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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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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徐某,女,2003年12月与杨某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5岁的儿子归母亲徐某抚养,父亲每月20号支付抚养费500元;现有住房两套双方各一套,汽车归杨某,杨某补偿徐某8万元差价。离婚登记后,杨某未按离婚协议履行财产支付。徐某多次催要,杨某拒不履行。

  律师评析:本案是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双方因子女、财产而产生的纠纷。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的情况,如不支付费、不分割共同财产等等。对于这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做了两次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一方对此提出的诉讼。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第45号批复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受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引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可知: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徐某可针对杨某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不支付财产、抚养费的问题,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杨某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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