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用地者需支付、缴纳下列费用:
(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15倍。
(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该项费用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安置补助费可以增加,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生产值的30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一般来说,由谁负责安置即向谁支付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