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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如何设立分公司

浏览次数:1855次文章编辑:李明月文章来源:工作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最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共有十一章八十四条,删去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企业年度检验等规定,对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电子营业执照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全文内容。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等条件。

21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具体提交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2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2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2份  加盖公章

3、公司所在地行政许可机关收到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书面报告的批复或者证明。

4、公司拟成立分公司的文件  包括不仅限于公司负责人任命的文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章程复印件;公司的股东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分公司管理模式、  规章制度  主要部门负责人简历   身份证复印件  拟开展业务需要的各类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5、分公司拟成立后的办公地址需要的证明文件  包括不仅限于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租赁合同 、房屋使用权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6、到分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备案完成文件   

7、分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包括

不仅限于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各类表格临时填写时需要现场使用的公司行政印鉴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友情提醒:在使用法律依据的时候请再次核准。

再次咨询郑州市社会保障局  和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取得他们的直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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