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时应持证件)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四)由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另外,根据该办法的第四条(出证责任)的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单位或者本地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必需的证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限制。”所以您可以依法要求单位或是您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出去婚姻状况证明。对于您的问题,我们就作如上答复,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再次咨询。最后,希望您一如以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