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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企业谨防窃取商业秘密的36种直接手段

浏览次数:1362次文章编辑:敬民律师网文章来源:互联网

 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的直接手段主要有三十六种,本站律师提醒企业应注意防范:

  1、跳槽手段。利用跳槽侵犯商业秘密。

  2、乘虚手段。抓住企业没有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或“有名无实”的有利时机,利用企业职员的利益心、虚荣心理、自满心理、松懈心理、反叛心理,公开或隐瞒情报人员身份,获取企业的技术图纸复印件、试制成功的产品模型复制品、半成品、电脑软件、设备照片、经营计划、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甚至高价购买。

  3、黑客手段。以先进的技术进入计算机网络或信息库进行窃密以及在网上突破企业防火墙,非法进入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

  4、目标手段。先行掌握竞争对手现行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中下层干部、熟练操作工人或技工、保安人员名单、地址、联系电话,有的放矢地进行贿赂、收买、刺探、获取商业秘密。

  5、兼职手段。“星期天工程师”业余兼职,泄露本企业的技术攻关难点、核心专业技术图纸、工艺决窍等,被竞争对手高薪聘用或有偿高额获取。

  6、刺探手段。派人打入竞争对手从事临时性工作,利用所见所闻和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刺探一定范围的商业秘密。

  7、安插手段。以委派人员的技术或营销策略策划专长吸引竞争对手,而被竞争对手聘用,长期从事某专业工作,通过长期的努力,取得深信、任用,乃至重用,此时挖取重大的商业秘密或组织集体跳槽或进行有计划的、系统地破坏,给企业以沉重的、甚至毁灭性的打击。

  8、许诺手段。挖取竞争对手的人才,许以重金及丰厚生活条件,换取商业秘密。

  9、利用手段。利用竞争对手高层管理人员出差、观光、考察的愉快心理或松懈心理,选定合适人选与其接近,得到商业秘密。

  10、引诱手段。以关心生活处境、许以高就、介绍对象为诱饵与竞争对手职员交谈,套取商业秘密。

  11、假聘手段。 采取公开招聘或向竞争对手被选定的职员表示想聘他(她)的方式,在与其面谈或要求阅示相关资料时窃取,其实质并非真聘请。

  12、考察手段。借助地方政府官员的行政权力和热情好客的优良传统,在政府官员的陪同下进行参观、考察、学习,当前已经异化为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外经济间谍窃密的重要途径。

  13、攀拉手段。利用外交官、国外专家身份,采取举办各种招待会、交流会、舞会等形式,攀拉关系,有目的地套取商业秘密。

  14、派遣手段。以商人身份为掩护,以技术交流、贸易、巨额投资为方式,派遣国外情报人员至中国窃取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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