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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广大法工的一封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我们不可能不发出自己的声音,我们应该发出自己的声音,有很多人已经利用自己的优势发出了自己的声音,华建清、马斌霞、王利强、王朝政、韩勇胜、李荣凯、张海燕是在全国范围内发出声音比较大的一批人。他们或者直接去司法部,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或者组织群联络,或者凝聚大家的智慧,或者提议筹备全国性组织,无疑都给失去方向和凝聚力的法工们一次看到希望的机会,为此,我代表那些愿意让我代表的法工们,向你们说一声,大虾们,你们辛苦了。
当然,我也注意到了一些急躁的心理活动,比如以李荣凯为首的下跪倡议,虽然目的是可以理解,但是明显属于思维错位,
我们注意到了福建吴耀和、福州王利强、重庆吕凤彬、山西韩勇盛、山西吴文刚等人的观点,他们认为:宁愿站着死,也不下跪生,刚则刚亦,需要斟酌,
我们不下跪就要去死么,不,我们不能死,但我们也不下跪,下跪是对我国法律人的整体侮辱,死,更是对我们生命权利的亵渎,我们为什么要死,我们还要推动社会进步呢,我们死了,国家的文明怎么办,让那些无赖们继续靠裙带关系胡作非为吗,我们作为法律人,我们是帮助弱者呐喊的一群人,假定我们没有了脊梁,假定我们死了,那么,整个社会立刻就可能会变得更加地荒唐!?。
怎么办,我们能够怎么办,我们应该怎么办?个人认为:我们可否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司法部91年的部令既然有效,我们可否以该部令的内容为依据,认为我们属于行政人员,认定我们的代理行为实际是一种司法行政行为,这是业务细则中规定乡镇法律工作者接受乡镇政府领导之规定决定的,既然是行政行为,那么,我们的行政身份待遇呢,能不能主张一下,.......比如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比如经费,比如工资等等,我们坚决拥护司法部91年业务细则继续有效的观点,要求司法部和各地人民政府按照部令的内容给我们待遇。如何主张,大家思考。
二:我们和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否有效,假定无效,违反了那一部法律规定?假定有效,那么,各地个别无良的法官阻止我们履行有效合同,该不该承担民事或者国家赔偿责任。假定我们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我们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履行委托代理合同义务,法院如何判决,大家思考,可行否?……..
三:对我们身份提出异议的律师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如果涉嫌不正当竞争,我们能否对一些无良的律师在适当的时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律师们对我们进行赔偿。
四:司法部指定公众购买律师的发了服务产品,给法工设置区域和业务范畴门槛,是否涉嫌滥用职权,假定涉嫌滥用职权,我们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五:最高院以审判机关的地位行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是否褫夺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固有权利,如果涉嫌褫夺权利,我们能否弱弱的告知国务院和人大一声,让他们出面处理。个别无良法官直接以法院的名义通知当事人,称我们无权代理的行为是不是对我们执业正常名誉权的侵害,我们能否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国家赔偿请求。
六:最高院的民诉法解释有没有程序依据,有没有法律依据,民诉法58条里能否读出民诉法解释中88条第二款的内容,民诉法解释88-2条款里,能否读出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外单位出具“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证明材料”的内容,如果不能,我们能否以团体的名义,依据宪法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规定,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提出建议和司法解释的异议。能否对沈德咏、杜万华、奚晓明等人以个人名义随意亵渎汉语言规范的行为进行澄清……..
八:假定我们认为最高院的法官、司法部的官员都是有良知的,我们能否通过各自的能量积极的、勇敢的和他们积极的沟通,比如通过电话、邮件、信函、媒体等等。假定我们是拥有真理的一方,我们为什么不去和他们勇敢的沟通呢,不沟通,问题能解决么,最高院在2015年4月13日立案规定中第六条第二款仅仅要求代理人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算不算对88-2条款的自我修正,如果还没有修正到位,我们该不该能不能继续协调,让最高院尽可能修正到位。
司法部给我们设立区域门槛和业务范畴门槛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是什么,我们有没有权利要求他们公开设置门槛的依据。因为市场是自由的,是开放的,而且律师已经有能力和我们法工在一个平台上竞争了,他们不再是几十年前对于法工来说是嗷嗷待哺的婴儿了,相反,律师们有义务反哺法律工作者了,很多优秀的律师们 ,包括一些有良知的法官都已经已经开始为法工们因为限代问题而呐喊了,这,是不是中国文明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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