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延续香火,实现当父亲的愿望,大龄未婚男子王XX隐瞒自己患有不育症的事实,与离异的单亲妈妈李XX“闪婚”。因李XX拒绝把女儿户口迁移到王XX名下,王XX遂起诉要求与李XX离婚。日前,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
2012年5月,36岁的王XX与比自己大5岁的李XX经媒人介绍相识。不久,王XX向李XX表示想和她组建新的家庭,并一再表示不会计较李XX的过去,并会善待她以及她与前夫所生的女儿。看到王XX如此有诚心,家中又盖了新房,也为了让女儿尽快有一个稳定的家庭,2012年9月,李XX与认识4个月的王XX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王XX见李XX迟迟不把她和女儿的户口迁移至自己的名下,便于2013年6月底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李XX返还婚后为她治病、购买“三金”而支付的钱款。
庭审时,李艳表示不同意退还王XX钱款,并称王XX欺骗自己,隐瞒其患有不育症的事实,王XX结婚只是为了“得到”她的女儿,成为女儿的父亲,以延续香火,因而拒绝把户口迁移到王XX名下。
法官经审理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王XX、李XX系经人介绍后相识,在4个月的短暂相处后即登记结婚,婚前互相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只共同生活了短短的二十余天,其余时间均两地分居,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两人均表示今后不愿意共同生活,已无和好的可能。王XX婚前隐瞒自己患有不育症的事实,具有一定过错。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王XX要求李XX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治病钱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地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XX同意与王XX离婚,王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