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点击数: 490 发布时间: 2010-01-29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改变我市高层次人才短缺状况,优化我市人才队伍结构,为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生态型、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市政府同意引进,能为我市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难题和科研攻关项目,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人才。主要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知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拔尖人才、学者等国家级人才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三)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四)曾担任国家重点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能创新企业管理方法、解决企业生产工艺、技术研发、产品质量等方面关键问题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
(五)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会展、金融、物流、信息工程、文化宣传和我市支柱产业、新型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相应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国家教育部认可,包括留学回国人员);
(六)在某一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其他具有特殊技术专长的高技能人才;
(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研发、企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能解决我市科研、管理方面相关难题的外籍专家;
(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原则是: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实际需要与人才储备相结合,引进国内人才与引进国外智力相结合。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采取调入、兼职、咨询、聘用、讲学和技术项目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引进。
第五条 成立郑州市政府引进高层次人才协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协调全市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使用、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从事以下各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活动:
(一)担任市委、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咨询顾问。市委、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聘请两院院士或国内外知名专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考察、论证和指导;
(二)担任市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
(四)以专利、发明等科研技术成果入股或以投资形式创办、合办高新技术企业;
(五)到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教学,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进行推广应用,带领攻关创新项目和领衔解决技术及管理难题;
(六)开展学术交流(论坛)、科技咨询、科研合作、科技攻关、高级人才培训,以及从事文化、艺术、社会等方面的活动;
(七)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其他重大活动。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及聘用程序:
(一)由用人单位填写《郑州市人民政府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报主管部门初审;
(二)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用人单位对拟引进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估,经市政府同意,颁发给被引进人员《郑州市人民政府引进高层次人才证书》,凭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责任与待遇等。对引进调入到暂无空缺编制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先办理调入手续,所需编制从单位自然减员中优先解决。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引才引智专项资金”。市财政首次投入1000万元,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外国专家的安家补助、生活补贴及交通补贴。今后,随着市财政收入的逐年增长,逐年增加引才引智资金数额。
市政府“引才引智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郑安家,且在用人单位工作满2年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安家补助:
(一)引进的第二条第(一)项人才,补助100万元并提供工作用车;
(二)引进的第二条第(二)项人才,补助60万元;
(三)引进的第二条第(三)、(四)、(七)项人才,补助30万元;(四)引进的第二条第(五)、(六)、(八)项人才,补助10万元。夫妻双方同属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补助标准高的一方享受安家补助。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郑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可以给予不低于以下标准的生活补贴:
(一)引进的第二条第(一)项人才,每月2万元;
(二)引进的第二条第(二)项人才,每月8000元;
(三)引进的第二条第(三)、(四)、(七)项人才,每月3000元;
(四)引进的第二条第(五)、(六)、(八)项人才,每月补助500元。
第十一条 引进调入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其配偶、父母、子女户口可以随迁,配偶的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聘用单位给予妥善解决。子女需在本市就读中小学的,由教育部门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引进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参加本市的专家评选(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拔尖人才、“555”人才工程评选及郑州市的各种奖项的评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职称评聘可不受用人单位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直接予以评聘。
第十三条 引进到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工资报酬可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商定,也可实行年薪制和其他灵活的分配方式。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代理。
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绩效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对引进调入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单位申请留用,本人愿意且身体健康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准后可延长退休年龄1—5年。
引进调入的高层次人才,能转移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为其续接社会养老保险;未完善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完善补齐。
第十五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实行每年体检制度,享受相应级别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来郑短期服务的(1年以下),服务期间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给予解决。
第十六条 市政府按照人才不同层次,分别以购房贴息或租房补贴、提供临时周转房等方式,为引进到我市的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具体办法由市政府人事、房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引进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在郑服务期间,用人单位每年据实给予报销一次探亲交通费;引进的国外专家,在郑服务期间,用人单位每半年据实给予报销一次探亲交通费。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带技术成果、带项目、带产品来郑创业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将本人技术成果转让到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选择一次性买断、分期支付、利润提成、作价入股等收益分配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利用个人科技成果与市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的,可优先列入市级各类科研项目计划,优先接受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支持;
(三)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带研发项目来郑工作,经市政府科技部门认定的项目,提供一定的专项科研启动经费。确属填补国内空白的高精尖项目,能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的,政府科技部门全额资助科研启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