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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水库玩耍溺水亡 管理者管理不当担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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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乡一少年在水库玩耍不幸溺水身亡,少年父母将水库工程管理局告上法庭。2013年7月28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少年父母承担主要责任,水库管理局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7.3万元。

  2012年8月20日下午五点钟左右,原告儿子邹XX及住在隔壁的伙伴三人在住房楼下玩。期间有人提出,骑自行车去家附近的的水库玩。其他二人同意后就一起骑车沿公路到水库大坝的下方,从水库办公区域前,通过一道铁门(该道铁门敞开,没有关也没有上锁)往左过桥沿着大坝边的一条路来到水库东坝上。快到水库东坝的尽头有条往右拐的小路,这条小路在水库丰水期被水淹没,邹XX沿着小路先下去玩水,水淹没到邹XX的膝盖部位,之后邹XX欲返回上岸,但他的一只凉鞋掉落浮在水面上,邹文就去捞凉鞋,凉鞋往深水处漂,邹XX继续捞时不慎滑下深水溺水身亡。事后,原告找到水库管理局要求解决赔偿问题,但被告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XX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骑自行车到水库去玩造成溺水身亡,主要是原告的监护失责,原告应付主要责任。被告作为水库管理单位,对水库负有安全管理之责。被告的办公区域门前有条路通向水库东坝,路上设有一道铁栅栏,由于被告对铁栅栏疏于管理,使得邹XX等三个限制行为能力人顺利通过这道门去了水库东坝,应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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