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原因
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
1、抵押当事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2、变更抵押物(含部分变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
4、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债权合同要素变更;
5、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改变的;
6、担保范围变更。
(二)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变更的;
(五)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的债权范围内的。
(二)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抵押权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人、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因前条第(一)款1、2项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不提交第4项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还应当提交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原件);
同一房地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因被担保债权数额增加、担保范围变更、抵押权顺位变更、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后将之前债权转入最高额担保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三)税费标准
抵押权人
房屋登记费印花税
80元/套(住房)
或550元/证(非住房)5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