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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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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注意:保证的主体不是第三人(债务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1、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

  保证人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下列单位不可以做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做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做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做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3、保证人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保证。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保函”是工程领域里应用得较多得一种担保方式,其实质是保证,是由银行开具的一种或有负债,保证人是银行。目前保函实行的是无条件保函,也就是债务人只要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拿着保函向银行要求支付,这特点符合连带保证的特点。

  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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