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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代与国务院文件 精神抵触
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9条提出:“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第(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第1款“完善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
根据上述二个规定,司法部对广大法工一致要求其废除《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司复(2002)12号批复的要求,司法部应履职作出回音,作出废除、修改或坚持的三种回应中的一种,对认为要继续适用也要作出适用的法律依据解释,这也是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所规定的,也是国务院规定的,既司法部对江苏法工华建清、缪建平的回复中认为《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司复(2002)12号批复为有效文件,对此,法工们已具备了向国务院对司法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资格与条件,这一点华建清、缪建平已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对司法部第19号令及司复(2002)12号批复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的申请。与此同时,法工们还有权对司法部继续作出《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司复(2002)12号批复为有效文件之行为A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及向法院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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