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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敬民向管城法院提出立案门槛拆除建议

浏览次数:1744次文章编辑:李敬民文章来源:工作笔记


 

 

2014年6月17日上午11点左右,,法学专家李敬民用自己的手机13592501591拨通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纪检部门63333192这部电话,接线但是一个先生。其态度友好,告知了其接受电子文本的信箱为  GUANCHENGJIANCHA@163.COM    

   本人网络操作水平不高,未能成功。

   12点29分,其电话回访。本人告诉其本文的电子文本位置。

11点40分,电话告诉立案庭工作人员本文属于临时发布。如果有异议可以随时告知。是一位先生接线。态度友好,但未告知姓名。其答应告知相关法官。

 本人经常在网络上对法官发表不同的看法。但是,点名评论,这是第一次。

  我希望这是最后一次,因为我深知,法官有法官的难处。

 

该建议是否能够得到立案庭和纪检的重视,本人将随时发布。

2014年6月20日11点45分,报告人同纪检宋主任通电话,宋主任称会与立案庭沟通后妥善处理此类问题。至于是否最终撤销该门槛,处于未知之中。

 

 

 

来自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随意设置立案门槛

           ( 内容提要)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是交通警察个人出具的书证。

    2、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去找交警大队加盖印鉴没有法律依据。

   3、将当事人是否愿意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找交警大队成功盖章作为立案与否的门槛是违法行为

 

制作人:李敬民

 

工作单位 :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

联系电话 :13592501591 13803822002  67529860

工作QQ 81090758       邮编:450052

联系地址 :郑州市桐柏北路90305工作室

 

来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紧急报告

 

      ------- 关于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非法办案事

 

     我是李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根据《宪法》第41条之规定,可以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

        一   前言  

     2014616日,报告人持以交通警察个人盖章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为重要内容之一的相关证据和起诉状到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得知管城区人民法院曾经有不成文规定:即凡是持交通警察个人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为主要证据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都需要原告到交通警察大队补盖公章,以确定该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二  引发的思考

   假定这一规定是存在的。那么,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有以下四个。

1、 交通警察以 个人名义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作为证据,是否有未加盖公章的瑕疵。

2、假定该证据无瑕疵,原告如何有能力让交通警察大队在无瑕疵书证上加盖公章。

3、 假定该证据有瑕疵。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否有提醒公安机关盖章的义务。而不是把协调盖章的义务交给当事人。

4、 法院将该证据是否有公章作为是否立案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    该门槛设立的后果

1、 增加原告讼累

2、 给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增加义务

3、 给无瑕疵证据增加瑕疵  公安部第104号令第1516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是由警察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无当事人复核程序。

 而交警大队依据该部令48条规定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可复核证据,一旦让交通警察以简易程序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加盖公章,就可能导致该证据出现未告知对方复核权利的瑕疵。甚至会给法院的采信设置障碍。因为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虽然是由行政机关作出,但该行为却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参照行政行为规范操作程序作出的技术判断行为。

四  来自法律工作者的建议

1、立即讨论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为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受害人作为原告时,要求原告必须去交通警察大队在简易程序中警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简易程序)》上补盖公章,否则不予立案的门槛是否有依据。

2、如果有依据,立即向相关的交通警察大队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交通警察大队在为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建议程序)》时,加盖交通警察大队部的公章。

3、如果没有依据,立即拆除该门槛。并向那些被该门槛带来讼累的当事人表示道歉。

  特此建议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纪检组

           报告人:李敬民   201461616

 


 

来自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紧急报告

关于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非法办案事

           ( 内容提要)

                      

     随意设置立案门槛

制作人:李敬民

工作单位 :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

联系电话 :13592501591 13803822002  67529860

工作QQ 81090758       邮编:450052

联系地址 :郑州市桐柏北路90305工作室

来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紧急报告

      ------- 关于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非法办案事

     我是李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根据《宪法》第41条之规定,可以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有关领导报告。

     2014616日上午10点左右,报告人持相关证据和起诉状到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负责接待的一个男同志审查报告人提交的材料后,称需要核对责任认定书原件。上诉人虽然认为不符合常规,但依然按照其指示通知当事人从很远的工作单位去法院立案庭提交原件供该法官核对,在核对的过程中,该法官以责任认定书上没有交警四大队公章为由,要求报告人去交警四大队加盖公章,报告人认为自己没有权利要求交警四大队为简易 程序中警察依法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加盖公章,遂请教其要求交通警察四大队加盖公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因为常识告诉我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是警察个人出具的书证,不是警察大队出具的认证。这时候,一个并未接待报告人而是坐在接待法官对面的一个后来自称叫做付咏梅的女士以报告人认为并非友好的态度告诉报告人称这是规定,而且拒绝提供规定的来源文件,拒绝提供警察四大队必须盖章的法律依据。

报告人个人认为无法从法律的层面上与其沟通,遂要求觐见其负责人。1150分,立案庭负责人到达现场,听取了报告人的陈述。报告人认为,人民法院无依据要求当事人去相关行政机关在无瑕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增加公章,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在反映的过程中,付咏梅插话,其中一句话的内容是,我叫付咏梅,你随便告。

其说出此话的凛然气质让人不仅俯首,而且敬畏,甚至联翩浮想。常识告诉我们:让随便告的想法无非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鼓励到处告自己的人认为自己是真理的化身,你告她,是对她真理的一种有效宣传。所以,她鼓励你去告她。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有人告她,她就可能得到一个提拔和重用的契机。因为现在的领导是昏庸的比愿意为公众服务的多的多。

第三种情况是:她是公主,无人可以撼动其尊贵之地位,她无论违法与不违法,都是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法律在其心目中就是随时可以拿出来捍卫自己尊贵和打压或者愚弄他人的工具。

舍此,报告人不知道她为什么可以放言让报告人随意告她。

建议:

1、立即拆除付咏梅个人以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名义为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受害人作为原告时,要求原告必须去交通警察大队在简易程序中警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简易程序)》上补盖公章,否则不予立案的门槛。

2、告知报告人,到你处投诉付咏梅后,假定投诉的事实是存在的,付咏梅可能在你单位得到哪些奖励和政治收益。

3、向报告人公开付咏梅的个人简历。报告人重点想知道她是靠什么程序和资历取得法院工作资格的。她有没有接受过法学基本原理的专业学校教育。她有没有在单位接受过司法工作者服务理念的教育。

  特此报告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纪检组

           报告人:李敬民   20146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