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意 见 书
关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立项事
一、立法背景
立新法,废旧法,已经刻不容缓?
二 、立法目的
尽快建立稳定、发展的和谐中原!
制 作 人: 李敬民
----- 民间法律研究者
----- 高级法律咨询师
----- 河南知名法律工作者
工作单位: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
地 址:郑州市桐柏北路90号
电 话:037165537202 136138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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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时间: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法 律 意 见 书
关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立项事
我叫李敬民 是河南省高级法律咨询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格的 法律工作者,有资格就河南立法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
一、立法背景
( 立新法,废旧法,已经刻不容缓!)
当我们的中华民族在1999年终于将“依法治国”这样四个普通而又神圣的字眼写进宪法,当我们的第二代领导人邓小平庄严提出要搞市场经济、要搞中国式的社会主义,特别是当我们的第三代领导人江泽民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庄严提出“与时俱进”、“政治文明”的方略之后,我们的新一代领导人胡锦涛提出17大新举措之时,在《物权法》已经颁布,物权制度即资本制度即将设立的时候,我们的法规特别是地方法规还完全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几乎所有的条例都是一种“赋予政府管理权、稽查权、处罚权”的条例,而对职能部门的管理瑕疵却不承担任何责任,几乎可以说,管理机关成了只有权利没有义务的机关,比如打假部门,有打假的权利,却对假货充斥市场不承担任何责任,比如企业登记 机关,拥有登记权利和处罚权利,却对空壳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等等等等,在这些条例的制约下,政府想不管又不行,因为条例赋予的职责所在,于是只能因条例而无限的扩大稽查范围,进行日日夜夜的巡逻式管理,不仅没有管好,反而增加了社会负担,增加了公务人员徇私枉法的机会,不仅破坏了政府形象,也破坏了既定的社会分配秩序。因此,我们说,立新法,破旧法,已经刻不容缓!
河南省作为全国人口最大的省份,而且地处中原要塞,不仅为兵家必争之地 ,也是国家兴衰的晴雨表。然而,前不久的一个时期,我们曾常常听到,北京及广州一些地区的公共场所门口悬挂过“谢绝河南人入内”或者“小心河南骗子”的条幅。还有更严重的,有的我们曾经看到过,农民进城不仅要带着背乡离井的感觉 ,而且在 城市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都正在受到非常严重的歧视,刚到郑州不久的20岁豫北青年魏某到郑州准备打工,在一连几天都没有找到工作的情况下,只好两天不吃饭,当然,也正是为了寻找一般充饥物,到商场拿了一根火腿肠和一个牙刷、一瓶牙膏,价值不足5元,但是确成了抢劫犯,不仅是可悲,更是可叹!我们曾经听说过,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发展野生动物种群,常常将玉米放在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地方,但是,我们却很少看见,在穷人聚集的地方,有一碗穷人可以随意得到的热稀饭,作为一个自然人,在河南,特别是在郑州,他们究竟能否享受到免于饥饿的权力。
还有更值得深思的是:在农村,当农民在劳动中受到伤害后,居然没有任何有效的福利保障措施,一旦残废,只好忍饥挨冻,倍受煎熬!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是:河南省农民至今还停留在人耕、畜耕或者机器助耕、助收的层面,至今没有出现一个靠土地种植而起步的农业资本家,河南省包括全国甚至没有完成农业的资本积累。于是乎,农民与穷人越来靠近,而穷人与流浪者越来越相似,当流浪者或者穷人(大部分是农民)形成对城市的无序覆盖时,谁能保证财产犯罪事件不会越来越多!
作为河南都市的郑州市,几乎每年都有因饥饿而流落街头甚至病卧街头无人问的人存在,更不要说农村。平顶山市甚至出现火车站门口病卧而死三日无人问的现象。当我们为了应付舆论而不得不保护动物或者树木时,我们是不是常常觉得人的生命居然不如一个动物,一棵花草?长期如此,穷人们能够答应吗,他们只好利用他们自己认为能够取得社会财富的方式取得社会财富,而他们所能采取的方式,又往往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
对于政府官员来说,他们知道更多的是管理(其实他们并不一定懂什么是管理),很少涉及义务,对管理瑕疵根本没有建立有效的赔偿机制。
例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企业法人登记,但是,刚刚登记或者刚刚参加过年检的企业在一夜之间蒸发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却可以在民事上不对已蒸发企业的债权人承担任何民事清偿责任。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更损害了设立法人登记制度的权威性。因为政府颁发的营业执照已经失去了它应有的公信力。在建国初期尚能够流行的商业汇票竟然在当今的流通领域里失去踪迹!我们不能不面对的现实是:中国建国50年,在整个河南省,企业就象捉迷藏一样,忽隐忽现,能与共和国同龄或者说相差10年以内的民营企业几乎没有,生存20年以上的企业寥若晨星,生存三五年甚至不足一年的企业比比皆是,企业的持续发展和信誉自然是可想而知。对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来就没有主动承担过任何责任。我们设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什么用,百害而无一利!这里我们还没有讨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人员腐败问题,它的未来走向只能是裁撤,而法人登记制度将会保留,但必须交给法院或者其他愿意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类似会计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民营机构。因为在法制社会里,没有义务的权利,将不可能存在。
例如: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进行登记管理,但是,无牌照上路车或者逃逸车造成当事人受到伤害以后,公安机关却不会对受害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国家也没有对此类案件建立一个对受害人的补偿机制。对受害人说来,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的登记管理形同虚设,因为他们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找不到债务人的债权人一样,对管理瑕疵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未来走向与法人登记制度类似。根据广告需求,也不排除将来会有保险公司或者私人调查所会协助逃逸车肇事的受害人得到补偿。
再例如:房产管理局对房产进行登记,当买主取得房产管理局对房产交易的认可并支付房款以后,因房产管理局审查不细,卖房人所持身份证及房产证有假,当买房人钱、房两空时,居然无法要求房产局赔偿。设这样的房产管理局有什么用!该制度的走向势必与法人登记制度的走向相类似。
如果我们说:公安机关曾经诬良为妓,检察官可以随意占有当事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就是要剥夺当事人的起诉权,告也告不出结果,你们信不信,你们不信,反正我信!因为我们再也不忍卒读“于无声处听惊雷”一类的诗句。
更加令人不能容忍的是:由于法令主要取决于长官意志,朝令暮改的现象经常出现,而导致这种结果出现的直接原动力便是利益,为了长官的利益,社会利益就常常只能是第二位的。因为我们已经看到的是:越来越多的公务员成为社会中真正的富人,所谓“一等人是公仆,老婆孩子都享福”决不是空穴来风。莘莘学子们在读完大学读完研究生读完博士以后,不是去谋求怎样才能成为最大的纳税人,而是去谋求怎样才能成为更高级的公务员,谋能够吃好、穿好而且光宗耀祖的高级别公务员。这决不是学子的错,因为利益分配的稍微倾斜永远是社会发展和社会人才流动的的原动力之一。
例如:社会保障局和民政局在社会保障方面是不是职能重叠,如果他们中的一家不担负社会保障职能还有没有如此大编制的存在必要!现在劳动局的劳动管理职能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当交给工会!
例如:郑州市的行政执法局是属于非法机构还是试点机构,如果是试点机构,能不能考虑将所有的行政审批权、行政稽查权、行政处罚权暂时交给行政执法局。为彻底裁撤冗员打下一个小小的基础! 再例如:如果我们走进任意一个公务员、法官、税官、警察、检察官的家庭,看一看他们是不是在无偿占有着社会平均财富量的许多倍,那么,我们是不是很容易就发现“原来财产来历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中更多的就存在于这些能够收受贿赂或者敲诈百姓的所谓“公仆”们中间,而且比例大的不敢抓,甚至不敢说!这种几乎能够使所有公务员财产来历不明的制度再不废除的结果只能导致绝大多数的有实权公务员涉嫌财产来历不明犯罪!很可怕吧!因为待罪状态给我们带来的只能是日日夜夜的神经紧张!
然而,我们还必须牢记的是:社会利益向某个方向倾斜多了时间长了就必然引起暴乱,因为新兴的力量在无法使用合法手段得到足够财富时,社会利益重新分配就成了社会暴乱的原动力。综观历史,无论是李自成,还是王小波、洪秀全,包括朱元璋,无一不是以重新分配社会财富为暴乱基础的。我们必须肯定的是:只要社会成员能够靠自己的能力取得与其智力水平、劳动付出相适应的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没有哪一个人愿意冒着违法的危险去制造社会动乱。我们能够看到的是:在一只鸟、一棵树都能够受到有力保护时而一个人、一个生命、一个人的接受教育权、生存权却常常得不到最基本的保护!
有新闻媒体称:漯河市为博士、硕士和本科生搭建所谓的“快速成长舞台”,让其“离校上岗直任县乡副职”(祥见大河报),更是将读书做官的思潮推向了极至。更多的政府决策者并非不懂得政府是靠纳税人的税支撑起来的,一切机制都应当向有利于纳税人发展的方向倾斜的道理。但是,他们为了使自己刚刚毕业甚至根本没有毕业、没有纳税历史甚至根本不懂税为何物的子女们尽快步入公务员行列,便往往以招贤的名义将其子女直接安排到领导岗位上。于是出现了公安局长是黑社会老大,无赖成为检察官,妓女成为法官等早已不是新闻的新闻。我们可以想象,这些靠所谓学历(不排除是假学历,因为办假学历的人主要是这些人!)直接步入仕途的学子们或者说是大部分是纨绔子弟的“学子”们,有能力有可能为一方经济发展找到正确的出路吗?我们必须正视的现实是:没有办法靠能力进入仕途的学子大量存在,没有办法靠能力得到基本生活资料的学子也不乏其人。他们的出路在哪里,有时候不仅他们自己不知道,甚至相关的政府官员也不知道!我们无法排除他们把自己的前途寄托在社会动乱中,而动乱不仅破坏生产力,更严重的是破坏了没有动乱时的社会秩序。
稍有社会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资本制度基础之上的,没有资本制度,没有税收制度,没有全社会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一切都是空谈。
不同意这种观点的人免读本意见书。因为本意见书是建立在以资本为基本理论体系的基础之上的,那些抱着计划经济宝枕或者在计划经济时代培养出来的精英们永远也看不懂本意见书。因为他们无法理解什么是“与时俱进”,更不明白什么是“政治文明”。笔者不为此类垃圾肉食者谋。
二、立法意义
( 不立不废)
就全国而言,河南省为什么上访的人数居高不下,为什么贫困人数居高不下,为什么失学儿童人数居高不下,为什么财产犯罪人数居高不下,这决不是因为河南省能源不足,不是因为河南省人口稠密,不是因为河南省贪官太多,不是因为河南省的首长无能,不是因为河南省的居民智力低下,更不是因为河南省居民懒惰,而是因为河南省历史遗留的各种互相矛盾的严重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种地方法规太多太多,有的牵涉一个部门的利益,有的牵涉一个群体的利益,不彻底废除这种没有经过公示程序、没有经过法律工作者严格审查甚至没有认真听取过社会法律工作者意见、没有权利源、没有可行性的所谓地方法规,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建立,社会经济也不可能发展,社会成员的安居乐业则只能是纸上空谈。
三、立法步骤
第一步:建立资本理论,制定以保护资本、促进资本升值、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让富人纳税、财产透明、人人诚信为目的从而建立市场经济基础的第一部划时代地方法规------《河南省居民身份登记、纳税情况和社会保障条例》。
设置能够集记录社会成员个人姓名、性别、肖像、出生地、出生日期、主要学历、主要简历、主要收入、主要支出、全部存款、不动产、纳税情况、婚姻状况、主要技术职称、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购买商业保险情况为一体的“河南省居民身份、税收、社会保障卡”(简称身份卡、税卡或者保障卡)。这一步最关键,建议早讨论、慎颁布、缓执行,计划三年。这不仅因为这部法规是市场经济制度的第一部法规,更是因为国家此类提案屡遭扼杀,甚至包括数易其稿的《民法(草案)》都没有机会走进人大常委会。尽管有一次领衔起草人是时任委员长的彭真!但是,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这一步是必由之路,无论经过多少年,我们最终都必须走这一步。因为文明社会不可能再次容忍暴力成为社会财产再分配的重要手段。
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立即清理地方法规,划出缓议范围。特别是牵涉公、检、法、司、驻军、武警、住豫外事机构、中直机构、新闻机构的地方法律法规。这些地方法规应当缓废、缓修或缓议。这些机构背景复杂,情况特殊,在没有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缓议。但是,这些地方法规应当全部公示,对确有违反国家法律的条款应当经过法定程序审议后批准废除。
第二步:立即废除所有关于行政收费的地方法规,而且重申以后河南省再不会制定赋予行政机关有权进行收费的地方法规。
本人能够陈述的是:政府的财源应当是税收,而且只能是税收,决不是收费!即使有个别暂时不宜以税收进行调整的行政收费也应该全部规划税务部门征收。
第三步:立即废除所有赋予行政机关直接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权的地方法规。重申:在河南,非经人民法院,任何行政机关(公安局暂时除外)不能强制剥夺社会成员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占有或者使用权。
将没有国家法律明文作依据的行政审批权全部取消。将暂时没有取消的所有政府审批权都置放在一个审批大厅内当场审批,同时公示审批条件,公示已经审批过关的单位名单,允许新闻记者全程采访行政审批程序,允许社会成员旁听行政官员组织的行政审批听证会、研究会或者讨论会。
将没有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作依据的行政稽查权全部取消。将暂时没有取消的稽查权进行清理、公示。对稽查目的是为了保护私权的,一律交还给当事人。如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稽查,对噪音的稽查,对食品卫生的稽查等所有让当事人诉到法院就能够解决的行政稽查都应该无条件交给当事人。其余即使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稽查,也应该暂缓稽查,待基本解决稽查瑕疵的补偿问题之后,再行稽查。而且必须注意的是:稽查人员不得单独行使处罚权,稽查人员认为确须处罚的,必须经过听政程序,才能处罚。处罚内容涉及财产的,必须由人民法院才能执行,人民法院也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只能通知银行或者当事人将罚没的现金或者财产交给财政部门。
此建议的实现,将至少可以使行政机关人员大量空岗,给裁员百分之五十的目标打下良好基础。
第四步:将所有能够实施独立收费的事业单位从财政负担中解脱出来,而且允许民营资金注入。例如医院、质检、大专院校、部分报社、电台、电视台、各行政单位的鉴定机构。对无法从财政负担中解脱出来的事业单位一律取消其收费资格。例如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卫生防疫机构、涉及地方重大利益的科研机构、法律援助中心、靠财政支持工资的报社、电台、杂志社、电视台及其他单位。
我们必须重申的原则是:除税收以外,所有社会成员的费用支出都必须是他们自愿的。所有依靠财政支持工资及办公费用的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在工作中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甚至不允许代收、代交任何费用。包括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收取或者经手各种财产和款项。因为人民法院及其法官随意占有社会公民财产的案件太多太多了,只是没有人查罢了。
第五步:制定从轻处罚2003年7月1日以前犯罪行为的地方法规,尤其从轻处罚财产犯罪,例如财产来历不明、贪污、受贿、盗窃等犯罪行为。废除所有因户籍不同形成的不平等制度。不惜拿出地方财政的百分之二十支持社会保障机构,让其能够足额支付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免于饥饿的社会保障金。鼓励社会公众设立难民营。制定能够使行政瑕疵得到加倍补偿的地方性法规。因为如果父亲错打了儿子或者即使打的不太错,也应该该给点钱安慰一下。
第六步:制定能够有效制约公务员腐败的地方法规,特别要求行政执法的高度透明,允许社会公众旁听所有制定行政决议的会议。特别规定,没有纳税记录或者纳税不能达到一定数额的人不能获得地、市级以下主要领导人的竞选资格。
第七步:审查、讨论、修改所有关于公、检、法、驻军、武警、住豫外事机构、中直机构、新闻机构的地方法规。重点废除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的收费权,无论是罚款、办案费用、诉讼费用还是保证金,都必须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的专员收取。而且不能存在所谓的提成及按比例返还的问题。公、检、法正常的费用应当全部列出预算,不足部分应当按程序解决。国内外政府及机关的住豫机构、军警机关在河南的所有收费都必须遵守民事活动原则。军、警人员及单位在战时的战备物资供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步:调整税基,对社会成员中的个人开征固定资产税,对接受赠与或者接受遗产的人开征个人所得税;免征营业税以及一切不能肯定纳税人有赢利的税种,重申一切没有证据证明已经产生实质性收入的行为均不产生纳税义务。彻底改变目前穷人纳税,富人享受的怪现象,从而减少穷人抗税的可能性。加速固定资产的流通。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关于“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重要法条,促使农民尽快完成其资本主要是土地使用权方面的资本积累。
调整税收政策,制定行业倾斜性地方税收法规,重点扶持弱势产业,如农业、法律服务业、体育业、地方重工业、地方科研业。保护正常经营的行业,如保险业、房地产业、轻工业、商业、旅游、民营教育、电信、金融业。监督或者分割垄断产业,如水、电、天然气、热力等行业。
第九步:实行人大代表公选制度。允许人大代表进行竞选活动,并制定地方法规。将依法纳税和纳税经历作为代表竞选的重要条件之一。将忠于被代表人,忠于法律,认真听取并积极地、完整地、勇敢地表述被代表人意见作为竞选代表的基本条件。
第十步:实行行政首长、法官、检查官公选制度。行政首长、法官、检查官应当首先对选民负责,选民只要不满意,就可以罢免自己选出的任何人,而没有必要说出什么理由。
第十一步:使司法、行政、立法三机关在经费预算上互相独立。
四、立法建议
1、制定《河南省居民身份登记、纳税情况和社会保障条例(见提案建议稿1)》
重点解决社会成员社会财富占有量不明,重大收支不明,婚姻状况不明,违法记录不明,学历不明,简历不明、纳税情况不明的问题。解决因社会成员户籍不同受到的不同待遇问题。解决所有的 社会成员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可能免于饥饿的问题。
2、颁布《河南省停止行政收费、清理行政稽查、行政审批职能的决定》
彻底杜绝行政收费,同时解决行政稽查、行政审批多而乱的问题。有媒体称省级有50多家单位有行政审批权。
3、制定《河南省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条例(见提案建议稿3)》
重点解决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通问题。促成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序集中。
4、制定《河南省纳税人参政、议政条例(见提案建议稿4)》
重点解决纳税人如何参政、议政的制度保障问题。凡是纳税人,都有权面见相应级别的政府首长,政府首长必须安排时间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明确表述“纳税人的参政议政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5、制定《河南省公民上访工作接待和处理条例(见提案建议稿5)》
重点解决上访案件居高不下的问题。解决各级公、检、法、司、及行政机关违法 办案和非法行政问题。
6、制定《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见提案建议稿6)》
重点解决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及产生程序的问题。
7、制定学以致用的《河南省居民义务教育暨继续教育办法》,逐步废除省内设置的各种应试考试。公示题卷库中的所有内容。对学术界正在争论的学科命题一律不得设置标准答案。
附建议稿1。 虽成稿数日,怕不合众意,故一直未寄,惭愧,惭愧!也许我只能附一个建议稿,但是,我仍然希望有机会再次为人大书写建议稿,因为我很感动,在国家尚没有开门立法的时候,河南省人大敢于开门立法,不能不说是河南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我们有理由相信,河南立法将不会落在其他省的后面。河南省的经济发展将同河南省的立法活动一样,走在中国的前列,因为中国最聪明、最勤劳的人大都聚集在河南省。谢谢!谢谢!
笔者曾经从事过多方面的法律研究,熟悉现行法律的走向及现状,不仅保存着大量的案件原始材料,而且对各种法律都有所探讨,可以代书代改各种法律文件和论文,出具署名法律意见书,评析各种案例。欢迎垂讯或支持出版。笔者又及。2007。12。5
五、提案建议稿一
《河南省居民身份登记、纳税情况和社会保障条例( 提案建议稿)》
第一 条∶为了保障河南省居民的生存权,参政议政权,记载并表彰其纳税行为,证明其身份、履历,财产状况、婚姻状况、收支状况,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 平等”,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对不愿意参加劳动的所有公民都应该等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对待,因为他们在心理上丧失了劳动积极性,而且我们省并不缺乏劳动力——笔者个人意见)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三条:居住在河南省区域内河南省省籍居民、在河南省出生居住在河南省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尚未取得居住地户籍的居民适用本条例。在河南省居住三个月以内的非河南省籍居民经本人申请,税务、公安、社会保障、人民银行、房管局等部门联合办公窗口备案可以申请临时蓝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河南省居民身份登记、纳税情况和社会保障卡(简称身份卡、税卡或保障卡)是河南省居民证明其身份、学历、职业、年龄、性别、民族、婚姻状况、收入状况、不动产拥有状况、存取款状况、交纳社会保障金状况、购买商业保险状况、住所地、成年家庭成员姓名、联系电话、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有无参政、议政权、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唯一凭证,有磁卡和书页两部分组成,分为绿、蓝、黄、红、白五种颜色。
绿卡为河南省永久性居民中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持有,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参政、议政行为不受法律制裁;
蓝卡为非河南省永久性居民但是已经在河南省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持有,在河南省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纳税水平超过河南省居民平均纳税水平两倍以上者,其他蓝卡持有人不得参政、议政,经省人大批准通过公示、公选程序聘请的各种专家除外;
黄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持有,其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其进行200元以上的独立消费时,经营者必须通知其监护人,如果监护人不同意持卡人消费,则消费合同无效。
白卡为连续一年以上依赖社会保障金生存的人持有,其不仅没有进入星级饭店和宾馆消费的资格,而且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红卡为破产人持有,该卡不能消费任何奢侈商品,比如高级宾馆和饭店。破产人终生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再享有被选举权。但破产人在破产以后和所有的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积极履行的破产人可以除外。
第五条:身份卡持有者只能登记一个经常居住地。在本省范围内需要变更经常居住地的应当持住所证明到公安机关登记。每个居民将终生使用一个卡号。作为持卡人享受各种权利和履行各种义务的凭证,重点保障持卡人的生存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就业权和获得基本生活资料保障权,同时备检居民收入来源、财产状况、纳税记录。该卡号不仅含有持有人基因特征代号,而且将成为居民获得合法收入、纳税、购买不动产、入学、获取学位、申报职称、就业登记、享受社会保障、参政议政、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结婚、离婚的唯一识别号,任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其他与此条规定相矛盾的识别号,如确有技术困难,经社会公示、专家听证、三分之二多数的与会人同意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缓执行一年。向社会招标,由社会上有技术能力的公司和个人负责解决。
第六条:河南省居民在本省辖区的行政管辖范围内,不分男女、不分出身、不分信仰、不分住所地在就业、入学、获取社会保障、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只要申请就业者属于16-60岁以内有劳动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单位包括政府以及与政府有关的所有单位不得在录用人员时对他们规定性别、学历、年龄、住所地、出身、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条件。
第七条:河南省居民在本省辖区的行政管辖范围内,只要是获得非社会保障以外收入的人,都有纳税义务。收入超过本省居民平均年收入但不足两倍的,应当加倍纳税;超过本省居民平均年收入两倍不足四倍的按四倍纳税;超过本省居民平均年收入四倍以上不足十倍的按十倍纳税;超过本省居民平均年收入10倍的按照收入的百分之六十纳税。凡是依法占有本辖区固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和单位都有对其固定资产纳税的义务。超过社会平均占有量一倍而不足两倍的个人应当加倍交纳固定资产税,超过社会平均占有量两倍以上而不足四倍的个人应当四倍交纳固定资产税,超过社会平均占有量四倍的应当10倍交纳固定资产税;超过社会居民平均占有量10倍以上的居民应当20倍纳税。社会保障部门无条件保证个人帐户每月月底的最低存款余额不低于一个月所需要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非纳税义务人(指连续一年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持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卡为工具进行洗钱、或者以侵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转移财产。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划拨持卡人从社会保障部门得到的生活保障金。持卡居民在资不抵债时可以向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持卡人不得以自己的信誉为他人进行财产担保,用财产担保的必须到财产登记单位登记,否则担保无效。身份卡(或者称税卡、保障卡)本身没有经济价值,不能充作一般抵押物使用,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持卡人持卡的权利,被依法剥夺生命权的除外。(届时本省被依法剥夺生命权的人每年将不会超过20个,因为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有存在能够剥夺人生命权的条款,但是剥夺生命权的条款却没有《宪法》依据。但这一条款往往又对一些持不同政见者有着极强的震慑力,因为他们怕说错了话而失去生命。我们必须牢记的是:以暴治暴的做法不仅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只能导致暴力事件的循环性升级包括促成恶势力集团的形成,直至政府暨定秩序的彻底毁灭)持卡人丢失身份卡应当在发现后12个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本地报纸上发布作废声明,公安机关在接到持卡人的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所有涉卡单位暂缓办理与卡有关的一切手续。持卡人申请补办身份卡(或者税卡、保障卡)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补办完毕。
第九条:持卡人获得1000元以上的收入或者进行1000元以上的消费,必须持卡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1000元以上的现金交易。持卡人每人每次在银行提取现金不得超过500元,每天不得超过三次。持卡人向银行存款必须写明来源,自行纳税。无人值守的自动存款机不接受5000元以上的存款和取款。
实施本条例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的,由实施单位负责起草,也可以向社会征集建议稿,经本条例的制定机关公示、审查、听证、批准后实施。例如:《河南省居民破产细则》、《河南省居民不动产登记细则》、《河南省居民社会保障金交纳与发放细则》、《河南省居民银行储蓄细则》、《河南省居民不动产纳税细则》、《河南省居民个人收入纳税细则》、《商业保险购买细则》、《婚姻登记实施细则》、《学籍登记细则》、《纳税人参政、议政细则》。
第十条: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条例的过程中发现与国家的法律相抵触条款时可以在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暂缓执行该条款,认定条款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权利在本条例的制定机关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发现以前本级人大和政府制定的法规与本条例相抵触时以本条例为准。
本条例对本辖区的军人、武警、享受外交特权的外籍人员和驻豫机构在实施本条例时与国家的法律或者相关国际公约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为准。
第十一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本条例的颁布日期是二零一五年元月一日。生效日期是二零一六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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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3年6月第一次成稿 于2007年12月4日5点第一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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