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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元真答疑申请书

浏览次数:3091次文章编辑:李敬民文章来源:工作笔记


答疑申请书

2007-4-12 14:55:51    著名法律工作者李敬民电话037165537202
 
     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吉元真,男,汉族,住郑州市嵩岳小区(农业路198号)10号楼3号。
案件相对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对下列问题答疑
诉讼请求: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否?

一审判决认定:法庭不予采信申请人在2005年12月11日向案件相对人递交的与本案诉讼请求相一致的申请书。
这是错误的。
事实是:申请人不仅向案件相对人邮寄了与本案请求相一致的申请书,而且面交了一份申请书给案件相对人的工作人员丁凡,丁凡及同事曾经在2006年4月30日称受被告领导委托到上诉人代理人办公室向上诉人解释问题正在讨论,让上诉人耐心等待。
该事实只要掉取丁凡处理的卷宗就完全清楚。
    如果案件相对人不承认该事实,申请人可以提交上诉人在2005年12月面见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和丁凡回访的录象来证实此事的真实性。

一 二 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对上诉人在申请中反映的朱屯5组土地违法事件进行了立案,并对中原西路办事处朱屯五组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属于被上诉人履行了该项法定职责。这是错误的。
事实是:截止到一 二审开庭,申请人都没有收到案件相对人已经立案的通知书。朱屯五队的非法用地更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制止。甚至现在已经该起了大高楼。
  一 二 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向案件相对人交验了土地权属证件及其他有关用地的证明材料。
这是错误的。
事实是:申请人已经向案件相对人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而且即使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案件相对人也有告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义务。一审卷宗内没有案件相对人曾经告知上诉人材料不足的通知书或笔录。二审没有开庭审理,而且值得注意的是:递交证据材料属于处理中的问题,和判决的内容是矛盾的,因为递交证据材料必须建立在被上诉人受理的前提之下。即使不受理,也应该有书面的不受理通知。
一 二 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向案件相对人交验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件。这是错误的。事实是申请人向案件相对人提交了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而且申请人也没有接到案件相对人需要补交材料的通知,甚至案件相对人至今都没有受理此案。如果说其在接到诉状前没有收到申请,那么,从接到诉状到开庭到判决,案件相对人仍然没有受理此案,明显属于不作为行为。
     二  一  二 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否?
一审判决适用司法解释来进行判决,是草率的,因为解释不是法律,是法院对法律的理解,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使用。
本案正确的法律依据是:《土地法》第16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由人民政府解决”的规定。〈土地信访规定〉第5章关于办理规则的规定。
二申判决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理解为区级人民政府,称该案件应当由区人民政府管辖,更是对法律的曲解。

三  申请人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否?
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不是合法申请人,这是错误的。
  首先,申请人是小区土地使用权的共有人之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活动。
  其次,申请人作为共有人之一是可以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否,适用,适用法律错误否,申请人主体合法否,均存疑问,从而导致错误的判决,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高级法院的规定,特向你院提起答疑申请,希依法解答。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吉元真 200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