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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服务体系 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浏览次数:1174次文章编辑:李敬民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完善法律服务体系,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完善法律服务体系,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由相关报道引发的诸多思考兼与诸文作者商榷

  -------来自法律工作者的紧急报告

  (本文共10部分,约1万自,九个相对独立的观点)

  作者:李敬民

  主要内容:

  引言

  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归谁所有

  二、律师呼吁撤消法律服务所的行为是素质低下的表现

  三、法律事务所在执业中存在的问题不是其本身的问题而是整个法律服务市场都存在的问题

  四、法律服务所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地位有待立法解决

  五、取消法律服务所决非促使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必须措施

  六、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都是培养法律实用人才的无围墙大学

  七、对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进行限制不 利于公平竞争

  八、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范围不应仅仅限于诉讼案件的代理和刑事案件的辩护活动

  九、发展是硬道理

  完善法律服务体系,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由相关报道引发的诸多思考兼与诸文作者商榷

  --------来自法律工作者的紧急报告

  引言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对法律服务市场较为熟悉的人,至少作者自己认为对法律服务市场较为熟悉,在新媒体上频频撰文,观点鲜明,立意新颖,(如2001年11月27日《百姓信报》发表的由江苏某律师事务所石文龙(该作者已调任某高校任教,请求删除该事务所的名称)署名的文章,其副标题就是“入世之际对法律服务所介入诉讼之评判”)其中有些名句摘录如下:所谓“法律服务所的诉讼行为(实际可能是想说法律服务所的诉讼代理行为)已经制约了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所谓“法律工作者与律师相比,一般存在着专业水平差,素质低,办案方法存在有不少以拉关系、套近乎的方式进行,导致打官司等于打关系现象 的日益猖獗,严重影响了律师的形象与声誉”;所谓的“法律服务往往是几张办公桌,一部电话外加营业执照,造成了其运作成本大大低于律师事务所;所谓的“律师这个行业本身是高智慧、高风险、高回报相联系——但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不具备律师这一独有的特点,他们不仅没有正规的教育背景,更缺乏专门的业务训练与指导,其所依附的组织法律服务所又始终处于规模小,人员少,档次低,并存在有一天混一天的局面”;所谓的“法律服务所介入诉讼进行民事、行政代理,不但降低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形象,而且与现有的法律精神也是相悖的”;所谓的“法律服务所退出诉讼领域,可以纯化我过的法律服务市场”;所谓的“一旦法律服务所与诉讼脱离(可能是想说一旦法律服务所停止对诉讼活动的代理),律师管理制度就不会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与死角”——。凡此种种,大有法律服务所不被取消,律师管理制度就无法完善之势。笔者天生愚拙,无法理解上述观点的深奥之所在,粗陈己见,若为引玉之砖,则笔者欣然亦。

  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归谁所有

  在汉语言文学里,如果有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归属产生歧义,定当贻笑方家。然而,如果研究中国的现代法律服务史,如果探讨在中国现代法律服务市场中谁是其中的主力军,谁是其创始人,谁在让国民了解律师、认同律师的过程中贡献更大,也许将成为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课题。因为,在公民的心目中,在2000年以前(甚至包括现在的多数公民),所有依法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都是律师,所有能够依法提供法律 服务的机构都是律师事务所。

  翻开中国的现代法律服务史,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制度恢复以后的相当一个时期内(大约在1979年——1987年),没有诞生过一家律师事务所。所有的法律服务机构均为政府组建而成的 法律服务处(或者顾问处、事务处、服务所)其中法律服务所全部设在农村或基层街道办事处,其执业人员主要来自于司法行政机关,其收入主要是政府划拨的工资,其称谓部分年龄、能力、学历及资历无不被称谓律师。

  1990年前后,政府为了实现逐步给法律服务处断奶(即取消对工作人员的工资划拨)的设想,开出很多优惠条件,鼓励法律服务处的人员组建自收自支的律师服务所。当时又法律事务处(包括顾问处、服务处、服务所以后不在另行注明)部分人员组建的律师事务所便成为了我国的第一批律师事务所,其执业人员便成为我国第一批被法律承认的律师。这批律师中的一部分人至今仍享受行政干部的相应待遇。由于当时的法律服务市场远远没有今天这样庞大,一些工作在基层的司法行政人员宁愿放弃法律服务工作,也不愿放弃对行政工资待遇的享受。政府为了稳定法律服务工作。于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者应运而生了。就全国而言,至今有一部分法律服务处的负责人仍然由政府部门的司法所长或其他行政人员所兼任。

  1997年,《律师法》颁布后,为了与律师的准入资格制度相对应,各省司法行政机关纷纷组织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2000年12月,司法部又组织了全国性的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据统计,全国现在有正在执业的法律工作者12万余人。其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覆盖范围远远超过了50%。因此,我们能够说:就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而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效应应当属于法律服务处和律师事务所共同所有。

  二、律师呼吁撤消法律服务处的素质低下的表现

  相关呼吁撤消法律服务处的文章见诸报端后,一些资深法律工作者开始骂娘。他们认为,就整体而言,律师的整体素质并不低于法律工作者。当法律事务处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兄长看到作为弟弟的律师事务所日渐长大,即使退出法律服务市场也没有任何遗憾。然而,当他们看着那些靠机遇、靠腐败、靠枪手、靠并不成熟而又十分有利于书呆子的资格准入制度侥幸被称谓律师,但又非常的狂妄,非常的自大,法律关系搞不清,因果关系搞不明,不会写诉状,不会写代理词,不会写法律意见书,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会研究法律,不会运用法律,胆小如鼠人云亦云,不敢伸张正义,不敢宣讲法律,不能得到当事人认可,不去开拓自己的法律服务市场,幻想总有一天政府会把市场的相关经营者赶走,自己一夜之间便可以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天马行空的个别律师的非常行经,觉得他们在生活中不仅没有体现出高智慧的素质,在呼吁撤消法律服务处方面实在是常人不如。因为常人甚至知道唇亡齿寒、相互提携、共生共存的道理。呜呼,常人之不如,何以为律师。

  三、法律事务处在执业中存在的问题不是其本身存在的问题而是行业中存在问题

  我们无庸质疑,许多法律工作者在自己的执业活动中,或者靠愚弄当事人巧收钱财,或者靠请客送礼谋求胜诉,或者靠诽谤他人进行竞争,或者靠包揽诉讼而违规收费,或者靠弄虚作假而乱中求胜——这些问题都是法律服务市场急需解决的问题。

  然而,如果我们翻开律师事务所工作档案,为了多收代理费,虚拟诉讼标的者有之;与当事人勾结出卖委托人利益者有之;包揽诉讼,漫天要价,愚弄当事人者有之;为了使当事人规避法律制裁,唆使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更几近律师的专利,因为只有律师才能作为合法的辩护人,即既能见到人身自由被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能合法的接触案件的相关知情人或者受害人,——因此,我们能够说:法律事务出 在执业中存在的问题是整个行业中都存在的问题,而不是相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自身存在的问题。因为与律师事务所相比,从组建单位上讲:法律事务处的足见单位是基层人民政府,而律师事务所的组建单位是律师本人;从负责人产生的程序看: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人推选,而法律事务处是民主推选加基层人民政府的任命;从对债务的承担方式上说:法律事务处与律师事务所均可以自己以自己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法律服务所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地位有待立法解决

  《律师法》颁布后,特别是司法部2000年60号令颁布后,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的界限开始明确。一些别有用心的律师便开始进行所谓的法律服务所是非正式法律服务机构之类的宣传,一些不明真相的当事人也果然开始似懂非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活动面临挑战。法律工作者们为了生存,开始放弃自己宣传、使用了多年的“律师”称谓,重创“法律工作者”这一人们并不熟悉的品牌称谓。由于法律服务所以及法律工作者本身固有的社会形象作用,使公民逐步认同了法律服务所以及法律工作者这一新的法律服务品牌。然而,由于法律服务所进行法律服务尚未上升到立法阶段,由于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分属司法行政机关的两个部门管理,由于个别律师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片面宣传,人为的增加了法律服务所在开展业务中的困难。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服务所的执业合法性亟待立法的认定或者解决。

  五、取消法律服务所决非促使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必须措施

  尽管我提出这样一个观点,但是,我并不愿意花费文字去论述它,因为我至今也不明白为什么有的律师会提出“一旦法律服务所与诉讼脱离(其本意可能是想说一旦法律服务所停止诉讼代理活动,因为法律服务所只要存在,就不可能脱离诉讼,对一般自然人和法人也是如此!),律师管理制度就不会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与死角,律师管理(其本意可能是想指有关机关对律师的管理或者律师对其自身的管理,因为律师管理是一个管理学的概念,与律师本身的业务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也)将会步入一个更高的台阶,该观点的主要内容似乎在告诉我们,只要法律服务所不停止诉讼代理的业务活动,律师管理制度就会、存在管理上的死角和漏洞,有关机关对律师的管理水平或者律师自身的水平就不会步入一个更高的台阶。比较近似的逻辑思维方式是:只要日本人不再进行国际贸易活动,中国的相关贸易管理制度就不会存在漏洞与死角。我不知道这种观点怎么会出自律师之口,更不知道这位律师先生是否读过汉语言文学以及逻辑思维学,当然,我也没有读过,所以,我不知道这样才能表述这种观点的错误所在,因为我没有驾御相关语言文字的能力,惭愧,惭愧!

  六、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都是培养法律服务人才的无围墙大学

  如果有人说,我国的教育制度和资格制度都是听话制度,或者当我还没有说出这是奴才培训制度的时候,就已经遭到了千夫所指。

  然而,试看今日中国文化,不仅老师永远正确,教科书永远正确,甚至早在五四时期就已经批臭了的君臣文化(特点是人治,君就是法),狭义文化(特点是无法,情就是法),无赖文化(特点是枪杆子里面出真理,拳头就是法),腐败文化(特点是随意解释法,钱和美色都是法)塞满了中国的许多地方,偶尔见到一个涉法的事件,也一定是县委书记一个电话,公安局长立即抓人,法官后台一转,判决应运而生,当某某市长涉嫌某某而被双轨时,几乎所有的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都变成了哑巴,

  也许,也许许多法律服务工作者会说,我们是法律专家,不是作家,无缘介入媒体或者娱乐圈,笔者可以负责的说:不妥!因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第一基本功就是写作,这不仅要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会使用书面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且这些观点要对各个领域都有所渗透。因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靠媒体或者娱乐圈直接或者间接宣传自己的观点与建议。

  如果一个法律服务工作者写出的东西概念不清,句子缺宾少谓,词不达意,就算是什么律师或者比律师职称更高的身份也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同,退一步说,就算是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需要作家一样的写作水平,但是,胆量总是要有一点点的吧,当我们中国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坐在电视屏幕前,亲眼看到公安局长就因为书记一个电话就开始抓人时,当我们看到法官后台一转,不说明任何证据情况和理由就做出判决时,当我们听说人大选举出来的市长在没有任何手续就被某个人决定双轨-----一个不通过任何法律规定的程序也能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律没有规定的措施时,我们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人出来说话吗,不是没有话可以说,而是不敢说,是这些相关当事人都付不起法律服务费用吗,是法律服务工作者没有胆量站出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由此,我想起了足球米卢,足球有米卢,法律之米卢安在哉。

  因此,我们能够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远远没有壮大到不需要法律服务所旗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个同盟军协同拼搏其实是协同挣扎或呐喊的地步。

  有人说,在中国,律师事务所是被法律服务所(处)牵着手长大的,不者不以为然。笔者认为:中国的第一批律师事务所是根据中国的法制进程在法律服务处或法律顾问处的基础上有法律服务处、法律顾问处的部分人员组建而成的,他们不仅是亲兄弟,也是并蒂莲,一部分法律服务所之所以没有成为律师事务所,是计划经济和用人机制引起的,不是有由法律服务所本身引起的,能量上讲,我国的法律服务行业远远没有达到现存律师事务所可以完全支撑其法律服务这片蓝天的境界,从法律卫道士的角度讲,我国甚至至今没有出现一个的合格法律服务工作者,更多的人当然包括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律师认为,中国走向法制虽然是大势所趋,但必须经过相当长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就今天而言,中国社会还存在着许多不好说或者不能说的问题,于是连“依法治国”这些已经写进法律好几年的文字都不敢读不敢写了,笔者大骇!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一个依靠规则依靠维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混饭吃的人群,一批担负着法律卫道士的精英们尚且有“许多不好说甚至不能说的话”(注:个别律师文章中原文),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可能靠谁去保障,法律服务工作者究竟是真正的法律卫道士,还是愚弄社会舆论的人治胸花中的一片彩叶,!

  没有人能够否认,在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确定之后中国的政府需要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参与,中国的企业需要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参与,中国的审判活动需要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参与,中国的立法需要法律 服务工作者的参与,因为只有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才是唯一的 既了解民意又知道法律又常常研究法律而且靠法律来谋生的一个高素质群体。这之队伍不是太大了,而是太小了,按照法制国家的人员配比经验,中国现在的法律服务人员即使全部不改行也需要5-10倍如果考虑社会各界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未来10年中国对法律服务人才的需求,将是现在的10倍以上。而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将是培养法律服务人员的无围墙重点大学。

  七、对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进行限制不利于公平竞争

  从执业性质上讲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均属于中介服务性质。从执业成本上说: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大体相当。因为他们都需要自己的独立财产和办公场所;从执业人员的年龄结构上看:律师事物所除原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转为律师的人员外,基本上是最近几年才取得律师资格的学生在工作,而法律服务所则是有司法行政人员、离退休司法工作人员以及部分从事两年以上法律服务工作的相关人员所支撑;从执业人员条件要求上看:律师事物所和法律服务所的执业人员都需要执业资格;律师事物所的执业人员需要律师资格,法律服务所的执业人员需要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资格;从执业资格证书、法律服务执业证书的制作单位上说:两种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无误后签发而成;从成立的法律依据上看: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法律依据是〈律师法,法律服务所成立的依据是〈司法部令〉:从执业区域上讲:法律服务所只能在本区域进行有偿服务活动:从执业范围上讲 :律师事务所除从事法律服务所所有能从事的法律活动,还可以进行法律服务所不能参与的行事诉讼中的辩护活动------。在这里我不想探讨法律服务所的业务在区域和范围上受到相关法规的限制,是否有可塑性和合理性。但我能够告诉人们的是:如果一个法律服务所或者一个法律工作者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或者信赖,那么又有谁依靠什么力量什么方式能够强制当事人必须委托本区域外的法律服务所在接待慕名而来的当事人后,是不是必须无条件的拒之门外;如果没必要将他们拒之门外,是不是能让自己的工作人员一公民的身份参与代理活动;而这种代理活动是不是近似于法律规避!让法律工作者以法律规避的形式进行法律服务活动,是不是本身就很值得深思————。如果我们呼吁让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在同一起跑线上竟争,会不会有人支持?。

  我们能够看到的实例是:改革开放初期,出租轿车宰人的想象屡禁不止,政府允许黄面的进行出租车营运以后,不仅再难看到出租车宰人的现象,出租轿车司机甚至以罢工的形式强烈要求政府取消高于黄面的的1元起步费及0.2元车公里运费。可以想象,如果没有竞争,谁能想象出出租轿车的司机会主动要求政府为其降价!

  以刑事辩护个案为例:由于没有法律服务所的竞争,律师事务所对并不一定比代理民事案件付出更多劳动的刑事个案收取的辩护费高达数千、数万、数十万元,是一般民事案件的代理费的几倍或几十、几百倍。

  八.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的业务范围不应仅仅限于诉讼代理及辩护活动

  在我国现行阶段,无论是法律服务所还是律师事务所,都是法律服务机构。其收入的来源主要依赖于对诉讼活动的参与。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刚刚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年轻人,由于缺乏代理技巧,缺乏边缘学科的常识,缺乏知名度,加上如行之前对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困难认识不足,又不愿意从事收入的非诉讼事务;特别是那些与法律服务所为邻,天天看到自己的准当事人走向法律服务所的律师们,他们当然希望有一天政府会下一个命令,让所有法律服务所退出法律服务市场,从而使不足现在法律服务市场总人数二分之一的持证律师们个个在一夜之间步入小康。可以肯定,即使法律服务所退出法律服务市场,一些素质较差的持照律师也未必就能够一夜暴富,但想法却是可以理解的。

  我们毋庸讳言,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持照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们纷纷改行纷纷另谋它就,从事与法律不相关的职业,但这决不仅仅是法律服务市场人员饱和的原因。因为在宏观领域里,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司法部还停留在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会长以及监狱总长的角色中,甚至在行政级别上没有同级的执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部)级别高, 司法职能基本没有。在诉讼结果里,判决书指鹿为马、颠倒黑白、自相矛盾令当事人无所适从者有之;在行政事物中,首长不懂法者大有人在,首长意志大于法者大有人在;在国家的管理体制中,行政及司法职能代替法律服务的现象比比皆是,如对企业的注册,如对婚姻的登记,如对犯罪的指控;在新闻煤体里,记者不懂法的大有人在,编辑不懂法的大有人在,作者不懂法的大有人在;于是乎,违法的评论常常见诸报端,人制时期的名君奸臣时时现于荧屏,叛乱文学、叛乱理论、叛乱经济充斥人的眼帘。让人们觉得,我们国家现在似乎很需要昏君忠臣,不仅乳臭未干的小儿可以在电视里统治国家,甚至残忍无比的雍正也可以在电视剧里被讴歌,丧权辱国的慈禧太后至今还能够在荧屏中威风凛凛----凡此种种,我们似乎能够说:开拓法律服务市场,培训法律卫士的地位,让更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走进学校、走进企业、走进机关、走进法院、走进政府、走进编辑部、走进记者部、走进立法机构,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

  九.发展是硬道理

  就目前而言,我国持证律师及持证法律工作者均在12万人左右,加上相应管理、助理及服务人员总计不足40万人。约占人口总数的万分之三。与法制相对完善国家相比相差10倍以上,根本不存在人员饱和的问题。然而,为什么有许多法律服务人员觉得没是做 呢!除我国部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以外,传统文化对法律服务的影响也很大。但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服务人员还没有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还没有作好法律宣传工作,没有能够成为真正的名副其实的法制建设的呐喊者、建设者,甚至不愿意做那些艰苦细致而又收入较低的或者没有收益可能还存在风险的有关法制建设的公益工作,更不能说已经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法律卫士。可以肯定:在未来的岁月里,无论是法律服务所还是律师事务所,无论是法律工作者还是律师,只有对社会有所作为才会被社会所承认,是所谓有为才能有位,所谓的称谓决不是第一重要的。

  综上所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效应属于整个法律服务行业;律师呼吁撤消法律服务所是素质底下的表现;法律服务所在执业中存在的问题不是其本身存在的问题而是其行业存在的问题;法律服务所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地位确实有待立法来解决;取消法律服务所决非促使律师事物所发展的必须措施;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都是目前我国培养法律实用人才最多的无围墙重点大学,对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进行限制不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法律服务行业“任重道远,有发展才需要规范,有规范才能得到更长远发展”的理念定将为更多的有识 之士 所认可。我们可以预言:不久的将来,法律服务工作者定会以法律卫士的角色屹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角落。应为国家需要法律卫士,因为人民需要法律卫士!谢谢!谢谢!

  郑州市石佛法律服务所

  李敬民于2004年5月28日谨呈

  电话:0371--6220901 0371--5537202

  管中之见,难免谬误,愿各界领导、专家、师长及朋友们不吝赐教,笔者又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