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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欲说爱你不容易

浏览次数:1227次文章编辑:李敬民文章来源:工作随笔


鉴定---欲说爱你不容易

2005-10-20 5:42:19  案件代理随笔  李敬民
 
         

              鉴定,与鉴定中的DNA----------  欲说爱你不容易

--------从一例亲子鉴定案件说鉴定
--------  来自法律工作者的思考和报告

                            引  言
   当审判员、仲裁员以及各种拥有裁处权 的人在遇到关于痕迹、指纹、遗留物成分对比、亲子关系等问题束手无策时,鉴定便成 了解决相应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而对那些盲目崇拜或者本来就别有用心的人来说,鉴定成了这些人不去做耐心细致取证工作的理由,或者成了一些人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排斥异己、陷害或者冤枉无辜公民的遮羞布--------
然而,如果作为当事人, 作为代理人,作为愿意社会祥和的人,如果鉴定将无辜的生命送上刑场或监狱,将一个根本不在现场的车辆认定为肇事车辆,而责令相关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将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的诉讼缠绕在自己身上,将亲子关系根据所谓的专家意见随意认定,------  我们是不是觉得合理、合法而有序的各类所谓的专家鉴定已经成了保障我们生命安全、生活稳定的重要内容,  我们甚至找不到无须关注的理由  ----------
    个    案      案        由  
     据当事人陈述,1989年8月,夏雨(化名)与出生在省城干部家庭的一个顶着方方面面压力时任  某高级中学团委书记的秋荷(化名)在省城结婚。
19 90   年,婚生子夏雷(化名)出生。
19 98   年,夏雨同秋荷离婚,婚生子夏雷按照离婚协议应随夏雨生活(实际随秋荷生活),抚养费由秋荷酌付。93平方米住房待出售后各得一半。
1998年 2月,夏雨同离婚前就同居的某女士结婚。

2004年 月,夏雨“在不伤害孩子的前提下(实际意味着既没有告诉孩子本人,也没有告诉孩子的母亲。作者自语),取材作了亲子鉴定(起诉状语)。
2005年8月24日,夏雨将一份内容与下面所述鉴定内容一致但没有编号,没有委托日期的能与原件对照的鉴定书复印件交给秋荷的亲属,要求其亲属支付各项精神损失若干万元,其亲属没有理睬夏雨的要求。。
    2004年9月,夏雨以其“含辛茹苦养育13年的爱子 居然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秋荷支付精神损害费15万元和抚育费5万元,在法院,夏雨向法庭出示了 2004年8月12日河南省公安厅作出(2004)豫公刑技法DNA鉴字第651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其主要内容为:委托单位: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委托时间,2004年8月6日;简要案情,亲子鉴定;送检材料,1、夏雨血样1份,编号为1号检材,2、夏雷血样1份,编号为2号检材;鉴定要求、DNA鉴定;检验、取检材少许,  用cheiex-100 法提取DNA ,取各检材的DNA,  经ABI   Identifiler试剂扩增,  3100--Avant Genetic  A nalyzer 检测,得到检验结果(共17组对比数字,有兴趣者可到本人网站查询,网址:WWW。LAW168。NET  电话:0371—65537202);
检验结论 ,夏雨不是夏雷生物学父亲。
   2004年10月2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在鉴定人没有到庭接受质证的情况下,判决确认夏雨非夏雷生物学父亲,夏雷自判决生效后随秋荷生活。秋荷向夏雨支付包括精神损失费1万元在内的各种赔偿共计40693。2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610元。
  秋荷收到判决书之后,当时就要求上诉,但是,审判员及家人\朋友都告诉她,对没有情意男人最大的惩罚就是剥夺其做父亲的权利,当时,秋荷虽然肯定孩子是夏雨的,但是,为了让夏雨接受大家所声称的最大的惩罚,秋荷没有上诉,同时,秋荷也觉得如果连孩子都给其脱离了关系,也是一种解脱,因为善良的秋荷还真是担心夏雨进入老年之后,会给夏雷带来更多的负担,因为其不相信夏雨的再婚是幸福的,
   夏雨并没有从法院对秋荷的赔偿判决中找到平衡和安慰,他开始一轮更恶毒的伤害,他不仅到当事人单位及上级机关以反映问题为名编撰事实中伤当事人,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对秋荷进行党纪和政纪处理,其书写的书面材料不低于5000字,使用的文字不堪入目,其主要内容不外乎秋荷如何应该受到处分,因篇幅有限和其他原因不便摘录。
     秋荷再也按奈不住愤怒,她开始咨询法律服务工作者,权衡再三,她也没有选择夏雨作为诉讼的对象,因为她不想伤害这位自己并不愿意承认的孩子的亲生父亲,她不想给未来的生活留下任何遗憾,在代理人的帮助下,她终于将河南省公安厅以及那个委托公安厅对其儿子进行亲子鉴定的某某事务所推向了被告席,她在起诉状中这样写道,2004年8月12日,被告公安厅接受被告某某事务所委托,未经原告同意,为了经济利益,提取原告之子的血样,(现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其亲自采取血样,不排除系夏雨自己提取的鼻血)进行所谓的亲子鉴定,作出否定某人不是原告之子生物学父亲的结论,该结论既没有法律方面的权利源,也不能保证绝对的准确性,因此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向原告赔礼道歉,2、返还已被判决承担义务的鉴定费用2000元,3、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3000元。
   被告公安厅提出四个方面的答辩意见,分别是:1、夏雨是夏雷的监护人,有权提出其本人与被监护人之间进行亲子鉴定的要求,2、现代科学已经可以在只有父亲或母亲一方到场时与孩子进行亲子鉴定的水平,3、本案涉及的亲子鉴定,是对业已存在的客观事实作出的符合科学的结论,并未侵害原告的任何民事权利,4、鉴定费系原告之前夫所支付,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某某事务所辩称:同意被告公安厅的答辩意见,另外,原告如果对亲子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通过再次鉴定解决,现原告对当时的受委托人和鉴定人提出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经审理之后认为:1、被告某某事务所接受公民委托,为当事人办理法律事务并无不当,2、被告公安厅的 刑事技术鉴定部门系合法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律和专业技术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结论并未侵害原告的民事权益,3、原告的前夫作为父亲有知道孩子与其是否有血亲关系的权利,4、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害后果。另外,法院还认为,原告如果认为被告的鉴定结论不能保证绝对的准确性,可以通过重新鉴定程序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二款,第64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秋荷的诉讼请求。
    原告秋荷对该判决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在上诉状中对一审的程序和事实认定陈述了如下理由:1、一审法院既没有考虑案件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又没有考虑过该审判员包括该法院都没有审理过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没有考虑被告的重要社会地位和本案在 中国法治史中的历史作用,更没有考虑媒体所采访相关专家的意见,就对这样一个复杂疑难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没有法律依据。2、某某事务所接受公民委托,为公民办理法律事务是否“并无不当”的问题,秋荷认为,被上诉人接受公民委托,要求上诉人之子参与所谓的亲子鉴定,必须征得其唯一的监护人---即上诉人同意。而某些人即使当时自称监护人,其实并没有监护权,因为对亲子关系的鉴定,本身就是对监护权的质疑,其作为受质疑的监护权人,没有权利决定被监护人是否应该参与所谓的亲子鉴定,而且该鉴定与上诉人的各种权益密切相关,没有可以不通知上诉人的法律依据。
    3、关于被上诉人公安厅的刑事技术部门是否依照法律和专门技术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上诉人称,在庭审活动中,公安厅不仅没有提供其能够仅凭父本和子体就能作出亲子关系的法律依据和科学依据,相反,其提供的规定载明亲子关系鉴定必须征得母亲同意。4、就上诉人提出精神损害请求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秋荷在上诉状中称:两被上诉人既没有经过合法的委托,又没有充分的科学根据,随意认定上诉人之子不是上诉人当时丈夫所生,实际是宣告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不妥行为,明显侵害了上诉人的名誉权,而后果是严重的,其不仅使孩子失去了父亲,同时,也导致了一个要求上诉人赔偿4万余元判决的诞生。5、就鉴定费该不该退还的问题,上诉人称:这笔费用不仅已经由上诉人承担,同时,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13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鉴定活动。
该案目前已经进入上诉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不能不使人掩卷沉思。

       一、人类该不该进行民事活动中的亲子鉴定


     相传,在中国的古代,那些万民景仰的清官门在侦破有关奸情或者审理外室子女抚养纠纷时,常采用滴血认亲的方式,来甄别父子关系,当然这只是让那些摸不清真假的当事人口服心服,从而使案情顺利结案的一种手段中的技巧罢了。而在我国当代的民事诉讼中,有人或争夺监护权,或主张抚养费,如果对亲子关系有争议,亲子鉴定的结果往往就会成为案件定性的重要证据。
   因为,准确的亲子鉴定可以界定妻子是否生了非丈夫的孩子,可以界定第三者到底是不是孩子的生身父亲。
然而,当人们知道了这些,又能给当事人,具体地说是孩子、父亲、母亲带来多少好处呢?假如亲子鉴定的结果证明了夫妻双方抚养了几十年的孩子是妻子与第三者所生,丈夫是不是就可以以此为理由抛弃自己的妻子,如果因为妻子偶然的一次婚外性行为,是不是就可以给妻子一个什么不忠、不贞的罪名?妻子偶然的一次婚外性行为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当妻子醉酒或者其他比较兴奋的时候。婚姻在法律的层面上是否保护无论是男人还是现代女人都无法做到的性生活的专一性,有一个时期被人们炒作的所谓配偶权,是不是指性生活的专属权,它是否包括陪吃权、陪住权、陪聊权、陪游权,它是否包括肉麻信息或者亲昵语言的专听权,如果配偶丧失了性生活能力,那么。另一方在性饥渴时是否只能用安慰器替代!所谓的爱情,所谓的婚姻,所谓的夫妻是不是必须建立在传宗接代、性生活专一这两个不可逾越的鸿沟之上,夫妻间的忠诚是理解为不违法即可还是说只要有一次哪怕是善意的谎言也就可以认定是对婚姻的背叛!如果刚结婚的丈夫或妻子不是处女或处男,如果他(她)们在婚外的确发生过至少一次的性行为,是不是就确定了他(她)们不是好妻子或者好丈夫,现代的文明、科技的发达,是应该多给人带来幸福,还是可以允许其随意给人类带来无与伦比的新一轮的伤害!


      二、 现代科学能否准确认定亲子关系

    在科学高度发展的今天,人们没有理由怀疑生物遗传学专家能够根据受检主体的基因特征来甄别一对受检主体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如果让遗传学专家对孩子的祖父及孩子的老师同时去作与孩子之间的亲子鉴定,就不能够排除遗传学专家认定孩子的祖父就是孩子父亲的可能性。因此,血缘关系并非等于父子或母子关系。
生活经验还告诉人们,自然界的生命延续不仅存在着遗传现象,同时也存在着变异的可能。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变异,同一对夫妻的子女为何有许多差别;如果没有变异,人类是不是还应该停留在茹毛饮血的古猿人时代。
基因学家常说,这个世界的生命,即使是同一类生命之所以能够呈现其千资百态,就是因为亲本基因时而表现出显性,时而表现出隐性,也正是因为显性与隐性的不同排列才使这个世界的生命变得如此的丰富多彩。因为遗传学家们自己也承认,生命系从低级到高级进化而成。如果遗传学家的理论是唯一的,而且是准确的。如果人们能够推定人类来自于猿猴,那么,人们能不能说猿猴与人类也有着符合血缘关系的基因特征?同时,人们又怎样解释合成生命的遗传特征?
应当说,随着生命合成的出现,随着基因复制的成功,变异与遗传已经在生物学领域内开始了一轮新的论战。因为生命的延续是变异还是遗传将会经过很长时期的科研与论战之后才会有一个大家都能认可的答案,尽管这个答案也并非最后的准确答案。当然,就亲子鉴定的结论报告来说,也正是考虑到变异的存在,更多的报告中仅在结论中称支持或不支持受检主体之间在生物学上是否具有亲缘关系。然而,就是这种支持或不支持主体之间的亲缘关系结论正在给司法活动带来极大的嶂碍。从法学理论上讲,不支持并不意味着否定亲缘关系的存在。但是,在今天的司法活动中,更多的审裁人员 就是把不支持和支持当作否定或肯定来理解的。遗传学家曾经作过推测,发生变异现象即不符合现在科学水平所能认同之规律的极少、极少,但是,即使是百万分之一,在我们这个市区内也仍然有一个以上的人不能适用所谓的亲子鉴定结论。

    三、 亲子鉴定及所有专家意见或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如果一个母亲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生下子女并指认孩子的父亲是丈夫,而丈夫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母亲同该父亲以外的男人有性行为,那么,与该母亲陈述相矛盾的亲子鉴定结论是否应该成为否认母亲陈述的充分证据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之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然而,由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曾明文批复:“对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该批复还指出:“人民法院对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它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男女双方认可或者有证据证明双方在相应时期存在性关系,就不能仅仅以亲子鉴定这一孤证来否定母亲的陈述和指认,
应当说,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确认男女双方在相应时期内存在性关系之后,可以让一万个男人冤枉(其实不一定是冤枉的,至少是对其性行为的负责,作者自语),也不能让一个孩子没有父亲。
而在刑事诉讼中,在亲子鉴定结论或其他以基因理论为依据的鉴定结论为孤证时,宁愿使一万个罪犯漏网,也不能允许一个人蒙冤。
因为我们谁也不能忘记,类似的错误基因鉴定结论不仅将甘肃的农民李明昌关押289天,而且也曾经将一个无辜的农民送上断头台,
      四、 错误鉴定造成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由于我国现阶段的鉴定机构种类较多,既有司法机关内设,也有学校和科研单位内设,在改革的过程中一些民营的法人鉴定机构也脱颖而出,其 鉴定行为的定性和对鉴定人的有效监督体制都有待与全社会的讨论和解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让鉴定机构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将鉴定机构推向人民法院民事被告席的当事人更是少之有少,更多的当事人对鉴定不服往往会要求有关部门重新鉴定,而作出错误结论的鉴定机构也就因此逍遥在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为更多的人还依然把鉴定行为定位在科研行为上,而科研人员无论研究的结果是什么,都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科研是没有过错的,所以,让鉴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我在代理民事案件10年中都是非常罕见的,如果有,也是我当年代理四川打工妹将某亲子鉴定机构推向被告席的案件,当时就引起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相关人员的重视,经过一番讨论之后,关于鉴定人的管理办法就应运而生了,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鉴定人管理办法还没有上升的法律的地位,而对鉴定人的准入以及与司法审判机关的脱钩问题还正在协调解决之中,秋荷诉公安厅的民事案件就可以从许多方面特别是体制的改革方面给我们带来有益的启迪,因为我们必须认同的是:公安厅在本案中的鉴定行为不可能是依职权作出的是行政行为,由于其进行了收费,所以,我们只能把其作为民事主体推向被告席,但是,我们也必须关注的是: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往往对弱者是极为不利的,民事诉讼活动中要求明显的强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的制度改革也有待与讨论和和解决之中。

  2005年   月   日,本案将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个审判程序的审理,对于案外人,案件的结果并不重要,但重要的是一个典型案件的正确 判决,不仅会发挥其对生活的前导作用,发挥其对相关是非问题的评判作用,同时,也将产生巨大的呼唤作用,因为她不仅是在呼唤人们对法律意识的觉醒,同时,也呼唤真正的法律来一个真正的健全和完善。
    人们可以等待,等待判决的结果同自己心目中的公平是否相吻合,但人们何尝不更加希望:随着人类的高度文明,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应用,那些无辜的当事人是不是应该比没有高科技手段时更小可能地受到伤害!


        作者:李敬民      电话:0371  65537202   WWW .LAW168.NET
 

 

 

鉴定---欲说爱你不容易

2005-10-20 5:42:19  案件代理随笔  李敬民
 
         

              鉴定,与鉴定中的DNA----------  欲说爱你不容易

--------从一例亲子鉴定案件说鉴定
--------  来自法律工作者的思考和报告

                            引  言
   当审判员、仲裁员以及各种拥有裁处权 的人在遇到关于痕迹、指纹、遗留物成分对比、亲子关系等问题束手无策时,鉴定便成 了解决相应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而对那些盲目崇拜或者本来就别有用心的人来说,鉴定成了这些人不去做耐心细致取证工作的理由,或者成了一些人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排斥异己、陷害或者冤枉无辜公民的遮羞布--------
然而,如果作为当事人, 作为代理人,作为愿意社会祥和的人,如果鉴定将无辜的生命送上刑场或监狱,将一个根本不在现场的车辆认定为肇事车辆,而责令相关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将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的诉讼缠绕在自己身上,将亲子关系根据所谓的专家意见随意认定,------  我们是不是觉得合理、合法而有序的各类所谓的专家鉴定已经成了保障我们生命安全、生活稳定的重要内容,  我们甚至找不到无须关注的理由  ----------
    个    案      案        由  
     据当事人陈述,1989年8月,夏雨(化名)与出生在省城干部家庭的一个顶着方方面面压力时任  某高级中学团委书记的秋荷(化名)在省城结婚。
19 90   年,婚生子夏雷(化名)出生。
19 98   年,夏雨同秋荷离婚,婚生子夏雷按照离婚协议应随夏雨生活(实际随秋荷生活),抚养费由秋荷酌付。93平方米住房待出售后各得一半。
1998年 2月,夏雨同离婚前就同居的某女士结婚。

2004年 月,夏雨“在不伤害孩子的前提下(实际意味着既没有告诉孩子本人,也没有告诉孩子的母亲。作者自语),取材作了亲子鉴定(起诉状语)。
2005年8月24日,夏雨将一份内容与下面所述鉴定内容一致但没有编号,没有委托日期的能与原件对照的鉴定书复印件交给秋荷的亲属,要求其亲属支付各项精神损失若干万元,其亲属没有理睬夏雨的要求。。
    2004年9月,夏雨以其“含辛茹苦养育13年的爱子 居然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秋荷支付精神损害费15万元和抚育费5万元,在法院,夏雨向法庭出示了 2004年8月12日河南省公安厅作出(2004)豫公刑技法DNA鉴字第651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其主要内容为:委托单位: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委托时间,2004年8月6日;简要案情,亲子鉴定;送检材料,1、夏雨血样1份,编号为1号检材,2、夏雷血样1份,编号为2号检材;鉴定要求、DNA鉴定;检验、取检材少许,  用cheiex-100 法提取DNA ,取各检材的DNA,  经ABI   Identifiler试剂扩增,  3100--Avant Genetic  A nalyzer 检测,得到检验结果(共17组对比数字,有兴趣者可到本人网站查询,网址:WWW。LAW168。NET  电话:0371—65537202);
检验结论 ,夏雨不是夏雷生物学父亲。
   2004年10月2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在鉴定人没有到庭接受质证的情况下,判决确认夏雨非夏雷生物学父亲,夏雷自判决生效后随秋荷生活。秋荷向夏雨支付包括精神损失费1万元在内的各种赔偿共计40693。2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610元。
  秋荷收到判决书之后,当时就要求上诉,但是,审判员及家人\朋友都告诉她,对没有情意男人最大的惩罚就是剥夺其做父亲的权利,当时,秋荷虽然肯定孩子是夏雨的,但是,为了让夏雨接受大家所声称的最大的惩罚,秋荷没有上诉,同时,秋荷也觉得如果连孩子都给其脱离了关系,也是一种解脱,因为善良的秋荷还真是担心夏雨进入老年之后,会给夏雷带来更多的负担,因为其不相信夏雨的再婚是幸福的,
   夏雨并没有从法院对秋荷的赔偿判决中找到平衡和安慰,他开始一轮更恶毒的伤害,他不仅到当事人单位及上级机关以反映问题为名编撰事实中伤当事人,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对秋荷进行党纪和政纪处理,其书写的书面材料不低于5000字,使用的文字不堪入目,其主要内容不外乎秋荷如何应该受到处分,因篇幅有限和其他原因不便摘录。
     秋荷再也按奈不住愤怒,她开始咨询法律服务工作者,权衡再三,她也没有选择夏雨作为诉讼的对象,因为她不想伤害这位自己并不愿意承认的孩子的亲生父亲,她不想给未来的生活留下任何遗憾,在代理人的帮助下,她终于将河南省公安厅以及那个委托公安厅对其儿子进行亲子鉴定的某某事务所推向了被告席,她在起诉状中这样写道,2004年8月12日,被告公安厅接受被告某某事务所委托,未经原告同意,为了经济利益,提取原告之子的血样,(现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其亲自采取血样,不排除系夏雨自己提取的鼻血)进行所谓的亲子鉴定,作出否定某人不是原告之子生物学父亲的结论,该结论既没有法律方面的权利源,也不能保证绝对的准确性,因此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向原告赔礼道歉,2、返还已被判决承担义务的鉴定费用2000元,3、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3000元。
   被告公安厅提出四个方面的答辩意见,分别是:1、夏雨是夏雷的监护人,有权提出其本人与被监护人之间进行亲子鉴定的要求,2、现代科学已经可以在只有父亲或母亲一方到场时与孩子进行亲子鉴定的水平,3、本案涉及的亲子鉴定,是对业已存在的客观事实作出的符合科学的结论,并未侵害原告的任何民事权利,4、鉴定费系原告之前夫所支付,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某某事务所辩称:同意被告公安厅的答辩意见,另外,原告如果对亲子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通过再次鉴定解决,现原告对当时的受委托人和鉴定人提出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经审理之后认为:1、被告某某事务所接受公民委托,为当事人办理法律事务并无不当,2、被告公安厅的 刑事技术鉴定部门系合法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律和专业技术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结论并未侵害原告的民事权益,3、原告的前夫作为父亲有知道孩子与其是否有血亲关系的权利,4、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害后果。另外,法院还认为,原告如果认为被告的鉴定结论不能保证绝对的准确性,可以通过重新鉴定程序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二款,第64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秋荷的诉讼请求。
    原告秋荷对该判决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在上诉状中对一审的程序和事实认定陈述了如下理由:1、一审法院既没有考虑案件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又没有考虑过该审判员包括该法院都没有审理过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没有考虑被告的重要社会地位和本案在 中国法治史中的历史作用,更没有考虑媒体所采访相关专家的意见,就对这样一个复杂疑难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没有法律依据。2、某某事务所接受公民委托,为公民办理法律事务是否“并无不当”的问题,秋荷认为,被上诉人接受公民委托,要求上诉人之子参与所谓的亲子鉴定,必须征得其唯一的监护人---即上诉人同意。而某些人即使当时自称监护人,其实并没有监护权,因为对亲子关系的鉴定,本身就是对监护权的质疑,其作为受质疑的监护权人,没有权利决定被监护人是否应该参与所谓的亲子鉴定,而且该鉴定与上诉人的各种权益密切相关,没有可以不通知上诉人的法律依据。
    3、关于被上诉人公安厅的刑事技术部门是否依照法律和专门技术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上诉人称,在庭审活动中,公安厅不仅没有提供其能够仅凭父本和子体就能作出亲子关系的法律依据和科学依据,相反,其提供的规定载明亲子关系鉴定必须征得母亲同意。4、就上诉人提出精神损害请求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秋荷在上诉状中称:两被上诉人既没有经过合法的委托,又没有充分的科学根据,随意认定上诉人之子不是上诉人当时丈夫所生,实际是宣告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不妥行为,明显侵害了上诉人的名誉权,而后果是严重的,其不仅使孩子失去了父亲,同时,也导致了一个要求上诉人赔偿4万余元判决的诞生。5、就鉴定费该不该退还的问题,上诉人称:这笔费用不仅已经由上诉人承担,同时,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13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鉴定活动。
该案目前已经进入上诉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不能不使人掩卷沉思。

       一、人类该不该进行民事活动中的亲子鉴定


     相传,在中国的古代,那些万民景仰的清官门在侦破有关奸情或者审理外室子女抚养纠纷时,常采用滴血认亲的方式,来甄别父子关系,当然这只是让那些摸不清真假的当事人口服心服,从而使案情顺利结案的一种手段中的技巧罢了。而在我国当代的民事诉讼中,有人或争夺监护权,或主张抚养费,如果对亲子关系有争议,亲子鉴定的结果往往就会成为案件定性的重要证据。
   因为,准确的亲子鉴定可以界定妻子是否生了非丈夫的孩子,可以界定第三者到底是不是孩子的生身父亲。
然而,当人们知道了这些,又能给当事人,具体地说是孩子、父亲、母亲带来多少好处呢?假如亲子鉴定的结果证明了夫妻双方抚养了几十年的孩子是妻子与第三者所生,丈夫是不是就可以以此为理由抛弃自己的妻子,如果因为妻子偶然的一次婚外性行为,是不是就可以给妻子一个什么不忠、不贞的罪名?妻子偶然的一次婚外性行为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当妻子醉酒或者其他比较兴奋的时候。婚姻在法律的层面上是否保护无论是男人还是现代女人都无法做到的性生活的专一性,有一个时期被人们炒作的所谓配偶权,是不是指性生活的专属权,它是否包括陪吃权、陪住权、陪聊权、陪游权,它是否包括肉麻信息或者亲昵语言的专听权,如果配偶丧失了性生活能力,那么。另一方在性饥渴时是否只能用安慰器替代!所谓的爱情,所谓的婚姻,所谓的夫妻是不是必须建立在传宗接代、性生活专一这两个不可逾越的鸿沟之上,夫妻间的忠诚是理解为不违法即可还是说只要有一次哪怕是善意的谎言也就可以认定是对婚姻的背叛!如果刚结婚的丈夫或妻子不是处女或处男,如果他(她)们在婚外的确发生过至少一次的性行为,是不是就确定了他(她)们不是好妻子或者好丈夫,现代的文明、科技的发达,是应该多给人带来幸福,还是可以允许其随意给人类带来无与伦比的新一轮的伤害!


      二、 现代科学能否准确认定亲子关系

    在科学高度发展的今天,人们没有理由怀疑生物遗传学专家能够根据受检主体的基因特征来甄别一对受检主体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如果让遗传学专家对孩子的祖父及孩子的老师同时去作与孩子之间的亲子鉴定,就不能够排除遗传学专家认定孩子的祖父就是孩子父亲的可能性。因此,血缘关系并非等于父子或母子关系。
生活经验还告诉人们,自然界的生命延续不仅存在着遗传现象,同时也存在着变异的可能。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变异,同一对夫妻的子女为何有许多差别;如果没有变异,人类是不是还应该停留在茹毛饮血的古猿人时代。
基因学家常说,这个世界的生命,即使是同一类生命之所以能够呈现其千资百态,就是因为亲本基因时而表现出显性,时而表现出隐性,也正是因为显性与隐性的不同排列才使这个世界的生命变得如此的丰富多彩。因为遗传学家们自己也承认,生命系从低级到高级进化而成。如果遗传学家的理论是唯一的,而且是准确的。如果人们能够推定人类来自于猿猴,那么,人们能不能说猿猴与人类也有着符合血缘关系的基因特征?同时,人们又怎样解释合成生命的遗传特征?
应当说,随着生命合成的出现,随着基因复制的成功,变异与遗传已经在生物学领域内开始了一轮新的论战。因为生命的延续是变异还是遗传将会经过很长时期的科研与论战之后才会有一个大家都能认可的答案,尽管这个答案也并非最后的准确答案。当然,就亲子鉴定的结论报告来说,也正是考虑到变异的存在,更多的报告中仅在结论中称支持或不支持受检主体之间在生物学上是否具有亲缘关系。然而,就是这种支持或不支持主体之间的亲缘关系结论正在给司法活动带来极大的嶂碍。从法学理论上讲,不支持并不意味着否定亲缘关系的存在。但是,在今天的司法活动中,更多的审裁人员 就是把不支持和支持当作否定或肯定来理解的。遗传学家曾经作过推测,发生变异现象即不符合现在科学水平所能认同之规律的极少、极少,但是,即使是百万分之一,在我们这个市区内也仍然有一个以上的人不能适用所谓的亲子鉴定结论。

    三、 亲子鉴定及所有专家意见或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如果一个母亲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生下子女并指认孩子的父亲是丈夫,而丈夫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母亲同该父亲以外的男人有性行为,那么,与该母亲陈述相矛盾的亲子鉴定结论是否应该成为否认母亲陈述的充分证据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之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然而,由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曾明文批复:“对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该批复还指出:“人民法院对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它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男女双方认可或者有证据证明双方在相应时期存在性关系,就不能仅仅以亲子鉴定这一孤证来否定母亲的陈述和指认,
应当说,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确认男女双方在相应时期内存在性关系之后,可以让一万个男人冤枉(其实不一定是冤枉的,至少是对其性行为的负责,作者自语),也不能让一个孩子没有父亲。
而在刑事诉讼中,在亲子鉴定结论或其他以基因理论为依据的鉴定结论为孤证时,宁愿使一万个罪犯漏网,也不能允许一个人蒙冤。
因为我们谁也不能忘记,类似的错误基因鉴定结论不仅将甘肃的农民李明昌关押289天,而且也曾经将一个无辜的农民送上断头台,
      四、 错误鉴定造成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由于我国现阶段的鉴定机构种类较多,既有司法机关内设,也有学校和科研单位内设,在改革的过程中一些民营的法人鉴定机构也脱颖而出,其 鉴定行为的定性和对鉴定人的有效监督体制都有待与全社会的讨论和解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让鉴定机构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将鉴定机构推向人民法院民事被告席的当事人更是少之有少,更多的当事人对鉴定不服往往会要求有关部门重新鉴定,而作出错误结论的鉴定机构也就因此逍遥在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为更多的人还依然把鉴定行为定位在科研行为上,而科研人员无论研究的结果是什么,都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科研是没有过错的,所以,让鉴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我在代理民事案件10年中都是非常罕见的,如果有,也是我当年代理四川打工妹将某亲子鉴定机构推向被告席的案件,当时就引起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相关人员的重视,经过一番讨论之后,关于鉴定人的管理办法就应运而生了,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鉴定人管理办法还没有上升的法律的地位,而对鉴定人的准入以及与司法审判机关的脱钩问题还正在协调解决之中,秋荷诉公安厅的民事案件就可以从许多方面特别是体制的改革方面给我们带来有益的启迪,因为我们必须认同的是:公安厅在本案中的鉴定行为不可能是依职权作出的是行政行为,由于其进行了收费,所以,我们只能把其作为民事主体推向被告席,但是,我们也必须关注的是: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往往对弱者是极为不利的,民事诉讼活动中要求明显的强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的制度改革也有待与讨论和和解决之中。

  2005年   月   日,本案将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个审判程序的审理,对于案外人,案件的结果并不重要,但重要的是一个典型案件的正确 判决,不仅会发挥其对生活的前导作用,发挥其对相关是非问题的评判作用,同时,也将产生巨大的呼唤作用,因为她不仅是在呼唤人们对法律意识的觉醒,同时,也呼唤真正的法律来一个真正的健全和完善。
    人们可以等待,等待判决的结果同自己心目中的公平是否相吻合,但人们何尝不更加希望:随着人类的高度文明,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应用,那些无辜的当事人是不是应该比没有高科技手段时更小可能地受到伤害!


        作者:李敬民      电话:0371  65537202   WWW .LAW168.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