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李敬民
关于代理李泽月诉裴泽国婚姻纠纷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当事人委托,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指派,作为本案原告李泽月的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庭审中询问了被告,根据刚才的其他庭审情况和我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是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请法院依法判决
刚才的庭审结果显示,原告在诉状中称双方自2013年11月之后就互相不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当庭否认,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请法庭依法认定后作出处理。
以上代理意见如无不妥,请一审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 李敬民
同时感谢审判长张花显、人民陪审员王青、刘帅、书记员闫文红的辛勤工作。
感谢被告对本代理人代理意见的耐心听取。
感谢本案原告对本代理人的信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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