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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法院院长于东辉已经到任

浏览次数:5651次文章编辑:李敬民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于东辉到任。  其之前曾经担任河南省高级法院民庭庭长。   洛阳市中级法院院长。其办公地址  郑州市金水东路黄河南路交叉口东北角   9楼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候选人贾纪鑫即日到任

  2009年 月 日,王新生被郑州市人民您代表大会选举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从郑州市二七区书记岗位调任.

  2004年4月21日,贾记鑫被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筹建于何年何月,笔者不得而知,据说是同开封中级人民法院合并而成。原来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现在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与兴华街交叉口西南角,38、212、83等多路公交车路过其附近。最近正在建设的法院位置位于郑州市新区内。

  现办公地点主办公楼九层。西侧有审判大厅。南面是家属区。

  将巩义市一个无辜的农民作为强奸犯判处死刑是其在全国司法界特别是学术界闻名的重大事件之一。

  著名警官交通肇事案件被判处死刑的张金柱案件是由郑州市中级法院一审。

  著名律师李奎生所在律师事务所收取法律服务费用而作为主任的李魁生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最终结果将由这里决定。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藏龙卧虎,是人才的摇篮,无论是保姆、还是打字员、电梯操作工还是小学都没有毕业的农民或者工人出身的优秀分子都能成为中级人民法院的优秀审判员。

  在腐败盛行于社会的十几年来,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一个法官因涉嫌受贿、贪污而被宣告有罪。最近有了几个人被绳之一法,但究竟是因为犯罪还是因为斗争,没有人知道.

  若干年以前,(记忆中好象是1997或者1998年,因为那时我在郑州市中级法院408室办公)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房间被持枪人盗窃,在逃跑过程中向保安开枪击穿走廊玻璃。据说没有人想到过要报案。而被盗窃的物品至今无人公告,据说没有钱,因为被盗窃的房间不是财务室而是一个只有材料的房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团结而祥和,从未发生过正副职夺权的事件。

  笔者曾经在法院开办的一个法律服务处(当时设在办公楼408室)内的一个房间里办过2年公,------

  笔者在中级人民法院内代理过为数不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接触了不少审判人员,尽管我经常与法官的意见不同,尽管我经常找庭长反映审判员的问题,但是,好法官确实存在。

  如民庭庭长晋斯梅、梁仁义,副庭长张太超,立案庭庭长杨相峰、副庭长宋华,行政处处长丁国栋,执行局局长杨清泉,行政庭庭长李金山,执行庭庭长丛凯,院长办公室郭晓坤,张秘书,法官杨伟东,焦小英,张献,张绍宾,崔风茹,范书娟,侯云,陈予,李岩,鉴定人员门金虎,李庆伟等在笔者心目中留下好的印象。

  也有一些法官包括领导,不能令人恭维,在没有权利机关认定的情况下,我们还不能公开说这些人思想腐败,也不能说这些人业务素质极差,更不能说这些人曾经颠倒黑白,诬良为罪,

  但是,怀疑还是无法制止的,因为这些法官没有更多的经济来源,但是,有私家车和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的人大有人在,千万别说谁是打字员出身,别说谁是因为什么才成为法官,更不要说谁是从工人掉入法院的,

  原任法院院长刘春年受到社会的异常关注。现在是郑州市人大付主任。祖籍山西。曾在省高级法院任人事处长,开封市中级法院任院长。

  贾纪鑫来自新乡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岗位。据说以严于律己而著称。新乡市法院办公大楼是其主持工作期间筹建而成的。

  有一个高级领导人说,当前最大的腐败就是司法腐败,郑州是的腐败情况怎么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一个最明显的窗口。

  目前,在郑州市,有多少案件被上诉,被申诉,没有人公布过,但是,笔者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知道,几乎只有很少的判决案件能让双方的代理人满意,更谈不上让双方的代理人或者当事人口服心服。

  可以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郑州市社会腐败情况的晴雨表,郑州市中级法院一日不整顿,郑州市就不可能拥有更好的司法环境,因为法院市许多是非的主裁判。

  整顿和领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胆子将落在贾纪鑫肩上,如果不出意外,贾纪鑫将在今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席法官。

  前不久,我拜访了贾院长,不,应当是贾书记,

  建议:以申诉案件为线索,逐个查,落实审理的程序,核对卷宗证据,聘请10个以上的法律工作者和普通市民旁听并参加评议,对错误判决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决不允许那些不良分子以法官职业为掩护,欺压弱者,愚弄白姓,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环境。

  果真如此,则郑州市中级法院将重新在社会上树立自己的新形象。

  谢谢!

  我相信贾书记有能力将中级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工作做的比以前更好。

  如果需要找法官违反程序、判决没有依据的案例,笔者可以提供。

  另外,本人有许多关于法官处理案件的案例可以为研究者提供。笔者曾经在为一个当事人书写的上诉状中陈述一审判决的50个以上错误或违法之处。这样希奇的判决照样能在二审法院被维持。

  电话:0371553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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