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关系,夫妻婚后长期未生育,2004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女方背着男方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并怀孕,后丈夫知道了,急切要求女方堕胎,未果。2005年女方生下小孩,男方母亲到这对夫妻家知晓后,发生激烈的家庭矛盾,丈夫在争吵中因心脏病发作死亡,男方母亲坚持:女方所生小孩不享有,女方认为享有。现女方为原告告到法院:请求的继承权!到底女方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能否继承遗产呢?
分析:
依《继承法》第五条,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按照开始继承。本案中,死去的男方无遗嘱,故使用法定继承。依《继承法》第十条,获继承权之第一顺位之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此中子女指与被继承人构成法律关系之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故,本案例中,女方所生之小孩是否享有继承权,能否继承遗产得视此小孩是否与男方构成法律关系之子女。
在本案中,2004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女方背着男方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并怀孕。依法律对人工授精手的界定,人工授精手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由于女方是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并怀孕。故可认定次为异质授精,男方与此孩子无血缘关系。
在男方知道后,男方急切要求女方堕胎,并且在生下小孩之后发生激烈的家庭矛盾,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第3款“在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可认定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而该丈夫也一直不接受,故该所生小孩与男方无法律上之父子关系。
由于所生小孩与男方无法律上之父子关系。不符合《继承法》第十条中规定的作为第一顺位之继承人:子女,的条件。故女方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补充:
女方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是当然的确定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子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子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故对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甚至是否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应依具体情况根据《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而确定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