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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之父李敬民致信社会保险法起草单位诸专家

浏览次数:1775次文章编辑:李敬民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历史的责任 --------写给社会保障法起草负责单位诸专家

  历史的责任

  --------写给社会保障法起草负责单位诸专家

  当最后一个名副其实的封建王朝终于被老一辈革命者带领着全国人民推翻的时候,

  当几千年的人治阴魂依然在祖国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缠绕的时候,

  当我们的中华民族终于把“依法治国”、把“人权”写进宪法的时候,

  当我们新一代领导集团终于决定把我国这个世界上屈指可数的庞大经济列车从计划经济的轨道上向市场经济轨道切进的时候,

  ........

  “让社会成员免于饥饿”这个最最基本的问题已经为我国新一代领导所关注’

  而设计《社会保险法》框架却由于历史的轮回之原由责无旁贷的落在了诸位的肩上。

  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这是一个异常复杂的问题。它牵涉着15亿人中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更牵涉中国当代领导人的爱民之心。

  这个任务是神圣的,这个责任是重大的。

  然而,你们已经遇到了来自各个方面合理的,不合理,懂法律的,不懂法律的,知道立法原则的,不知道立法原则的,权威的,民间的质疑与挑战。

  你们有可能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功臣,也可能被成为墨守陈规的先生。

  但你们必须看到或者已经看到的问题是:

  一

  《社会保险法》与已经颁布的《保险法》的关系如何调整】

  作为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与调整部分公民(不包括公务员,不包括军人,不包括百分之九十的城市居民和农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汉语言文学上如何区别。当法语言作为社会最规范的语言出现了大概念(保险法)小于或者并列于小概念(社会保险法)的时候,你让汉语言文学大师们如何有胆量登上讲坛!

  根据恶法亦法的原则,起草<社会保险法(草案)>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早在1995年我国《保险法》颁布实施后,保险就有了法律上的基本定义,即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由于“保险”二字被限制了定义,那么,非商业保险以外的保险行为就不是保险行为。或者说,如果一定要把非商业保险行为也解释为保险行为也解释为保险行为,就必须先修改保险法这个定义性条款。

  二

  《社会保险法》调整哪些社会关系

  《社会保险法》是仅仅调整部分城市工人的养老保障问题,还是要涉及所有公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如果仅仅调整部分城市工人的养老保障问题,那么,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城市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部分虽然在城市就业但没有缴纳统筹的工人和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军人的养老保障问题,公务员的养老保障问题,事业单位以及非企业法人(包括各大政党、社会团体的各阶层专业的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是不是只能依靠其他的法律来规范。

  这还没有讨论同属社会保险范畴的医疗保险问题,工伤保险问题,住房保障问题,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教育保障,社会抚恤问题,功勋津贴问题,社会慈善问题,社会救济问题。这些问题是否属于社会保险的基本范畴之内以及能否通过这次社会保险立法彻底解决我社会保障政出多门,覆盖面狭窄、而且缺乏公平甚至根本不具备财产二次分配功能的问题。

  如果国家花费巨资,设计《社会保险法》仅仅是为了替部分在企业工作过的工人管理他们本人和他们所服务企业存在账号里的那部分钱,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布花费国家一分钱就可以完成这样的任务,更不需要担心国家化巨资养活的 蛀虫贪污和挪用他们用以保命的养老统筹金,如果国家需要这部分资金保值,只要按国家货币贬值的比例给他们相应津贴就可以了。

  如果国家财政不承担对社会公众(尤其是没有在企业工作过的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养老责任,那么,他们要政府干什么,政府的行政终极目标又是什么。是掠夺社会财富归自己的亲属所有后移到国外做投资移民吗!

  如果国家把公务员排除到社会保障法之外,那么,一向和公务员同等待遇的教师怎么办,军人怎么办,是不是要考虑颁布公务员保险法,教师保险法,军人保险法,当然,农民是不可能有机会社里农民保险法的,因为在庙堂之上已经鲜有农民出身或者乐意替农民说话的人了。

  如果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保险法,这次立法为什么可以叫社会保险法。是不是只能叫做《15年以上养老金缴纳人员保险法》,它所覆盖的只能是社会上的少数人,根本不能是社会的。

  我们还必须讨论的是:如果社会保险因为人不同的身份就有不同的体制,不同的标准,那么,这些人如果需要岗位的流动,社会保险帐号又如何解决转移问题。

  特别是年满60岁的囚犯的社会保险问题如何解决,暂时没有纳入社会保险金管理程序公务员在退休前一天犯罪的时候如何解决,是不是说,如果这个公务员在退休的前一天犯了罪,他或者她就在这一念之间失去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本资格。他或者她如果没有子女,如果在岗期间没有足够的财产积累,是不是只能等死,这中法律使引人向善,还是逼人从恶(即在方便的时候不择手段积累财富)。

  三

  被国人嗤之以鼻的身份歧视问题该不该通过这次设计《社会保险法》之后予以彻底解决。我们的政府能不能给国民一个平等的最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权。自称社会保障法之父的李敬民设计的税卡制度虽然提交了大部分政府机关首脑,为什么就不能在这个领域里激起一点涟漪。

  四

  各个区域间的差别在社会保障法层面上如何规范,也就是说,最高社会保障标准和最低社会保障标准有没有必然的内在的可以调整地联系。作为部分发达区域的首长们,是不是应该明白其发达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建立在欠发达区域劳动者没有养老保障的基础之上的!

  五

  社会保障法能否成为规避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而解决相应问题并进行社会财产二次分配的杠杆。

  当我国的第一社会财富分配杠杆----税收在失去它基本作用的时候,设立二次分配制度是不是应该对社会管理瑕疵承担补救作用!。

  六

  作为国力并不强的发展中国家是先保障一部分人(主要是在特殊保障了公务员利益之后、保障了部分15年以上社会保险金缴纳者的利益之后)的养老问题,即放任一部分人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多的可以包养小米,而另外一部分人没有一分。还是根据国力情况在保障每一个人都免于饥饿的基础之上,逐步考虑这些被保障对象对社会的贡献大小分别惠顾其利益。农民,特别是为城市建设、为国防建设(甚至有为我国解放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解放区农民)拼搏一生的农民,为什么就没有资格从国家那里得到一碗仅仅不至于饿死的稀粥。

  七

  作为人民币共同流通领域,作为中央税收共同吸纳领域,是让中央财政承担保障居民生存的主义务,还是让地方政府承担保障居民生存的主义务,还是让居民及所服务企业自己承担养老的主义务,还是让四者共同承担全体社会居民的社会保障义务?。

  八

  没有劳动能力的人该不该有最低的生活保障?虽然有劳动能力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而没有收入的时候,是不是只能饿死?或者只能依靠犯罪手段比如去偷,去抢才可以维持生命。

  如果这些问题超过了你们起草被授权的范围,你们能不能在百忙之中呼吁有关部门重新对该问题进行研讨和调研,待社会保障法的题目,原则,调整范围,主义务承担机关等等的一些基本问题讨论清楚之后再着笔进行技术性设计的方略是否可行。

  这是历史赋予你们的责任,历史老人正在用期待的目光看着你们,

  中国向何处去,是继续保障部分集团的个人利益,还是在保障全民生存的基础之上根据不同情况分级别照顾利益集团的个人利益,你们将成为决策者。

  我本人认为:中国当代的立法史上还没有出台过一部被有效实施而又符合法理,符合保障绝对生存原则的法律。

  那么,你们对〈社会保险法〉的设计将完成这样一个历史的使命。因为这部法律没有任何的政治色彩,如果有,就是胡锦涛主席关注民生的行政策略被落实。

  然而,如果你们真的无法听到老百姓的呼声,漠视这是政府对社会公众基本的一点承诺,你们,也许只能成为延缓社会发展的摩擦力。

  摩擦力好啊,如果没有摩擦力,历史的车轮也许就不会前进。

  我们非常尊重你们对《社会保险法》在一、二、三稿设计中的辛勤劳动。

  但是,我们绝对不认同你们的观点。我们甚至认为你们的这种设计是保守的,是狭隘的,是社会现状的素描,.....

  不仅漠视了国家应该保障公民生存的基本理念,漠视了〈社会保险法〉在社会财富二次分配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如果有可能,我们恳请你们邀请社会学者,经济法学者,行政法学者,汉语言文学工作者,来共同讨论即将要决定中国走向何处,关系到15亿人中的大部分是不是只能在没有收入的时候等死的一部法律如何出台。

  我期待着你们的回答,期待着你们把新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在最短的时间内设计出来。这是历史赋予你们的责任。

  我相信你们会不辱社会的使命。因为你们是立法战场上看不到冲锋举动的无名英雄。

  谢谢你们,

  没有被第三稿纳入社会保障的城市居民和农民谢谢你们。

  无缘拜会,不胜景仰之至。

  郑州法律工作者李敬民于2010年6月22日早晨8点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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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社会保障法学者李敬民设计 出了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使社会所有公众免于饥饿。促进社会财产的流通,增加国家税收,合理再分配财产,弘扬纳税人,

  该文章已经被现代商业期刊收录。

  因为我们必须看到的是:很多在国家机关、企业工作过的人员由于种种原因离开单位后,而失去了劳动保障,甚至失去了养老保障,从而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很多问题,比如企业开除员工的问题,如果社会保障问题解决好了,你开出我,反而给我提供了一个自由择业的机会,我不仅不会上访,反而会表示沉默。甚至偷偷的高兴。

  如果只有国家机关和大企业才有合适的社会养老保障,而其他单位都没有这样的待遇,那么,即使国家机关在开除员工的时候有微小不足道的瑕疵,也可能引起上访者无数年的上访,因为他不上访,他或者她就无法找到获得这样待遇的机会。

  他们不上访,又有什么办法呢。

  所以,建立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取消户籍制度,是我国的必有之路。也是我们共和国的行政目的之所在。、

  我现在抄录一个中央文件,因为这个文件对很多上访的人是 有用的,对那些至今不愿意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官员也是一个提醒,最近几天,有一个保安队长仅仅因为法官判决让其支付其前期2万元赔偿,就引发了他枪杀三个法官的惨案,可以想象,如果这个男人有美好的未来,有好的保障,他有必要在意这2万元是否公正而杀人吗,而且杀的是法官。

  尤其需要我们关注的是:这种杀害别人以安慰自己血腥的病毒已经在南方蔓延,一旦传染到北方,这个社会马上就可能陷入混乱。因为北方人比南方人更有血腥,但没有人把矛盾直接指向决策者,他们暂时仅仅是抱怨命运的不公,甚至抱怨自己没有一个好的家庭背景,一旦这些人觉醒,发现是决策者愚弄了他们,这个报复的浪潮将把整个社会给淹没。

  说道这,只有一句话,在你最忙的时候 关注社会保障的立法吧。否则,如果你应该关注社会保障立法,而故意不去关注,不去考虑弱者的利益,那么,那三个被杀法官的下场离你或者你的领导、你的同事、你的家人已经不远了。千万不要认为这仅仅是危言耸听啊。

  要关注社会保障法建议稿件的人请给我联系,我希望能够在年内引起全国大讨论,这个讨论可不能少了你啊。我期待着你的电话。谢谢。李敬民代表全国没有社会保障的人向你顿首。

  本网站有全文。

  中共中央文件 国务院文件 (91)20号、(91)人字403号

  中共中央文件 国务院文件(91)20号、(91)人字403号

  知名法律服务工作者 李敬民 专业代理复杂疑难案件

  6220901 13692501591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转发的<82>54、44号文件精神,均在执行的基础上,再次补充联发<91>20号文件,请认真执行。

  一、凡属冤假错案的,经核实情节,按中发<86>6号文件,一律平反、收回。工作上合理使用,生活上妥善安置,经济上合理补贴,均按原工资的40%予以补发。

  二、凡属工伤致残人员,均予按退休退职合理安排生活出路,各级领导应深入实际,认真给于彻底落实解决。凡属公伤人员按<78>104号文件精神按80%给予解决。

  三、凡属精简下放人员,要分别对待,按文件精神当时不属于下放对象,而错误下放,要分清情况,合理予以收回,或退职退休办理。各级部门要重新复查落实,该收回的,坚决收回,予以补发一切待遇。

  四、各个单位、厂矿、企业、学校城乡各级组织的主要负责领导,都要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如顶着文件、政策,原则不予办理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办案人员的责任。如确顶着不办,久拖不绝,造成严重后果损失的,必须严肃查处,按法律程序追究不秉公执法人员及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五、<87>国发22号文件,关于解决上访老案件问题的意见指出,对确实正当上访人员,不准收容、关押,必须负责到底,逐步予以落实,限期上报处理解决,均按宪法41条,保护公民合法基本权益。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91年5月10日特发中字20号文件,望认真贯彻执行。