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马明兰,女,汉族,1923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陈留镇仓王村5组。
原告:唐怀江,男,汉族,1958年2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崔风莲,女,汉族,1958年6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韩艳霞,女,汉族,1989年5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腾飞路3号院(美景鸿城)5号楼3单元1105室。
被告:夏宗玲,女,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关虎屯村内。联系电话:15137196020.
被告:赵志,男,汉族,成年,住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关乎屯村内。
被告:闫猛,男,汉族,1991年 2 月 18日出生,原籍:河南省平舆县玉皇面方庄。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关虎屯村内。联系电话:13283895816
被告:李向阁,男,汉族,1985年9月29日出生。原籍河南省滑县半坡乡半坡村。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关虎屯村内。电话:15639090880 。
诉讼请求
一、1、支付丧葬费20740元(待13年新标准公布后再修改), 2、死亡赔偿金640647(其中仅仅死亡赔偿金 44796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马明兰 741 10 元,唐怀江 59288 ,崔凤莲59288 元,胎儿 133398 元 暂时未计入,待出生后再增加该项请求) 4、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 、住宿费、误工费 、其他费用等共计 3000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共计 764387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4月6日6点左右,原告马明兰之孙、原告唐怀江、崔凤莲之子、原告韩艳霞之夫唐秀家在为被告夏宗玲 赵志建设房屋中因脚手架倒塌从12楼坠落8楼,经河南省职工医院抢救一小时无效后死亡,被告闫猛、李向阁是该工程的承包人,唐秀家去世后,被告理应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其拒不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希依法公判。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马明兰 唐怀江 崔凤莲 韩艳霞 2014年 月 日
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公函 委托书 本文电子文本位于WWW.LAW168.NET
唐怀江等人诉夏宗玲等人雇佣死亡赔偿纠纷案件 证据清单
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 结婚证复印件 村委证明
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是受害人唐秀家生前有义务抚养和生前赡养的。
2、死亡证明 公安对事故责任的调查 劳务承包合同
拟证明:唐家秀已经死亡 死亡原因是劳务活动中坠落 被告为民事责任主体。。
3、受害人唐家秀生前与房东签订的协议 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
拟证明:受害人离开农村在郑州城市内至少居住1年以上。郑州市为其经常居住地
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 其他费用票据复印件
拟证明原告支出了上述费用的数额为 元。
提交人: 代理人:李敬民 电话:13592501591 2014年 月 日
适用法律摘抄及存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一年居住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存目
原告主体1、雇主连带责任11-2 丧葬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 、死亡补偿费 、办理丧葬事宜引起的交通、误工、住宿、其他合理费用支付依据17
精神损失费支付依据18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28 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合并死亡赔偿金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
河南省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乘以20年,为447961元。
丧葬费的计算方法是:
半年工资20740元。2012年郑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1480元。公布后修改
被扶养人生活费: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
(马明兰 74110元,唐怀江59288元 ,崔凤莲59288元,胎儿 133398元 暂时没有计入,待出生后再增加)
李敬民友情提醒:采信是与法条重新核对 确认其效力和准确性 13592501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