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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与人人待罪

浏览次数:1478次文章编辑:李敬民文章来源:李敬民法学理论体系

人治与人人待罪

在我国,由于人是否有罪总是靠权利作为认定标准的,所以,只要一切由最高权利决定,那么,任何人都无法摆脱最高权利随时给你拟订的罪名,

   例如:有人曾经说毛泽东是毛匪
         有人说刘少奇是工贼
         有人说林彪叛国
         有人说江青有罪

    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有罪的人都是没有或失去权利之后被定有罪的,

    伟人尚且得到如此待遇,何况我等平民乎!

    当依法治国终于在1999年写入宪法时,当人权这样一个普通而又神圣的字眼写入宪法时,没有带来任何举国的震动,更不要说是兴奋,因为社会成员对权利分子已经失去了基本的信任,我们设置政府的目的是什么,当一部部带有管理字样的法律出台时,有没有考虑过社会成员的基本要求,

    当社会把农民作为穷人而且依然要其纳税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想到,纳税的目的是什么,是让百姓,特别是那些穷苦的百姓去养那些仅灰色收入就非常惊人的官吏吗?

穷人纳税,富人享受的年代究竟还能存续多久,

    没有读过一天法律,没有纳过一分增殖税的人为什么就能成为最高权利分子,
社会成员真的拥护这些四体不勤、五谷不分、不懂经济运作、没有纳税经历的人作为我们的领路人,

    这些人能把我们领导到富裕、康壮大道吗!

    我们无法摆脱人治,所以我们只能人人待罪,我们无法推举那些不会拍马屁、不会行贿、没有漂亮老婆做公关、没有万贯家财、朝中无缌麻亲而又确实有能力为全民族服务的人走入领导岗位,我们只好忍受无知者对我们的随意指挥或奴役,我们没有办法,除非我们离开这个国家或者世界!

这是,我忽然想起为什么有些中国人宁愿冒着丝的危险也要奔走异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