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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父兄妹不相认 遗产继承起风波

浏览次数:2897次文章编辑:李明月文章来源:工作记录

  法律讲堂演讲稿初稿  

     同父兄妹不相认  遗产继承起风波

     主审依法来诠释  无谓争端警示多

                                       主讲人:李明月   电话:18638569061   

各位观众,各位嘉宾,大家好!

我是李明月,河南慧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今天的法制讲堂节目将由我和大家一起共度。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首先,我要感谢各位观众,特别是现场的嘉宾朋友对我们法制讲堂节目一如既往的参与和关注,

    其次,我想说我今天要给大家带来的是一个在我们身边正在发生的一个被继承人多个子女和其中第三位离异妻子争讼财产的故事,其中案情不仅牵涉了“遗产”、“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口头遗嘱”等等法学术语的概念、还牵涉了“遗产分割原则”、“口头遗嘱效力”等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很多观众和嘉宾也许会认为:今天的法律讲堂讲解的问题是不是太简单了,难道我们对遗产、子女、夫妻共同财产等术语概念、对遗产分割的原则以及口头遗嘱的效力还不够理解或者清楚么?

   亲爱的嘉宾和观众朋友们,请不要着急,如果你看完或者听完这档节目,也许你会对“遗产”、“子女”、“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原则”以及“口头遗嘱效力”等等问题会有一个崭新的理解。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今天法律讲堂节目的内容,我计划从如下七个方面给大家介绍今天带来案件故事的内容。请看大屏幕

   1、人物简介及诉求;2、案情回放;3、证据目录;4、各方质证意见记录;5、法院审判结论摘抄;6、相关法律条文展示;7掩卷沉思。

            一   人物简介及诉求

  各位观众,各位嘉宾:

   我现在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由于该案件牵涉到个人隐私,所以,本节目制作的时候临时为当事人虚拟了姓名和出生年月。请看大屏幕:

       1、 赵有才, 男,1952年出生,回族,在不同的时间段先后与荆卞和、王华、梅兰亭三位女士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三位女士分别和赵有才生育了长子荆山玉,次子赵龙,女儿梅花,20111月去世。 研究生学历,多才多艺,生前除担任某企业集团某处处长之外,还担任很多社会职务 ,在今天的案件故事中是四套房产以及若干存款的被继承人,其所在单位个人档案中仅仅记录了第二位离异妻子王华和次子赵龙的信息。

      2、 赵贤淑,女,1955年出生,回族,某政府机关公务员,赵有才的妹妹。是赵有才先后三个妻子和三个子女基本情况的重要知情人之一。其在本案件故事中的法律地位是证人。向法庭证明过两个事实,一是赵有才口头遗嘱的存在,二是本案被告梅花是被继承人赵有才的婚生女儿。

     3、荆山玉 ,男,汉族,1980年出生,赵有才与第一位妻子荆卞和的儿子 ,其户籍信息不显示其父亲是赵有才。其父母离婚证上记录的名字是乳名成成,在本案故事中的法律地位是原告。在案件中不认可口头遗嘱的存在,也不认可其同父异母妹妹梅花的继承人身份,要求和被告赵龙一起均等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在二审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是上诉人。

        4、 赵龙 ,男,回族,赵有才与第二位妻子王华的儿子。198823日出生,回族,是赵有才生前和赵有才一起生活的人。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是被告。也是其答辩意见中被继承人口头遗嘱的唯一继承人,在二审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是被上诉人。

      5、梅兰亭,女,回族,1970年出生,赵有才第三位已离异妻子。婚前系某报社记者站站长,2001年结婚,2007年离婚。 在案件中的法律地位既是部分遗产的异议人,也是被告梅花的法定代理人。

       6、 梅花 ,女,回族,2003年出生,赵有才与第三位妻子梅兰亭的女儿,是被赵有才生前抚养的人。其户籍信息从来没有显示过其父亲是赵有才。在本案中被人民法院赋予的法律地位是被告。二审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是被上诉人。

                 二  案情回放

      现在我们开始回放本案故事的基本内容,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1年元月某日,被继承人赵有才去世。生前没有留下书面遗嘱。人民法院查明和被继承人有关的郑州市房产一共四套,存款若干。其长子荆山玉以法定继承人的名义起诉赵有才的次子赵龙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一审程序开庭前,赵有才的第三位妻子梅兰亭以赵有才在离婚时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对其中一套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某小区房产属于遗产的问题提出异议。以其女儿法定代理人的名义申请参加诉讼,要求依法受照顾继承被继承人赵有才的遗产。

 在一审法庭答辩时,被告赵龙以被继承人留有证人证明内容的口头遗嘱、被继承人个人档案显示原告身份信息未登记为被继承人之子为理由抗辩原告荆山玉的诉讼请求,主张除被继承人赵有才第三位已离异妻子梅兰亭提出遗产异议的一套房产应当属于被告梅花之外,其他财产属于被告赵龙。

法庭根据各方的意见:总结了如下几个争议焦点。请看大屏幕

1、本案争讼财产中有哪些可以确定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3、遗产分配应该遵守哪些原则;

4、原告荆山玉和被告梅花有没有继承人的资格。

    针对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本案件故事中的三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帮助法庭查明真相,都委托了我们河南知名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他们分别是:原告荆山玉代理人-----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司爱军、程川东律师,被告赵龙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陶有献律师,被告梅花及其法定代理人梅兰亭的代理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许诺老师和我。但是,我必须声明的是:当时我仅仅是配角,和各方代理人在法庭上华山论剑的是我的老师许诺大律师。

     回忆当天的情景,法庭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临街审判楼的四楼,虽然不算广袤,但也算是庄严而明亮。开庭前,各方代理人、当事人无不在预设的席位上正襟危坐。旁听席上的各方亲友们,也许是因为不太了解法庭的肃穆气氛,互相之间交头接耳,可谓是熙熙攘攘。

    因为今天是面对公众的法制讲堂,时间有限,我们就不再对书记员查验当事人和代理人身份、宣布全体人员起立以及迎接法官进入法庭的场面进行一一描述。

审判长入座后,环视全场,足足有三十秒钟,只见他举起法槌,轻轻一敲,宣布开庭,声音虽然不大,法庭内顷刻间鸦雀无声。

    三  各方 证据出示情况

根据承办人的指挥,原告代理人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了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有四份,分别是原告父母的离婚证书复印件、原告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告所在居民委员会、县公安局、镇人民政府三部门联合出具的证明、原告与被告赵龙来往的电子邮件。

拟证明原告是被继承人赵有才的儿子,具备继承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也是四份,主要证明被继承人名下财产存在的事实,因为各方没有争议,其内容就不再一一赘述。

     被告赵龙的代理人代表赵龙在法庭上出示了三份证据,第一份证据是被继承人赵有才所在单位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其档案信息中不显示赵有才有原告荆山玉这个儿子的信息记录。

拟证明原告荆山玉不是被继承人赵有才的儿子,其没有继承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份是其叔叔和姑姑两个证人的证言,拟证明被继承人赵有才曾经留下过口头遗嘱。遗嘱的内容为遗产继承人是赵龙。

第三份证据是电汇凭证。

拟证明被告赵龙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代缴被继承人名下房款若干。

     当时我的老师许诺大律师作为被告梅花和其法定代理人梅兰亭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九份证据,包括不仅限于结婚证信息、户口本信息、离婚信息、被告梅花法定代理人故乡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所在单位证明、被告赵龙、被告姑姑、叔叔的证言、银行明细及回执单等等等等,目的是为了证明被告梅花具有继承人的主体资格、是被继承人生前正在抚养的人、同时也证明案件争讼的一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某小区的一套房产系案外人梅兰亭与被继承人赵有才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而且并未在离婚时分割的事实存在。

         

      四    各方对其他方出示证据的质证意见

各位观众,各位嘉宾,刚刚我表述的仅仅是当时该案件的举证情况,如果大家想让我来表述当时法庭辩论的场景,我绞尽了脑汁,也只能找到两个字来形容,那就是“战场”。那是一场没有硝烟但又好像到处都是剑拔弩张的战场。一句问话,可能就是陷对方于困境的利器,一个法条,就或许成为自己观点立论的堡垒。因为对于内行人来说,正在进行着诉讼活动的法庭,就是律师以及法律工作者们让观点林立、妙语横飞、最原始也是最最弥足珍贵的重要战场之一。因为法官对自己法庭意见和提交证据的全部采信将成为对他们在法律服务生涯中为了润滑社会矛盾、为了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征途上最直接也是最最有价值的重要褒奖。

   针对原告荆山玉提交的证据,被告赵龙的代理人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1、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继承人赵有才存在父子关系。因为离婚证上没有记录原告荆山玉的名字,其也没有证据证明离婚证上记录的儿子成成就是现在法庭上的原告荆山玉,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镇政府不能证明某个公民和某个公民有血缘关系。其内容表述某人19807月生,也不符合户籍登记要求。

  2、对原告荆山玉提交的第二组证据证明遗产存在的事实没有异议。

针对原告荆山玉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被告梅花以及法定代理人梅兰亭的代理人发表了和被告赵龙代理人类似的观点。

对原告荆山玉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的一套位于纬五路某小区的房产是遗产的事实提出异议,因为该房产从购买时间看,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而且没有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针对被告赵龙提交的证据,原告荆山玉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

一是被继承人和其母亲离婚后,将户口转到郑州,其在单位填写的信息是其个人填报的,他将原来的婚姻关系和子女关系简化掉了。所以,不能证明被继承人没有原告荆山玉这个儿子。因为按照同样的逻辑思维,被告赵龙也会遇到因为没有提交其与被继承人赵有才的亲子鉴定、户籍证明、医学出生证明而无法证明其与被继承人赵有才存在亲子关系的问题。

对证人证明口头遗嘱的问题,认为不足以证明口头遗嘱的存在,因为如果赵有才清醒,可以自己签名或者书写,证明人也可以记录。所以,该遗嘱内容不应该被采信。

针对被告赵龙提交的证据,被告梅花认为第一份证据是为了证明原告荆山玉没有主体资格,与被告梅花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对遗嘱内容以不在场为由不发表意见。

针对被告梅花提出的证据,原告荆山玉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 一是包括其姑姑、叔叔、被告赵龙的证言证据在内都不足以证明被告梅花与被继承人赵有才存在亲子关系。二是认为结婚和离婚的 时间不能证明案外人梅兰亭提出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某小区一套房产不属于遗产的异议成立。

针对梅花提出的证据,被告赵龙除认可被告梅花继承人身份之外,发表了与原告荆山玉类似的质证意见。

  五   法院审判文书结论摘抄

   下班的钟声敲过了二十分钟,敲过了四十分钟,直到敲过一个小时之后,法官才终于依然决然的敲响了休庭的法槌。

   要知道这个案件有多么复杂,我只能告诉大家一句话,那就是,赵丽娜,刘卫霞,作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写作最简练的优秀审判员,仅仅打印这一份判决书就使用了A4全覆盖页面纸十三张。

    现在我摘要给大家宣读法院查明的事实和结论:

一  、 原、被告三人均为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

     二 、被告赵龙主张被继承人有口头遗嘱的事实不能成立。但是,考虑到其生前和被继承人一起生活,按照可以多分的原则分得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百分之四十。原告荆山玉和被告梅花各分得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 、案外人梅兰亭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三位妻子提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在被继承人赵有才名下位于郑州市纬五路某小区房产一套因为涉及案外人利益,暂不处理。另外三套房产中的两套因为没有进行房产登记,暂不处理,其中一套按照酌情照顾的原则判归被告梅花所有。

   四  利用现金的支出和收入对各方所得继承利益计算后综合平衡。具体数字不再宣读。

          六  相关法律展示

   各位观众、各位嘉宾:当你听完了法院的判决结论,你认为和你心目中的公平正义完全的吻合吗?也就是说,你认为这个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合法而且合理吗?!

      现在让我们一起查阅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婚姻法》,看看现行的有效法律对这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请看大屏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其中第四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遗产分配的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各位观众,各位嘉宾:我们从上述法条中不难看出,该判决基本保障了原、被告各方的继承人基本权利。我个人认为,法官虽然在遗产份额分配上没有考虑被告梅花的未成年身份,比如抚养费利益,但是,综合考虑到其母亲提出的一套房属于其婚姻存续期间未分割财产而不属于遗产主张得到法庭采信,考虑到其母亲有可能因为《婚姻法》第47条关于:“ 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案外人梅兰亭有可能依法取得该房产的全部份额。从这一点上讲,该案件的结果对被告梅花及其法定代理人梅兰亭来说,也是可以接受的结果。因为该案争讼的四套房产有两套无证暂时未分割,一套被案外人梅兰亭提出属于被继承人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遗产的异议不予处理,唯一处理的一套房产就是考虑到被告梅花的未成年身份判归了被告梅花所有。

因此,我个人认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赵丽娜和刘卫霞法官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205号判决书是法律公正与事实公正完美结合的产物。我个人还认为:该判决查明的事实是清楚的,采用的程序是合法的,适用法规是准确的,因此我本人对该判决的结果是赞同的。

但是,该案宣判后,原告荆山玉不服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后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内容。至此,该案件暂时落下了帷幕。

           七   掩卷沉思

当我们掩卷沉思,同父异母的兄妹该不该互不相认,遗产分割是不是只能通过法院这个平台才能得到解决。假定未来被继承人的两套房产取得房产证书之后,假定案外人在接收和管理其婚姻存续期间的那套房产之后,原、被告以及案外人之间是不是只能通过再次的诉讼方式才可以将问题解决。各方当事人能不能更多的考虑亲情的所在,因为我们能看到的是,本案不仅被继承人赵有才能力卓越,而且他的三位妻子也都是高学历社会人才,原、被告三人除被告梅花未成年之外,另外两个也都是社会骨干分子,他们如果能坦然接受判决给他们确定的原则和查明的事实,也许,他们就是三个好兄妹。因为他们的身上共同的流淌着赵有才这一个人的热血。

是所谓:   同父兄妹不相认 ,遗产继承起风波

               主审依法来阐释   无谓争端警示多

谢谢大家关注我们的法律讲堂,如果你有类似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给我们联系,地址:   河南电视台   下边的节目更精彩,请继续关注。谢谢 大家。 

    

附:       主讲人李明月简历

    河南郑州人,哈尔滨师范大学法律学士,黑龙江大学法律学士,大学读书期间不仅多次参与法律服务实践活动,而且参与了学校举办的多次晚会,年年被评为优秀学员和干部,而且高分通过司法考试。    几年来在我国各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已经超过8万字我们河南最年轻的研究者之一。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社会保障法 、宪法 。目前就职于河南慧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其所在团队有处理企业上市、债券发行及谈判的成功法律实务经验,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各种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中的疑难复杂案件。擅长策划,是法律168网站的核心成员之一,系《中华崛起十方略》主要著作人之一。电话:18638569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