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关注立法活动.因为本人认为我省所以存在行政工作效率和作风不能和沿海城市比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我省的立法问题没有得到社会的根本重视问题.
从个案看,抄袭上位法,以作为政绩者有之,篡改或者曲解上位法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争夺或者扩大部门权利者有之,以地方法规干扰或者影响国家法律在地方正常实施者有之,由于基层法律工作者和研究者很难有机会发言,所以,河南的立法工作之差直接表现在河南的上访人员越来越多\河南的贪官越来越多\河南的行政效率越来越不被行政相对人认可\河南的财富越来越多的被权利分子甚至是无赖\犯罪分子占有的现象之中.
作为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更是拒绝腐败 ,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政府形象的一部河南地方总宪章,如果修改得当,河南的腐败问题,行政效能低下问题,扯皮推委的官僚问题,财产分配严重不公的问题,社会保障是不是应保尽保的问题,医疗保障能否做到死者欣然,生者无憾的问题,社会教育是不是应教则教\是不是立足社会发展的问题,民意民情是否可以直达天听的问题,对政府分子的投诉是否有有效程序的问题,等等等等似乎都可以小加解决了,果能如此,谁能说不是立法者为河南人做了一件划时代的好事呢?
因为这里有一座丰碑,必将立法者的名字永远雕刻在所有的河南人民心中.
然而.立法是一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专业的法学\语言学\经济学\逻辑学\管理学\医学\心理学\犯罪学等诸多学科的全面集成,才可能起草出对社会进步产生真正影响的社会规范.
过去几年来,本人也曾经向省政府 省人大提出过相关的意见,但大都泥牛入海.
虽然如此,但本人仍愿意发表管中之见,以备肉食者作为谈资,果能如此,笔者欣然矣!,
一 该意见没有进行过必要性和紧迫性讨论,
几年来,没有听说因为该办法的实施,导致了行政效率的提高.如果没有这个规范,社会会怎么样.反之,因为该办法的出台,增加了更多的衙门,更多的权利机构,因为该机构既不是程序法规定的行政案件投诉受理机构,也不是组织法规定的行政案件投诉受理机构.甚至该监察办法无法对社会地位比较高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察,监察只能是对一些普通工作人员的工作皮毛的监察,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即使有些问题被领导定性之后进行监察,也不应该是监察的功劳,因为我国尚且有司法、纪检等法定的监察部门.这些问题不解决,建议暂缓修改.
二 该意见没有进行可行性讨论
该意见洋洋洒洒若干条,哪一条能够真正得到实施,能够真正作为解决问题的规范.建议讨论.如果社会成员没有监察权,或者社会一般成员的监察意见不能作为考评官员优劣的依据,那么,什么样的监察都将是无效的,因为几十年的政府监察失败教训案例俯拾即得.
三 该意见的监察范围是什么
如果是行政效能监察,是不是还要由有关机关弄一个司法效能监察.对国营企业的管理分子,对教师,对医生\对老百姓岗位职责是不是也都需要一个效能监察,如果只有行政效能监察,而没有司法以及其他效能的监察,那么,同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同作为国家资产的管理者,是不是仅仅给河南行政人员多了一道有效 或者无效或者荒唐的紧箍咒.而对于行政相对人是不是多了一条并没有可能到达目的地的断头或者崎岖路.
四 对该条文如果仔细研究,一定会发现更多需要修改的地方,建议各位领导能组织人员进行多次听政,最好进行媒体上的讨论,立一个字数最少,内容最丰富,最可行,最必要,最能得到社会公众认可\甚至十年都不需要改动一字的规范.果能如此,笔者感谢不已啊.
如果有人预约,本人可以逐条分析,逐条调研,并提出建议稿,为立法者抛砖.
因为我省的地方法规不能算少,但是,真正对社会进步起推动作用的却极少甚至是没有,河南的社会腐败为什么比别的地方多,河南的上访为什么比别的地方多,河南的外出打工者为什么比别的地方多,河南法院的诉讼量为什么出现了海量现象,河南的企业为什么比别的地方更短命,地方的立法机关能辞其咎否? 不要告诉我们的百姓说---经都是好经,只是被歪嘴和尚念歪了,---- 好经谁念出来都一样,因为外嘴和尚不可能偷天换日的随便年,更何况好歪嘴的和尚为什么总能取得念经的资格,或者说,好经为什么总被歪嘴和尚来年,这是立法者不能不思考的问题啊.
很多人提起这些就把矛盾退到专政和独裁上,这是不负责任的,因为在皇帝专政时期,也有政清民安,斗米数钱的年代,比如武则天时代以及她死后社会的70年发展.
立法是宁确毋滥的事情,建议慎重处理.多讨论,缓修改,
今天有事,暂时写到这里,以后我的意见会发表到我的网站上,地址:WWW.LAW168.NET欢迎垂询.
说几个道听途说的笑话 也许是虚构的吧,/供立法者作为防范参考
1\某派出所为了完成刑事案件抓捕任务,将自己的车辆放到一个空旷的地方似乎是无人看守,一个徘徊在附近的协警在寻找罪犯的出现.
几个年轻的 外地人从附近经过,协警提醒他们这个车很长时间没有人看管,建议一起把他开走卖掉,并拿着钥匙装做不会开车的 样子,让大家推车,终于一个人上当了,说,我会开车,上去把车启动了,于是,这些人成了罪犯,而那个协警却找不到了,
检察机关在批捕的时候发现了该车辆的 管理人居然是派出所
检察机关甚至有人提议对公安机关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后来,这些被引诱盗车的人都成了罪犯.被判刑.
需要思考的问题是;抓捕犯罪分子的多少可以决定警察的荣辱吗
某法院院长门口,院长无法辩过当事人,因为院长没有理,也不打算讲理,所以就弄几个法警把当事人绑架出去,甚至殴打了当事人,该当事人年迈,就在院长门口骂了院长整整一个上午,因为是院长的事情,所以,很多人就不管.
有几个法院居然在门口装了监视器,办公楼三道门岗,如临大敌,比市政府都威严的多,院长就这么怕死,其实如果相对人要认为院长该死,监视器是保护不了院长大人的,作为法院院长,应该多做点职责分内的事情,不要作恶太多,因为院长不仅要记住做的是谁的院长,更要记住自己不是保密局长
某法院法官颠倒黑白,无中声有,本代理人气愤不过.写了法律意见书,请求有关机关调查,但是,有关部门居然连个电话都没有回.对法律工作者尚且如此,何况不关注法律的一般成员,设置这些监察部门只能是官僚衙门,因为这部条例没有说我国的刑罚\组织法\党章\公务员法有那些空白需要这个条例去补充,这个问题不解决,能不能讨论点有意义的事情,能不能讨论点该解决而且必须解决的问题,比如----河南的 海量诉讼,海量上访,原因是什么,能否通过立法修改进行调整.如果不是立法问题,是什么问题,如何解决,建议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