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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吐蕊,招蜂引蝶为传宗==
斑竹虚心,顶天立地求亮节
奎生礼赞
奎生,李奎生,1958年出生,河南温县人,读过两次研究生课程,等同双硕士学位,中原第一大律师,许多专著的主编,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主体的代理人,郑州市擎天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
你现在呆在监狱里,]
在这次入狱之前,你曾经被人民法院宣布无罪释放,当你被捕的时候,你正在北京进行国家赔偿的申请活动,
你又一次被捕,据说罪名和第一次一样,因为收取当事人的辩护费而没有出庭(20万),因为到组织郑州市刑法学会的四人到德国考察收取当事人的赞助12万元,参与考察的人据说有当时任职郑州市检察长的张秀申(是不是使用真名出国,不知道),而提供赞助的当事人是荥阳市原财政局长薛五辰的夫人,当时薛五辰以涉嫌贪污的罪名被郑州市检察官侦察,
这赞助究竟是对律师的交通费支持还是为了让郑州市首席检察官满意!
李奎生再一次被判行,罪名是诈骗,一个是收取当事人的辩护费而没有出庭,一次是到德国考察。
我们不想说律师收取辩护费是不是合法正常的活动,只说收费主体显然不是个人,无论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对收费和服务效果有什么不同意见,都完全是民事纠纷,这是一般法律工作者都知道的常识,为什么检察官和某些法院的法官就不知道,
李奎生作为荥阳市原财政局长薛五辰的辩护人在工作中与荥阳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意见不一致,荥阳市检察院与李奎生明显有利害关系,特别是当法院宣布李奎生无罪而李奎生要求检察院依法赔偿之后,荥阳市检察院显然不能作为公诉人的派出机关支持公诉,然而,李奎生在审判活动中要求荥阳市检察院依法回避的申请却没有得到检察院和法院的依法的支持,
程序的不公正是人人都能看的见的,这种不公正的程序无论审判结果是什么,都不可能让当事人信服,更不可能促进法制的建设,它只能是对法律的无声践踏!
李奎生
我现在累了,不想写了,如果你要抱怨,就抱怨电脑,因为,我本来已经写了很多,但是,没有了,
我深信,你将成为中国法制史第一个因为在工作中与检察官意见不一致而受到公诉的律师,我希望这是唯一的,
这决不是你一个人的悲哀,这是整个法律服务界和中国法制进程的悲哀。
检察官的权利究竟有多大,可见一斑乎?
建议,降格检察院,法院,公安部,升格司法部,在司法部下设检察司、审判司、刑事案件侦破司 法律服务司,各级政府机构都必须有法律服务人员的参与活动。而检察司、审判司的权利和社会地位只能与相应的法律服务人员相对应,否则,法律服务制度则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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