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离婚案件有代理诉讼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
(4)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5)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6)对程序的其他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4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3项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对已判决涉及子女的抚养和的分割部分,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