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为农民要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李敬民 03715537202
2004年3月31日,大河报第A14版整版发表题为《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人权白皮书,全面介绍过去一年间中国人权事业得新进展------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无人署名文章,称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0日发表题为《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的白皮书,全面介绍过去一年间中国在促进与保障公民各项基本人权方面作出的努力河取得的成就。
该文章称,白皮书从8个方面中国人权事业的新进展。其中第四项有关于“国务院总理亲自为农民追讨工资,体现了国家对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高度重视”的句子,笔者大惑。
从讨帐事件的性质看,它是一个具体的民事债务纠纷或者说是劳动关系转化而成的债务关系,明显不属于人权范畴。
从讨帐主体看,总理是以国务院总理的名义进行的,而法律没有规定,总理有义务或者权利可以直接受理民间的债务纠纷,无论这个事件是不是涉及农民的利益。
从讨帐的程序看,总理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总理没有通过任何法律规定的程序,就随意干涉民间债务纠纷,违反了我国有关工资或者一般债务纠纷处理的程序性规定。
从讨帐的方式看,是一种比暴力更可怕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不偿还该债务,是不是会给债务人带来灭顶之灾。
从讨帐的效果看,是一种集权效应,总理作为国家的公务员,作为人民的 公仆,为什么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处理债务会如此迅速,说明法律程序是瘫痪何不受尊重的,至少它没有的到总理和债权人的尊重。
从农民只能被欠债的事实现象看,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形同虚设,它没有被农民和国家总理所了解并接受。
从白皮书将总理讨债行为认定为保护人权的陈述说,不仅有牵强附会的感觉,更说明我国法律秩序的混乱,因为我们国家只有一个总理,而债权人有多少谁也无法估计,如果总理为农民讨债,遇到工人要求总理讨债,总理管不管,如果学生要求总理讨债呢?
综上所述,总理讨债行为不仅是一种越权行为,同时,总理讨帐的迅速效果会使人对权利产生新的以来心理。而权利分子在利用非法获得的权利时更有可能为所欲为。
呜呼,一般老百姓没有机会委托或者请求总理为自己要帐,那么,他们的债只能被形形色色的权利所利用,至于他们的合法权益最终能否得到保护,就不是笔者在本文中能够评述的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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