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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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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当中,经常会见到合同人借助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逃避巨额债务的现象。例如,甲在与丙的婚姻存续期间欠下乙50万元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是80万,但甲为了逃避给付,就与其配偶丙“离婚”,离婚诉讼当中甲同意或者与丙协商一致将全部或者绝大部分财产分给丙,而甲实际分得的财产没有或者很少,从而给合同的实现制造履行或者被执行的巨大障碍,进而保存甲丙控制财产总额不受减损。那么这种方式能不能达到逃避履行债务的目的呢?

  二、法律规定

  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和清偿原则的法条有:

  (1)《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条,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法律分析

  依第二项中所列法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共同或者一方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参加学习培训、参与正常社交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对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认定的原则和规律是:上述债务范围,只要是合法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所欠,均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但下列情况应当作为一方个人债务来认定:

  情况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情况2,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情况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情况4,债权人不能证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情况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情况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正当、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的债务;

  情况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实施犯罪、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情况8,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四、问题解决

  索引中所提到的债务如果没有上述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的8种情况,一般都应以共同债务来认定。依据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则用共同财产足额清偿;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则其余部分由夫妻协议清偿;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又不能达成协议时,就由人民法院来判决。索引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足以清偿,那么当然要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足额清偿。即使夫妻之间已经就共同财产于离婚时进行协议分割,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取得司法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但仍然无法阻却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承担无限连带债务的责任(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如果夫妻双方协议就夫妻共同财产所作的处理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有规避法律的情况,应认定为无效。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夫妻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法律规定是先以夫妻双方协议清偿,不能协议时才能由法院判决,这种规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其收入和支出是共同收益和共担风险的,但如果协议违背了共担风险的原则,那么就不应该被认定是有效的。所以,有必要明确对协议的生效加以条件限制,比如“如果债权人同意夫妻协议的内容,则此协议对债权人生效,如果债权人不同意,那么可由法院进行判决”。这样做能有效避免,夫妻用偿债能力很差的一方去抵抗债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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