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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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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登记原因

  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

  1、抵押当事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2、变更抵押物(含部分变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

  4、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债权合同要素变更;

  5、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改变的;

  6、担保范围变更。

  (二)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变更的;

  (五)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的债权范围内的。

  (二)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抵押权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人、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因前条第(一)款1、2项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不提交第4项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还应当提交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原件);

  同一房地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因被担保债权数额增加、担保范围变更、抵押权顺位变更、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后将之前债权转入最高额担保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三)税费标准

  抵押权人

  房屋登记费印花税

  80元/套(住房)

  或550元/证(非住房)5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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