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法制办原副主任张穹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000多条,足以说明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
"绝大数的意见认为,条例征求意见稿内容符合宪法和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在征收原则、适用范围、征收程序、补偿的程序和标准、禁止野蛮搬迁等方面都有具体的制度和措施,也基本可行。"张穹说,绝大多数人希望国务院尽快颁布实施这一行政法规。
张穹说,目前征求意见稿还有五大问题需要予以进一步研究和论证:一是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什么是公共利益?宪法和法律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如对此规定太笼统,在实践中不便执行;如规定范围太狭窄,又不适合现在城市建设迅猛发展的需求。二是征收程序的科学性问题。现在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公众的参与程序,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对危旧房改造的征收程序,还要再做准确规定。因为,危旧房改造如果强调所有人都同意,如有个别人不同意,那么危旧房改造就不能实施,就会影响多数人生活条件的改善。现在的制度设计是危旧房改造必须征得90%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这个程序到底科学与否,还需要进一步论证。三是补偿问题。目前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方式,以及如何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中立公正的价格评估还需进一步研究。四是强制搬迁问题。强制搬迁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应对强制搬迁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限制。现在的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是非公共利益问题。对因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拆迁的应该怎么办?难题在于,在非公共利益拆迁领域,如政府全部退出,由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双方可能长期达不成一致,造成商业开发滞后,进而影响群众的住房需求,延缓城市建设进程。对此,须进一步研究和论证。
"房屋征收涉及多个利益群体,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张穹说,条例的制定及实施,须处理好六大关系:一是征收权的行使与公民合法财产权的关系。征收是国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依法强制取得,各国法律对征收权的行使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在我国,要防止征收权滥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二是政府和被征收人的关系。征收行为,不是纯粹的行政行为,政府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关系不应简单的理解为强制与被强制的关系。征收决定的做出是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在做出决定前应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三是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很难区分,有时候相互交织,在一定条件还会相互转换。我国宪法和法律未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作出界定也非常困难,征求意见稿紧扣物权法42条,采取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四是房屋征收与公平补偿之间关系。征收的前提是给予补偿,公平补偿是房屋征收的应有之义。五是程序民主和工作效率之间的关系。鉴于房屋征收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规定政府在做出决定前,要作出公告,并征求被征收人、专家的意见,要兼顾民主和效率。在民主和效率两个价值中,更重要的是民主,效率要服从民主。六是立足国情与比较借鉴之间的关系。我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不能照搬外国经验,要立足国情作出各项规定。
"条例制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是一个各方利益平衡的过程,必须处理好各方关系,才能制定一个适合国情、受到人民欢迎的条例。"张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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