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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无偿占有社会财产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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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占有社会财富的法律思考

  作者:李敬民

  案例:郑州中南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诉 公司案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审理。

  在审理中,笔者得知这样一个现象:

  即被申诉人曾经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交纳现金6万元,而当事人作为原生效判决胜诉方仅得到现金8000元,但是承认曾经出具收条1万元,另外2000元据法院承办人说用于吃饭。

  另外5万元是否被法官无偿占有至今是一个谜。该问题当事人曾经反映给有关人员,至今没有答案。

  该案件说明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行使的权利特别大,他们不仅可以独立处分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且没有任何制约机制。

  法官成为富人的现象俯拾即是。

  建议:1、立法限制法院单独决定处理社会成员人身和财产的权利。

  涉及社会财富处理的必须交给财政部门处理。法院不得接受或者负责管理任何当事人财产。

  2、法官必须接受社会监督,必须由公民直接选举,而且不得在同一下去连任两届以上。

  3、对投诉法官的案件必须有专门的程序和机构进行公开、公正、及时的处理。

  4、法院的审判权应当独立与地方行政权。

  5、法院的预算应当独立。

  笔者关于法院无偿占有社会财富的案件还有许多,欢迎垂询。

  李敬民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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