签定合同的日期真实与否不对上诉人产生实体利益损失,但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时候却称上诉人没有按时交纳欠款应该承担16万元的滞纳金。该合同甚至约定合同签订等同于车辆交付。两者互相矛盾。

  河南万里称其不是车辆销售人,与其在西华法院起诉上诉人要求支付借款和购车欠款的行为互相矛盾。更无法推翻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车辆买卖协议。

   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向上诉人提供过13万元、189万元现金支票的证据。

许昌万里称其不是本案争讼车辆的售车人,与其借款合同上记载为车辆销售人的内容互相矛盾。更无法解释车辆用于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的汽车销售 发票却是其提交这一事实。     其在一审法庭调查中称不会直接对上诉人主张18.8万元的债权和对上诉人独立持有18.8万元债权相矛盾。

  郑州开元拒绝回答车辆的来源,也没有提交合法的来源手续。称合格证书是来源、称张青霞以个人名义在汽车制造商处定做与新疆库尔勒公司销售给张青霞的保修卡登记信息互相矛盾。其称没有欺诈与合同不写价款的记录互相矛盾。更与其将发票不开给上诉人而开给被上诉人许昌万里的事实互相矛盾。

 

九 本案与河南万里诉上诉人借、欠款纠纷案件系同一法律关系

 

  首先,两个案件的起诉依据均包含汽车买卖分期付款合同。

  其次,上诉人对河南万里借款13万元、18.9万元或者是否应该支付剩余车款与否,都是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中的 附随民事义务,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因为被上诉人并没有向上诉人支付过借款13万元,也没有向上诉人支付过18.9万元借款,而是被上诉人称为上诉人办证花费了13万元后骗取了上诉人的借据,该13万元是否有事实根据,上诉人是否应该履行支付剩余车款的义务,必须在汽车买卖合同中综合计算才可以认定,而不能将其作为独立 的债权纠纷脱离汽车买卖纠纷以外进行单独处理。

再其次,被上诉人如果认为上诉人欠其因办理车辆手续而引起的借款或者应该支付其剩余车款,应该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而不是另案起诉。

 

十  本案主体和程序是否存在问题存疑

 

庭前已经提请法庭关注,

本案属于汽车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的无效确认、撤销或者解除纠纷,一审是否应该通知合同的担保人参与诉讼,

上诉人在一审中申请追加为20081028日之前就已经被新疆库尔勒九华运输责任有限公司销售给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居民张青霞的一部车辆出具20091216日才出厂的合格证制作者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符合民诉法119条第二项明确的被告的要求,但是,一审没有追加,二审在庭审前也没有决定是否应该通知该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法庭既然不通知已经被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列为被上诉人的济南重汽参与诉讼,无法查明该车辆的合格证是否是其制作,更无法查明车辆出厂日期,也无法判断其涉嫌非法制作合格证在本案中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济南重汽才是合同标的物的真正提供者。该汽车是不是由济南重汽销售和生产,其出厂后的调拨经过只有该被上诉人才可以陈述清楚。而且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也只有该被上诉人有能力履行。需要关注的是:无论该被上诉人是否承担责任,但上诉人对其提起诉讼,是上诉人依法行使的诉权,该诉权不应该被剥夺。

 

  二审法庭没有正当理由,不允许上诉人宣读上诉状的具体内容,只让读标题,不让上诉人发表二轮辩论意见,是否合适,请法庭斟酌。因为该案件一审判决写了30页,上诉状写了近万字,合议庭成员连开庭时都不愿意听一遍,时候如何有可能了解案情。该程序是否合法,请二审合议庭斟酌。 (该部分未当庭宣读,系庭后整理代理词时增加)

 

         十一  法庭应该查明而并未查明的事实

 

                       (考虑到对法庭的尊重,该部分当庭未宣读)

 

            1、 该车辆的来源是哪里。保修卡中记录的张青霞从新疆库尔勒公司购买该车辆的事实是否存在。郑州开元从何处取得该车辆,该车辆是不是其自行组装的车辆。

            220081028日就已经制作保修卡并在社会流通的车辆为什么出现20091016日才出厂的合格证信息。

 

 

  综上所述,众被上诉人在销售车辆中均实施了欺诈行为,而且依法都应该承担增加赔偿责任,其中河南万里还应该承担赔偿上诉人实际损失、返还购车款、扣押现金的责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万里、郑州开元的汽车买卖协议依法应该解除,被上诉人河南万里、许昌万里对上诉人持有的借据债权依法应该认定无效,被上诉人河南万里通过汽车买卖协议拥有的233094元的货款债权应该宣布消灭,众被上诉人拒不承担赔偿义务,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一审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第三项   94  条 第二项 、97条、《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之规定,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四项之规定的原则,依法判决:

1、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以上代理意见如无不妥,请二审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感谢本案审判长崔航薇969521319) 审判员闫天文(笔录中记载的没有闫天文而是陈继辉(65921330、(69521328陈赞 (69521320、书记员  毛冰昕 在本案中的辛勤工作

感谢一审证人侯新中、张青帅、张常保对本案部分案件事实真相的如实陈述

 

感谢被上诉人河南万里代理人张兴国 \尹红光、许昌万里代理人 田广旭    郑州开元代理人高斌、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扬律师对上诉人上诉活动的积极参与。

感谢旁听席上的听友对本代理人代理意见的耐心听取

感谢本案上诉人张福林先生对本代理人一如既往的信任与支持。

 

        郑州市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李敬民  李绍坤 

2015年元月7日下午  1640宣读

联系电话:13592501591  67529860  15038088891

地址:郑州市桐柏北路90305工作室    本文的电子文本位于:WWW.LAW168.合同纠纷案件之中

 

 

 

          本案可能出现的争议焦点

 

1、 本案出现的两份汽车销售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应该解除

 

2、 上诉人在本案中是否拥有对济南重汽的诉权

 

3、   上诉人的损失是否存在、四被上诉人依法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4、 上诉人是否应该继续支付河南万里的购车欠款。

 

5、 河南万里 、许昌万里对上诉人拥有的借据债权是否应该进行无效确认

 

7、被上诉人河南万里是否依据合同对上诉人正在经营的车辆实施了扣押行为。

 

 

        拟向被上诉人发问的问题

 

1、 河南万里、郑州开元、许昌万里分别有没有汽车销售资质

 

 

2、 本案争讼的汽车牵引部分的来源是哪里,挂车来源是哪里,哪里组装成半挂车辆的,有无合同、调拨单、发票等手续。

 

 

 

3、 郑州开元在销售本案争讼车辆前因部分之前由没有取得车辆制造商的授权。

 

4、 许昌万里在对河南万里进行销售本案争讼车辆前因部分时是否取得汽车制造商的授权

 

5、 

河南万里在对本案争讼车辆销售时是否取得车辆制造商的授权

 

 

6、 河南万里在取得上诉人出具的13万元、18.8万元借据之后,是否向上诉人支付过借据上写明的现金。

 

7、 许昌万里在取得上诉人出具的18.9万元借据之后是否向上诉人支付过借据上写明的现金。

 

8、 河南万里 扣押上诉人车辆参与人员名字分别 叫什么,现在是否依然在河南万里处工作。他们隶属于河南万里的哪一个部门。该车辆现在位于哪里。


 

 

 

 

 

许昌万里运输集团给人罩华盖运”_大公中原新闻网 

201177...受害人于2006年组织一个购车小分队,到郑州开元汽贸公司购车跑运输河南许昌万里运输集团公司120分公司一名业务员去郑州联系业务,闻听我们的情况,把许昌...

 

我们是万里集团登封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公司没倒闭 交运集团是不是有权收 

近段公司车主人心惶惶 有个大户大量收购我公司车辆 据说是交运集团想暗地收买,实际想把我们营运证过户到交运集团如果我们不愿意卖不愿意过户到交运集团是不是会有不好的结果?

揭穿许昌万里运输集团骗人的丑恶嘴脸

发布时间:2011-07-14 09:27:34     网友:dhfzlhy     【我要投诉】

电子邮箱:dhfzmsts@163.com     热线电话:0371-60859609


 我叫董建立,家住泌阳县王店乡黄楝树村委董庄组,因为挂靠许昌万里运输集团公司搞运输,结果上当受骗,数十万元被打水漂,全家老幼生活陷入极端困境。
  受害人于2006年组织一个购车小分队,到郑州开元汽贸公司购车跑运输。河南许昌万里运输集团公司120分公司一名业务员去郑州联系业务,闻听我们的情况,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公司夸成一朵花,动员我们加入许昌万里运输集团公司。当时他说每辆车交12万元,下余款有他负责办理分期付款业务,6辆车共计现金款72万元打进他公司,5-7天保证办好营运等一切手续。 
  禁不住许昌万里运输集团公司业务员的花言巧语,我们于本年531日由我的同伙董建国给许昌万里运输集团公司打去66万元,其中每辆车押金1万元,共计72万元。然而,在我们把车款汇出后,该公司却找出种种理由拖着不给我们车辆,要求退款也不给退款,致使我们十几人住在许昌等了几个月。在要车过程中,许昌万里运输集团公司还违背合同规定,说是购车情况有变,每辆车又让我们增加现金4-5万元,为了早日实现我们的运输梦,只好忍气吞声认可被宰。
  直到当年1027日,我们等了五个多月后,车辆手续才给办完。因为当时的承包工程在河北涉县,没有办法去北京营运,在走的时间向许昌万里运输集团公司要一切手续,对方赖着啥也不给。仅仅这些还不说,更大的厄运接踵而来,在我们营运过程中,本来许昌万里运输集团公司跟我们订立的合同是每三个月缴纳一次挂靠费用,但该公司却不顾合同规定,坚持每月收缴一次,我们要求按合同规定收取费用,许昌万里运输集团公司便蛮不讲理地聘请黑社会人员把我们的车抢走,其中先后有5辆车被抢,而且要想回车,不但要清缴挂靠费,还要缴纳抢车的执行费”2万元。我的车号35859,营运两个月后,自觉给许昌万里运输集团公司汇去挂靠费3万,本想许昌万里运输集团公司即使再不论理,我已经付了费用,该安生搞我的运输了,谁料想就在2007年元月9日晚八点左右,我的车正在施工,突然出现8个蒙面人强行抢车,把我的司机暴打一顿后,没收了司机手机,人车不知去向,后来才把手机给了把司机放出,当时到北京派出所报案,也没有追上,当地派出所给许昌万里运输集团公司打电话联系,公司说他欠我们的款,就该扣押他们的车。
  
  车钱两空无法生存,我们只好回到老家泌阳。准备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就在此时,许昌万里运输集团公司给我们打电话说,只要我们给公司再交6万元保证金就返还我们的车辆,我们没有答应。经我们商议,派出代表去许昌处理此事,不知啥时间许昌万里运输集团公司已经将我们贷款买来的车卖掉,找公司领导都是推脱不见我们,要求值班人员答复抢车卖车理由,他们却胡搅蛮缠,说是给我们卖掉还了公司罚款,无奈我将许昌万里运输集团公司诉至魏都区法院,在法庭审理中这家公司拒不承认买卖车和抢车事实,我们因此败诉。后经检察院抗诉,许昌万里运输集团公司才认可卖车、抢车的事实,为调查取证,花费一年时间,证据调出,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该公司谎称车已经评估,公司评估19万元出卖,法院的主审法官也不按法律办事,判决仅给我们每辆车退十几万元,损失费及各项费用不给。
  
  后来对方上诉,理由不是侵权,是民事纠纷,中院一拖再拖,不下判决至今。
  
  据我们了解,许昌万里运输集团公司是一家拥有200多家分公司的企业,多年来,这个公司就没有什么运输业务可言,纯粹是靠骗取、敲诈想搞运输的个体户信任,然后从中捞取挂靠费、手续费、管理费等不义之财。就在我们受骗的前前后后,我们还听到几十起像我们一样的受骗者找他们说理、打官司。对于诈骗抢劫的许昌万里运输集团公司,呼吁广大受害者纷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让骗子的阴谋不能得逞;同时欢迎知道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行骗行为者给予提供线索,彻底揭穿骗子公司的丑恶嘴脸,让骗子无孔可钻,还我省运输业一片蓝天。
  
  
  受害人:董建立 联系电话:13193710146 

一起因汽车销售欺诈而引发双倍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

11-01-14来源:未知

  20101030日,任先生在河南宇之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雨燕,因在外地工作,这台车便一直在外地使用。汽车行驶到2000公里时,当时车正好在安徽芜湖,便在芜湖仅有的一家长安铃木4S店进行了保养。

  一周后他意外接到芜湖4S店的电话,对方让他把行驶证等材料拿过去核对一下,因为保养时录入的资料与车辆备案信息不一致,要重新录入,否则这次保养厂家不会承认,无法结算。

  4S店重新输入车辆信息后,出人意料的事情发生了——该车的档案上清楚地写着车主叫王珂,且销售日期为2010103日。

  这个车主名字不是我呀,这是怎么回事?”任先生激动地叫了起来,且上面的销售日期比他买车足足早了27天。联想到买车一个多月来故障频繁,先是怠速超高,容易熄火,后又倒档难挂,且油表不准,种种迹象表明该车很可能是这位叫王柯的车主退掉的二手车。

  芜湖的4S店也怀疑该车有问题,任先生当即要求工作人员对该信息进行截图,以作为证据。

  投诉原文:一车二卖,长安铃木郑州宇之缘欺上瞒下,用卑劣手段欺骗消费者!!!

  讨说法险吃闭门羹

  拿到河南宇之缘4S店涉嫌销售二手车的证据后,任先生先是与其进行了交涉,但对方矢口否认,无奈之下,他向厂方长安铃木反映了情况,当时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态度非常诚恳,这让他很是宽慰。在厂家的要求下,宇之缘4S店同意处理此事。

  为了解决问题,任先生特意请了三天假,开了近12个小时后才来到宇之缘4S店,但该店一直没有人过问此事,被冷落了大半天后,终于有一位自称是该店律师的人出面接待了他。

  这位律师坚决否认任先生的车是二手车,说事情的真相是经销商要完成厂家的销售任务,有意假销售,该车其实没有销售过,更没有使用过。

  4S店的解释并不能打消任先生的疑虑,因为这只是其一家之言,车是不是卖过,无人证明,况且汽车买来一个月内多次出现小故障,车主有理由怀疑该车可能是被人退回的问题车。另外,任先生坚定地认为宇之缘一车二售还有一个证据:既然销售商是为了蒙骗厂家而搞的假销售,为何汽车卖出后4S店不及时对这些造假证据毁尸灭迹,要知道这种事不及时改回来,车主去4S店维修或保养时一定会露馅”!

  车主名称被篡改

  由于长安铃木不闻不问,且宇之缘4S店坚决否认,这让车主寻找真相及维权变得异常艰难。

  巧合的是,汽车投诉网在回访任先生时,他正在郑州一家4S店对车进行正常保养,在该4S店查询时他又有新的发现——车主名字改回了任先生的名字,但销售日期却仍然是103日,仍比他买车早了27天。

  对此情况,宇之缘4S店的解释是:因为该车之前假销售是为了应付厂家完成任务,既然车已卖出,就应该改回真正车主的名字,至于销售日期为何没有改,是因为销售日期更改需上报厂家批准,4S店没有权限。

  任先生的家人杨小姐告诉汽车投诉网,她算是汽车服务行业的老字辈,此前在某汽车公司当过7年售后经理,她知道行业有把二手车当新车卖的潜规则,只是像她这样的老字辈也被蒙到,怎不让她气愤!

  杨小姐还表示:如果销售商确实是为了完成厂家任务而假销售,她绝对不会太在意,只要销售时提前告知一下就行,但销售商在事情败露后再来解释,这不仅是侵犯了车主的知情权,而且事到如今厂商连个道歉都没有,只是死咬该车不是二手车不放,这不是欺骗车主是什么?

  鉴于厂商的敷衍态度,她坚决要求厂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给予退一赔一解决。任先生在向汽车投诉网投诉之余,也向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目前工商部门正在调查情况。

  专家点评:汽车欺诈销售车主可双倍索赔

  接到任先生的投诉后,汽车投诉网及时将他的投诉转给了长安铃木处理,但至截稿时止,厂家未给任何回复,车主甚至连厂商的电话都没有接到过,长安铃木及其销售商解决问题的诚意可见一斑。

  厂家有义务监管4S店,对于这件事厂家也有权干涉,出现这种情况只能说明厂家对4S店监管不力,又或者是在现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厂家和4S店在面临巨大销售压力下,尤其是4S店需要完成厂家下达的任务才能最终拿到年终返点的情况下,厂家默许这种情况的存在?

  鲁迅先生在《友邦惊诧论》中说:长此以往,国将不国。其实,做企业的道理同样如此,这种只管生产,不管售后,卖出去就了事,对下面的销售单位监管不力,当一个个用户因为企业的敷衍推卸而愤然离开时,估计今后的日子也不会好过。有些企业自以为强大无比,甚至可以目空一切,但是,三鹿事件告诉世人,即便是一个品牌价值高达140多亿元的巨无霸,只要不诚信,倾刻间倒掉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车主当初买车的时候对厂家和4S店都是充分信任的,但是4S店利用车主对它的信任,欺骗车主,厂家得知这样子的事情后,不仅没用解决问题,而且还推脱责任,这显然与车主所赋予的信任不相称,厂家这样子对4S店的监管政策,相信长此以往,厂家失去的不仅仅是这一部分车主,更会是整个长安铃木品牌的信誉。

  汽车投诉网评论员大陈认为,厂家的置之不理以及4S店的矢口否认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因为这只会让车主寒心之余更坚定地维权。

  因厂商目前无诚意解决此事,大陈建议车主收集相关证据,如果证实销售商确有一车二卖,那么完全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双倍索赔,下面这个案例很值得车主们借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公开终审宣判了一起因汽车销售欺诈而引发双倍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该案确定了非经营性车主的消费者地位,为司法机关和其他消费者维权组织解决有关纠纷提供了示范和依据。

  2007228日,张女士在北京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车,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117日维修过。张女士以合力华通欺诈销售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赔偿。法院一审以合力华通欺诈为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退车还款,并加倍赔偿车主购车款。合力华通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但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其实,此案例不仅给车主有借鉴作用,更应该对那些不诚信的厂商具有警示作用,因为偷鸡不成很可能会蚀把米!

  20101030日,任先生在河南宇之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雨燕,因在外地工作,这台车便一直在外地使用。汽车行驶到2000公里时,当时车正好在安徽芜湖,便在芜湖仅有的一家长安铃木4S店进行了保养。

  一周后他意外接到芜湖4S店的电话,对方让他把行驶证等材料拿过去核对一下,因为保养时录入的资料与车辆备案信息不一致,要重新录入,否则这次保养厂家不会承认,无法结算。

  4S店重新输入车辆信息后,出人意料的事情发生了——该车的档案上清楚地写着车主叫王珂,且销售日期为2010103日。

  这个车主名字不是我呀,这是怎么回事?”任先生激动地叫了起来,且上面的销售日期比他买车足足早了27天。联想到买车一个多月来故障频繁,先是怠速超高,容易熄火,后又倒档难挂,且油表不准,种种迹象表明该车很可能是这位叫王柯的车主退掉的二手车。

  芜湖的4S店也怀疑该车有问题,任先生当即要求工作人员对该信息进行截图,以作为证据。

  投诉原文:一车二卖,长安铃木郑州宇之缘欺上瞒下,用卑劣手段欺骗消费者!!!

  讨说法险吃闭门羹

  拿到河南宇之缘4S店涉嫌销售二手车的证据后,任先生先是与其进行了交涉,但对方矢口否认,无奈之下,他向厂方长安铃木反映了情况,当时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态度非常诚恳,这让他很是宽慰。在厂家的要求下,宇之缘4S店同意处理此事。

  为了解决问题,任先生特意请了三天假,开了近12个小时后才来到宇之缘4S店,但该店一直没有人过问此事,被冷落了大半天后,终于有一位自称是该店律师的人出面接待了他。

  这位律师坚决否认任先生的车是二手车,说事情的真相是经销商要完成厂家的销售任务,有意假销售,该车其实没有销售过,更没有使用过。

  4S店的解释并不能打消任先生的疑虑,因为这只是其一家之言,车是不是卖过,无人证明,况且汽车买来一个月内多次出现小故障,车主有理由怀疑该车可能是被人退回的问题车。另外,任先生坚定地认为宇之缘一车二售还有一个证据:既然销售商是为了蒙骗厂家而搞的假销售,为何汽车卖出后4S店不及时对这些造假证据毁尸灭迹,要知道这种事不及时改回来,车主去4S店维修或保养时一定会露馅”!

  车主名称被篡改

  由于长安铃木不闻不问,且宇之缘4S店坚决否认,这让车主寻找真相及维权变得异常艰难。

  巧合的是,汽车投诉网在回访任先生时,他正在郑州一家4S店对车进行正常保养,在该4S店查询时他又有新的发现——车主名字改回了任先生的名字,但销售日期却仍然是103日,仍比他买车早了27天。

  对此情况,宇之缘4S店的解释是:因为该车之前假销售是为了应付厂家完成任务,既然车已卖出,就应该改回真正车主的名字,至于销售日期为何没有改,是因为销售日期更改需上报厂家批准,4S店没有权限。

  任先生的家人杨小姐告诉汽车投诉网,她算是汽车服务行业的老字辈,此前在某汽车公司当过7年售后经理,她知道行业有把二手车当新车卖的潜规则,只是像她这样的老字辈也被蒙到,怎不让她气愤!

  杨小姐还表示:如果销售商确实是为了完成厂家任务而假销售,她绝对不会太在意,只要销售时提前告知一下就行,但销售商在事情败露后再来解释,这不仅是侵犯了车主的知情权,而且事到如今厂商连个道歉都没有,只是死咬该车不是二手车不放,这不是欺骗车主是什么?

  鉴于厂商的敷衍态度,她坚决要求厂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给予退一赔一解决。任先生在向汽车投诉网投诉之余,也向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目前工商部门正在调查情况。

  专家点评:汽车欺诈销售车主可双倍索赔

  接到任先生的投诉后,汽车投诉网及时将他的投诉转给了长安铃木处理,但至截稿时止,厂家未给任何回复,车主甚至连厂商的电话都没有接到过,长安铃木及其销售商解决问题的诚意可见一斑。

  厂家有义务监管4S店,对于这件事厂家也有权干涉,出现这种情况只能说明厂家对4S店监管不力,又或者是在现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厂家和4S店在面临巨大销售压力下,尤其是4S店需要完成厂家下达的任务才能最终拿到年终返点的情况下,厂家默许这种情况的存在?

  鲁迅先生在《友邦惊诧论》中说:长此以往,国将不国。其实,做企业的道理同样如此,这种只管生产,不管售后,卖出去就了事,对下面的销售单位监管不力,当一个个用户因为企业的敷衍推卸而愤然离开时,估计今后的日子也不会好过。有些企业自以为强大无比,甚至可以目空一切,但是,三鹿事件告诉世人,即便是一个品牌价值高达140多亿元的巨无霸,只要不诚信,倾刻间倒掉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车主当初买车的时候对厂家和4S店都是充分信任的,但是4S店利用车主对它的信任,欺骗车主,厂家得知这样子的事情后,不仅没用解决问题,而且还推脱责任,这显然与车主所赋予的信任不相称,厂家这样子对4S店的监管政策,相信长此以往,厂家失去的不仅仅是这一部分车主,更会是整个长安铃木品牌的信誉。

  汽车投诉网评论员大陈认为,厂家的置之不理以及4S店的矢口否认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因为这只会让车主寒心之余更坚定地维权。

  因厂商目前无诚意解决此事,大陈建议车主收集相关证据,如果证实销售商确有一车二卖,那么完全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双倍索赔,下面这个案例很值得车主们借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公开终审宣判了一起因汽车销售欺诈而引发双倍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该案确定了非经营性车主的消费者地位,为司法机关和其他消费者维权组织解决有关纠纷提供了示范和依据。

  2007228日,张女士在北京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车,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117日维修过。张女士以合力华通欺诈销售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赔偿。法院一审以合力华通欺诈为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退车还款,并加倍赔偿车主购车款。合力华通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但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其实,此案例不仅给车主有借鉴作用,更应该对那些不诚信的厂商具有警示作用,因为偷鸡不成很可能会蚀把米!

  20101030日,任先生在河南宇之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雨燕,因在外地工作,这台车便一直在外地使用。汽车行驶到2000公里时,当时车正好在安徽芜湖,便在芜湖仅有的一家长安铃木4S店进行了保养。

  一周后他意外接到芜湖4S店的电话,对方让他把行驶证等材料拿过去核对一下,因为保养时录入的资料与车辆备案信息不一致,要重新录入,否则这次保养厂家不会承认,无法结算。

  4S店重新输入车辆信息后,出人意料的事情发生了——该车的档案上清楚地写着车主叫王珂,且销售日期为2010103日。

  这个车主名字不是我呀,这是怎么回事?”任先生激动地叫了起来,且上面的销售日期比他买车足足早了27天。联想到买车一个多月来故障频繁,先是怠速超高,容易熄火,后又倒档难挂,且油表不准,种种迹象表明该车很可能是这位叫王柯的车主退掉的二手车。

  芜湖的4S店也怀疑该车有问题,任先生当即要求工作人员对该信息进行截图,以作为证据。

  投诉原文:一车二卖,长安铃木郑州宇之缘欺上瞒下,用卑劣手段欺骗消费者!!!

  讨说法险吃闭门羹

  拿到河南宇之缘4S店涉嫌销售二手车的证据后,任先生先是与其进行了交涉,但对方矢口否认,无奈之下,他向厂方长安铃木反映了情况,当时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态度非常诚恳,这让他很是宽慰。在厂家的要求下,宇之缘4S店同意处理此事。

  为了解决问题,任先生特意请了三天假,开了近12个小时后才来到宇之缘4S店,但该店一直没有人过问此事,被冷落了大半天后,终于有一位自称是该店律师的人出面接待了他。

  这位律师坚决否认任先生的车是二手车,说事情的真相是经销商要完成厂家的销售任务,有意假销售,该车其实没有销售过,更没有使用过。

  4S店的解释并不能打消任先生的疑虑,因为这只是其一家之言,车是不是卖过,无人证明,况且汽车买来一个月内多次出现小故障,车主有理由怀疑该车可能是被人退回的问题车。另外,任先生坚定地认为宇之缘一车二售还有一个证据:既然销售商是为了蒙骗厂家而搞的假销售,为何汽车卖出后4S店不及时对这些造假证据毁尸灭迹,要知道这种事不及时改回来,车主去4S店维修或保养时一定会露馅”!

  车主名称被篡改

  由于长安铃木不闻不问,且宇之缘4S店坚决否认,这让车主寻找真相及维权变得异常艰难。

  巧合的是,汽车投诉网在回访任先生时,他正在郑州一家4S店对车进行正常保养,在该4S店查询时他又有新的发现——车主名字改回了任先生的名字,但销售日期却仍然是103日,仍比他买车早了27天。

  对此情况,宇之缘4S店的解释是:因为该车之前假销售是为了应付厂家完成任务,既然车已卖出,就应该改回真正车主的名字,至于销售日期为何没有改,是因为销售日期更改需上报厂家批准,4S店没有权限。

  任先生的家人杨小姐告诉汽车投诉网,她算是汽车服务行业的老字辈,此前在某汽车公司当过7年售后经理,她知道行业有把二手车当新车卖的潜规则,只是像她这样的老字辈也被蒙到,怎不让她气愤!

  杨小姐还表示:如果销售商确实是为了完成厂家任务而假销售,她绝对不会太在意,只要销售时提前告知一下就行,但销售商在事情败露后再来解释,这不仅是侵犯了车主的知情权,而且事到如今厂商连个道歉都没有,只是死咬该车不是二手车不放,这不是欺骗车主是什么?

  鉴于厂商的敷衍态度,她坚决要求厂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给予退一赔一解决。任先生在向汽车投诉网投诉之余,也向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目前工商部门正在调查情况。

  专家点评:汽车欺诈销售车主可双倍索赔

  接到任先生的投诉后,汽车投诉网及时将他的投诉转给了长安铃木处理,但至截稿时止,厂家未给任何回复,车主甚至连厂商的电话都没有接到过,长安铃木及其销售商解决问题的诚意可见一斑。

  厂家有义务监管4S店,对于这件事厂家也有权干涉,出现这种情况只能说明厂家对4S店监管不力,又或者是在现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厂家和4S店在面临巨大销售压力下,尤其是4S店需要完成厂家下达的任务才能最终拿到年终返点的情况下,厂家默许这种情况的存在?

  鲁迅先生在《友邦惊诧论》中说:长此以往,国将不国。其实,做企业的道理同样如此,这种只管生产,不管售后,卖出去就了事,对下面的销售单位监管不力,当一个个用户因为企业的敷衍推卸而愤然离开时,估计今后的日子也不会好过。有些企业自以为强大无比,甚至可以目空一切,但是,三鹿事件告诉世人,即便是一个品牌价值高达140多亿元的巨无霸,只要不诚信,倾刻间倒掉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车主当初买车的时候对厂家和4S店都是充分信任的,但是4S店利用车主对它的信任,欺骗车主,厂家得知这样子的事情后,不仅没用解决问题,而且还推脱责任,这显然与车主所赋予的信任不相称,厂家这样子对4S店的监管政策,相信长此以往,厂家失去的不仅仅是这一部分车主,更会是整个长安铃木品牌的信誉。

  汽车投诉网评论员大陈认为,厂家的置之不理以及4S店的矢口否认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因为这只会让车主寒心之余更坚定地维权。

  因厂商目前无诚意解决此事,大陈建议车主收集相关证据,如果证实销售商确有一车二卖,那么完全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双倍索赔,下面这个案例很值得车主们借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公开终审宣判了一起因汽车销售欺诈而引发双倍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该案确定了非经营性车主的消费者地位,为司法机关和其他消费者维权组织解决有关纠纷提供了示范和依据。

  2007228日,张女士在北京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车,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117日维修过。张女士以合力华通欺诈销售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赔偿。法院一审以合力华通欺诈为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退车还款,并加倍赔偿车主购车款。合力华通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但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其实,此案例不仅给车主有借鉴作用,更应该对那些不诚信的厂商具有警示作用,因为偷鸡不成很可能会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