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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敬民论社会良俗与作用

浏览次数:1811次文章编辑:李敬民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很多人只知道我国历史悠久,民风醇厚,但不知道我国很多风俗的设计者的用意,所以,那些没有文化的人取得了政权之后,往往就不重视良俗的培养和挖掘.

  春节期间不能讨债,让亲情慰抚债务对债务人受到的伤害.

  现在的立法和执法的人包括法院法官不理解这些,不是春节不抓人,而是把春节作为抓人破案的最好时机.可以想象,如果在春节期间人们----主要是债务人---都不能公开的回家,那么,这些人什么时候可以公开的团聚呢.

  让他们把帐还完才可以公开出面来面对社会吗,如果他们根本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怎么办。因为我国至今未设立个人破产制度,所以,这些伤害对债务人似乎是终生存在的。也就是一朝欠债,终生难还。.

  比如:好男不跟女斗

  社会为了保护女人,在男人的领域里包括知识教育领域里设计了一个规则,就是好男不跟女斗,既控制了男人在得理的时候需要谦让女人,又避免了女人在与男人争斗中受到伤害。

  比如男人在女人月经时做爱会倒霉 ---保护妇女的健康,现代科学可以告诉我们,跟来月经的女人做爱和男人是否倒霉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但所以设计了这样的知识结构,就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健康,因为现代医学告诉我们,妇女在月经期间做爱很容易受到细菌的侵害,甚至导致大出血,引发其他疾病。

  比如大丈夫一言既出,驷马难追----   是为了培养人的信誉,促使人履行承诺.

  但现在的一些人,有很多是官吏,公开说,不说假话,办不成大事,从新闻,到科研报告,甚至会计数字都可以是假的。直接导致了社会各种交易的安全,我国的企业汇票至今无法流通,就是一个最鲜活的例子。有些虚假信息甚至威胁到了社会成员对政府的信任问题。

  比如日不出,工匠不能上墙,一是怕工匠站的高看到了不该看到的事情.二是给工匠找到不能工作时间过长的理由。

  比如房子不能开后窗,就是为了保护隐私,避免后庭的一些事情被前园的一些人在无意中发现。的道理也一样.

  比如遇到棺材会有好运,告诉人们照顾死人家属安葬事宜.

  比如胳膊拧不过大腿,民不与官斗,最大可能的保护社会秩序,

  比如鬼神,地狱、天堂概念的设立,给人以希望和畏惧,让那些有好心没有好的待遇的人安心,让他们争取到阴间进天堂.做恶的人即使活着没有被制裁,但死了可能进地狱.

  比如给死人陪葬: 让盗贼关注坟墓里的财产,就可能减少因为生活财产而盗窃时引起人身伤害案件发生.同时,死人的财产既可以安慰盗贼,又可以帮助政府了解民情,因为盗贼案件总是要破的,可以在生活中引起涟漪,刺激消费和引导社会舆论..

  给未婚的妇女和未成年的男人设置标记,,举行仪式.让他们有责任.

  给孩子做满月,举行仪式,保护孩子不被拐卖,而且防止孩子是被拐买的.很多人的孩子可能不是自己的,

  给夫妻结婚设置仪式,比如媒婆,比如证婚人,对社会婚姻的公示,现在的婚姻为什么不为更多的人知道,因为不仅不需要媒婆,甚至不需要仪式作为婚姻生效的要件,

  这些活动也同时具备增加人就业,促使人消费的功能.

  这些道理有多少人在学校里可以学到呢,

  建议挖掘并重视;

  至少婚姻法对婚姻的生效要件要修改,婚姻必须经过媒妁、定婚、登记、仪式,才算完成婚姻生效的全部条件,这种设置虽然麻烦,但增加了社会就业、促进了社会消费,即使给婚姻当事人带来麻烦,也是快乐的麻烦.

  至少可以把宣传部的一些机构闲置出来 完成这个任务.

  但是,这样重要的问题,我国似乎没有人研究。

  能否先成立民俗研究中心。对推动社会进步,增强社会和谐的民俗进行整理和论证。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

  诉刘进才房屋拆除案件答辩状

  答辩人:刘进才,男,汉族,1954年10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单庄村一组

  被答辩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曹东峰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房屋拆除纠纷起诉状收悉,现答辩如下。

  一 原告诉讼主体不合法

  首先,原告作为郑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派出机构,其行使的是郑州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职能,不是一般法学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更不是具备独立的法人民事主体。

  其次,原告作为派出机构的派出机构没有资格签定征收土地的协议。更不可能成为征用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因为答辩人正在使用的住宅建设用地不属于国家批准的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之内。

  二 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

  首先, 答辩人自依法建成并使用本案争讼拆除房屋之后,从来没有收到任何人送达的要求答辩人拆除自己房屋的任何手续。

  其次,答辩人并没有转让过该房屋以及宅基用地,其他人无权对答辩人依法使用的财产 进行处分。其处分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对答辩人产生约束力。所以,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拆除自己正在合法使用的依法建成的住宅房屋。

  再次,被答辩人没有支付一分钱,就想得到答辩人的房屋所有权和用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更违反了民事活动中诚实、 信用、 公平、 自愿、 等价、 有偿的基本原则。

  三 原告涉嫌非法行政

  首先,原告在起诉状中所称的征地行为超越了其职权,因为其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证明其可以依法进行征地,更没有提交其征地应该提交的诸如立项、规划、用地等合法文件。

  其次,原告以行政机关派出机构的派出机构的身份作为民事主体对社会主体的房屋进行处分,并提出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再次,其使用行政职权,进行所谓的拆迁动员,没有 法律依据。

  又再其次,其作为派出机构的派出机构甚至没有权利管辖答辩人。因为其派出机关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仅仅管辖12、49平方公里,根本管辖不了答辩人所在村。如果其不能提交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调整文件,其对答辩人的管理行为即属于违法行为。

  四 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案范围

  本案的争议实质是土地使用权争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16条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人民政府率先处理是人民法院受理必经的前置处理程序。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主体不合法,起诉没有事实根据,而且涉嫌滥用行政权利,同时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其随意对答辩人的 诉讼,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进才

  2008年元月29日

  该案件因办事处没有交纳诉讼费用,已经按自动撤诉处理.但遗憾的是,办事处不交纳诉讼费用,为什么可以进入审判程序,他们符合免交诉讼费用的 条件吗。令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