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保护机制急需建立
作者:李敬民
人权是什么,人权有哪些内容,在我国的法学界似乎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
其实我国早在1997年就签定了世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只是没有在法学界引起重视,有些法学界人士竟然公开宣讲当时环境的特殊性,
2004年的人大终于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第33条第3款,这里虽然还有国家行政权来源、行政权实施任务、行政权的制约机关和制约机制问题没有解决,但是毕竟是一个进步,一个应当庆贺的进步,
人权天赋,大家如果认同我的观点,请在百忙中讨论这个问题,谢谢!
我国最急需建立的是穷人的保障制度,小学生的义务教育及就医保障制度,老人的福利保障制度等,没有这些制度,就很难避免财产犯罪的上升!在我国,甚至当事人写诉状如果用词不当都可能招来牢狱之灾。
如果说我国当代有文字狱,恐怕没有人会相信,但是,如果说有人因为文字而入狱,特别是因为在上诉状中书写的文字而入狱,可能会有人说这是天方夜谈。
这是一件刚刚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情。
2004年,我接受了一个当事人的咨询。当事人向我提供了某法院的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和某中级法院的复议决定书,这些材料证明了一个事实,某某法院发现当事人在诉状中写有“某某法院与被告合谋,编造事实、编造法律,不顾廉耻偏袒被告,起用心何其毒也”等具有侮辱性词语,作出对上诉人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如果这些事件是真实的,那么,我们不能不更加急迫的感觉到当权利失去监督和制约时的概念。
那比遇到了最严重的事件时都可怕的多。因为某些权利分子一旦掌握了国家权利,就可能导致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利随意欺压处于社会地层的成员。这种后果是什么,我们没有必要去分析,但是这种事件的性质和如何去防止类似事件的继续发生,确实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面前的必修之课。
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当事人写上诉状的行为都属于可以进行处罚的行为,那么,如果当事人如果书写控诉状、检举信是不是有可能被判刑。果真如此,当事人还有没有基本人权。我国的基本人权究竟有没有相应的保护制度。
在这里,还有一个基本的感念,就是当事人书写上诉状和递交上诉状的行为是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如果不是,人民法院为什么能认定这是审判过程。而且在复议时仍然没有得到纠正。
这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耻辱和悲哀,因为据说我国有许多法律工作者专门研究法律,但是,确至今没有找到能制约这种权利分子指鹿为马和滥用职权的事件发生。
最该惭愧的人是谁,你敢不敢站出来,有一天,历史的耻辱柱会留下你的芳名。
谢谢!欲知此事详情,请拨当事人打电话:13839469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