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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驾驶面临百万赔偿

浏览次数:2785次文章编辑:李敬民文章来源:工作笔记

   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李敬民关于代理王永现   

  被李磊吴盼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当事人委托,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指派,作为本案李磊、吴盼、诉被告王永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被告王永现的一审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一项之规定,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卷宗材料,申请了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庭活动,研究了事故认定书的卷宗材料,走访了力学专家,根据刚才的庭审情况和我本人对目前我国生效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被告王永现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诉称,“201333日,被告王永现驾驶豫AJ891Q号面包车沿经济技术开发区任楼村东西道路由西向东行使至中牟供电10KV卢大线43号线杆处,与原告李磊磊骑电动自行车带原告吴盼由东向西行驶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被告王永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王永现承认上述事实的存在,并特别嘱托本代理人代表被告王永现当庭对自己的过错行为向原告表示深深地抱歉。同时庄严承诺,无论遇到什么样的艰难险阻,也会想办法对原告的各类损失进行积极地赔偿,直到全部履行未来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

        二  原告在本案中应该承担同等至少是次要责任

首先,原告有过错。具体表现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两原告未带头盔,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关于“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因为庭审结果显示:原告驾驶的车辆系小鸟牌电动车,最高车速为四十多码,根据《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的规定,属于电动轻便摩托。

     二是原告李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三是原告李磊未对自己所有的电动摩托车进行登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关于“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行驶”的规定。

      四是原告李磊载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55条第3项关于“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假定该车辆系电动自行车,原告李磊载人违反了《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关于“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 下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五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前,未发现位于其正前方大亮车灯的机动车正在行进,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关于“安全驾驶”的规定。(非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阀》第57条关于“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的规定。)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卷宗材料足以推翻其认定事故责任的结论。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表现在被告车辆右中后侧作为碰撞部位的痕迹图片足以显示被告车辆在发生事故瞬间并非逆向行驶,而是横向在道路上运动,其运动的方向和原告运动的方向互相垂直,足以否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逆行的事实。

第二个方面:现场图显示,原告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运动结果是沿前进方向轴线倒退12.8米以上且偏右2米以上。力学常识告诉我们,原告驾驶电动车与被告王永现车辆碰撞后瞬间,受到三个力的作用,一是牵引力,方向与原告驾驶车辆运动的方向一致,二是反冲力,方向与原告驾驶车辆运动的方向相反,三是被告车辆运动给原告驾驶车辆带来的摩擦力,方向与被告王永现车辆运动的方向一致。考虑到反冲力导致原告驾驶车辆倒退12.8米以上,可以推定原告的车辆速度非常高,如果请有经验的力学专家出庭,很容易判断原告的车辆速度高到什么程度。从而推翻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无责任的认定结论。

第三个方面:原告李磊驾驶的车辆属于轻便摩托,未戴头盔,违法载人,原告吴盼违法搭乘轻便电动摩托,未戴头盔,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原告无责任的结论。

   再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造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三    被告王永现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该减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四    原告提起的请求确有无证据和较高的部分

原告的户籍是农民,其要求被告按照城市居民的标准赔偿其残疾赔偿金需要证据支持。应按照农民的标准计算。因为原告吴盼是事故发生前刚到郑州的,其原来在河南省邓州市林扒镇姜营村22号看孩子。该事实有原告李磊在法庭中对本代理人发问阶段的回答记录在卷可查。

原告李磊虽然希望三个证人证明其在郑州打工多年,但没有任何证人能够证明原告李磊曾经在郑州居住一年以上,而且这三个证人都是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才与原告李磊经常接触的。

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吴盼、李磊的伤残等级均为8级,九级各一处,十级两处,综合赔偿系数为0.34.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8475.34*20*0.34=57632.31   此项两原告应当减少计算94674.09元。

原告李磊交通费2000元、吴盼5000元因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属于举证不能,不应支持。

原告李磊主张继续治疗费1.2万元,而鉴定结论是1-1.2万元,应当以1.1万元计算为宜。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万元精神损失费虽然按照常理不高,但是,考虑到被告王永现生活极其困难,而且为了原告治病已经举债筹集医疗费10.08万元,建议一审 酌情判决被告王永现向原告支付一万元精神抚慰金。

     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假定两原告均为独生子女,假定两原告的父母均未超过60岁,被告王永现对原告主张的抚养费107151元没有异议。

    被告对两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计算数额没有异议。

                五  一审程序合法与否存疑

     被告王永现在开庭前向一审法庭提交了申请交通警察出庭的申请,但是,至今未排除一审法庭未通知交警到庭的可能性。剥夺了被告向交通警察发问的权利。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39条之规定。

    是否应该通知交通警察到庭接受质证,请合议庭讨论决定。因为本案的责任认定不仅会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更可能影响同类案件的是非评判标准。为了慎重起见,建议法庭邀请包括交警在内的有关专家参加的专门研讨会,决定本案原告是否应该对事故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王永现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案中有过错,应该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至少是次要责任,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该减轻,原告提起的部分请求过高有的没有证据支持,一审程序合法与否存疑,建议一审法庭对本案事故责任进行专题调研或者重新开庭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依法 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比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抚养费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  比如残疾赔偿金城乡居民的差额部分、李磊继续治疗费过高部分、无证据支持的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过高部分等请求予以驳回。

以上代理意见如无不妥,请一审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同感谢本案审判长     审判员  牛建军68276815        书记员曾莉辛勤工作。

 感谢证人韩永贵、对本代理人问题的认真回答。

 感谢原告代理人  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凡龙           的辛勤工作

 感谢被告王永现对本代理人的信任与支持。

   代理人: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李敬民

2014624日宣读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开区中心法庭

  电话:13592601591    67529860    13613822002   工作QQ:81090758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90305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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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相关法律规定摘抄   

 

 非机动车载人有哪些规定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
:.........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 下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5条第3项: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5.1.1  最高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  
5.1.2  最大重量不超过40公斤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主要是对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电器、机械安全、标志和警示语以及试验方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电器所产生的热量不应造成燃烧、材料变质或人员烫伤;动力蓄电池和动力电路系统应设有保护装置;应通过一个钥匙开关启动电动摩托车等。
  电动两轮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两轮摩托车。 
  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139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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